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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21:50:49| 人氣2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准予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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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是以,營業人如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且取得外匯收入,但貨物係直接送交國外客戶指定之國內買受人,因該貨物並未外銷,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惟因時空環境變遷,貿易型態多元化,多角貿易情形普遍,財政部爰於96年6月29日發布新解釋令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縱使貨物未外銷,而係直接送交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並取得外匯收入,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第9604530290號函釋,國內公司接受外商訂貨,外匯由外商直接以電匯或其他方式匯入,但貨物則依其指示直接運交國內之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96年6月29日起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此係考量上開營業人如將貨物運交國外客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嗣後該等貨物再由國外客戶銷售並進口至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不視為進口,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其整體營業稅稅負仍為零。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減少運送成本及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乃予明定此類案件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該局同時指出,營業人如係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規定,否則除補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鄭美英,聯絡電話:23051111轉812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長: 丞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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