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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達100萬元 綜所稅應計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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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21:5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官員強調,所謂海外所得是以綜所稅每一申報戶合併計算。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及其配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105年度有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810餘萬元,在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該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併同申報,除補稅27.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1萬餘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者,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官員說,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李君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零,基本稅額為27.7萬餘元,除補稅外,並處補徵稅額0.2倍罰鍰,即11萬元。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除處罰。

所得稅新台幣結算申報

台長: 丞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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