第二屆中華電信炫光盃籃球錦標賽 實施辦法
壹、 本活動依據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體(一)字第0960066719號函核准辦理。
貳、宗旨
為吸引青少年參與健康休閒的戶外運動,杜絕不良習性,並為彰顯中華電信關懷青少年族群身心健康的優良企業形象,特以最受歡迎的籃球活動,利用暑假夜晚,讓青少年以自發性結合組隊方式參加。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
肆、主辦單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伍、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陸、協辦單位:臺北縣板橋第二運動場、台北市立松山高中、台北市立大同高中
柒、策劃單位:奧堤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捌、參加資格:
一、凡具有國、高中學籍之男女在學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均
得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凡曾經註冊、登錄為職業運動聯盟球員或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員者,均不得報名參加本項比賽。
玖、比賽分組
*分為三組(青年、少年混合組可採男、女混合組隊方式報名。)
一、青年混合組: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之男、女學生。
二、少年混合組: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之男、女學生。(國中應屆畢業生不得跨組報名青年混合組)
三、 女 生 組 :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在學之女學生。
拾、比賽日期
一、預賽:7月4~12日,計9天。
二、決賽:7月19~22日,計4天。
拾壹、比賽地點
一、預賽:分北市一區、北市二區、北縣一區,計3區
(一)北市一區:台北市立松山高中
(二)北市二區:台北市立大同高中
(三)北縣一區:臺北縣板橋第二運動場
二、決賽:臺北縣板橋第二運動場
拾貳、報名方式
一、時間:即日起至96年06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二、保證金:每隊需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整(含保證金伍佰元及手續費拾伍元)。保證金伍佰元於活動結束後發還;無故棄權者,沒收其保證金,移作大會經費。
劃撥帳號: 122088-14
劃撥戶名: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通 訊 欄: 註明「炫光盃保證金」並寫明「組
別」及「隊名」
※劃撥注意事項:
1. 通訊欄請註明「炫光盃保證金」並寫明「組別」「隊名」
2. 一個隊限填一張劃撥單。
3. 請務必於掛號郵寄報名表時附上劃撥收據影本,正本請妥善保管,比賽現場憑劃撥收據正本至報到處退回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 (劃撥手續費新台幣15元恕不退還)。
三、每隊報名以10名為限;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重複報名。
四、報名手續:
(一)可上炫光盃官網或本會網站下載報名表。填妥報名表後併同伍佰壹拾伍元之郵政劃撥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臺北市朱崙街20號13樓–炫光盃籃球錦標賽管理小組收」,請於掛號郵寄3日後撥打查詢專線確認是否完成報名手續。
(二)凡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三)每一分區青年混合組及少年混合組設50隊參賽名額上限,女生組設36隊參賽名額上限;以寄達時間為受理優先順序;如報名額滿時,本會將以電話通知辦理退費事宜。
(四)不接受現場報名。
(五)查詢專線與時間:(02)27783636分機24號雷小姐;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六)公佈網站:
http://blog.xuite.net/mooncup/blog。
拾參、分區賽程
一、預賽之分區及賽程由本會以電腦抽排,並將結果及賽程於6月27日公布於中華電信炫光盃活動網站(
http://blog.xuite.net/mooncup/blog)
二、各單位應依排定公布之比賽時間、地點,準時報到出賽(
不另函通知)
拾肆、競賽制度
一、比賽制度:採單淘汰賽制。
二、錄取名次:
(一)預賽分三區,每組(青年混合組、少年混和組、女生組)各錄取前4名,合計每組12隊,共36隊晉級參加決賽。
(二)決賽每組取前3名頒獎。
拾伍、競賽特別規則
*本項比賽以夜間比賽為原則。
一、每場比賽採上下半場各20分鐘(預賽皆不停錶,決賽依規則之規定停錶)。
二、暫停之規定
上半場每隊可暫停二次;下半場每隊可暫停三次。
三、青年組或少年組中若為混合組隊時,女生之得分以籃球規則規定之得分加計一分(罰球不加計)。㈡
四、比賽場地內將標示贊助商logo特區;若於此區內投球進者,一律以得分五分計算(男、女生同)。
五、其餘均按2004年之國際籃球規則之規定。
拾陸、比賽用球:中華電信籃球
拾柒、獎勵
一、各組冠軍頒發獎學金壹萬兩仟元、獎盃一座及獎品。
二、各組亞軍頒發獎學金壹萬元、獎盃一座及獎品。
三、各組季軍頒發獎學金八仟元、獎盃一座及獎品。
拾捌、注意事項
一、各參賽球隊應準時出賽,於賽前十分鐘提交球員名單;並攜帶學生證(應屆畢業生備畢業證書影本)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二、球員一經報名,不得更換名單;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
者,全隊取消參賽資格,所有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三、各場比賽於室外夜間球場實施,若遇雨照常舉行。
四、各競賽場地均設裁判長,若遇有紛爭,由裁判長召集
該場執法裁判共同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不受理
申訴。
五、活動運動傷害防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悉由主辦單位規劃辦理;意外醫療等其他保險等由參賽人員自行投保。
六、所有參賽人員應自行安排健康檢查,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個人健康情況而致意外發生時,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
拾玖、本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