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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1:00:00|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優良市集評核評分星等參考標準-詹翔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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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市集評核評分星等參考標準-詹翔霖老師

項目

星等

環境衛生

自理組織

特色經營

顧客經營

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度

(一)    市集建物及外觀(含入口意象)能辨識為傳統市集。

(二)    市集公共設施有:如廁所等。

(三)    基本的購物環境尚好。

(四)    市集內攤位之設置與動線有簡單規劃。

(五)    市集空攤率未達30%

已成立自理組織,並定期召開會議、會費收支正常、收支開誠布公。

已稍有運用在地文化、樂活氣氛、佈置特色及綠美化等營造市集氛圍。

攤商有基本服務禮儀及態度。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專人管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投入市集相關修繕經費。

(一)    市集建物及外觀(含入口意象)有基礎美學設計或規劃,予消費者清楚辨識。

(二)    市集公共設施有:無障礙設施與友善廁所等。

(三)    市集內外環境整齊、清潔,購物環境尚可。

(四)    營業時間內,公共區域垃圾不落地。

(五)    市集內攤位與動線規劃程度,顯示用心,具基本空間指標(如廁所方向)

(六)    市集空攤率未達20%

已成立自治會並正常運作,常態性已可辦理下列自治事項:

(一)    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落實、會費收支正常、收支開誠布公。

(二)    每年辦理行銷活動、教育訓練或觀摩活動1次以上。

(三)    對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政策及輔導事項,積極參與。

(一)    已常態運用在地文化、樂活氣氛、佈置特色及綠美化等營造市集氛圍。

(二)    市集辦理行銷、服務及商品等加值型創新服務,營造市集差異化經營方式1項以上

(一)    市集及攤商有簡單企業識別標示,如統一制服、圍裙、帽子等。

(二)    攤商服務禮儀及態度表現良好。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專人管理,能與自治會妥善溝通。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投入市集修繕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提供硬體更新或輔導作為。

(一)    市集建物及外觀(含入口意象)有良好美學設計及規劃。

(二)    市集公共設施設備完善如: 空氣調節設備、節能燈具、休憩區、客服中心、無障礙設施與友善廁所等。

(三)    市集內、外整潔、明亮、清潔,已建構良好的購物環境。

(四)    市集已有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五)    落實機踏車禁止進入市集。

(六)    市集內攤位規劃良好、動線通暢,並設有平面配置圖,予消費者購物方便。

(七)    市集內外指標建置明確清楚。

(八)    市集空攤率未達5%

(九)    熟食攤位應有衛生陳列櫃設備。

(十)    生鮮(魚獸肉)攤位應有冷藏陳列保鮮櫃設備。

已成立自治會並正常運作,常態性已自治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定期召開會議、落實會議決議、會費收支正常、收支開誠布公。

(二)    自主籌畫基金、會員相關福利活動辦理。

(三)    建置自理組織自治、自理及自律功能之傳承機制,自治會成員已有年輕攤商(45歲以下)加入。

(四)    每年辦理行銷活動、教育訓練或觀摩活動2次以上。

(五)    對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政策及輔導事項,積極參與並協助推動。

(一)    市集利用在地文化、樂活氣氛、佈置特色及綠美化等營造良好市集氛圍。

(二)    市集辦理行銷、服務及商品等加值型創新服務,營造市集差異化經營方式2項以上。

(三)    市集辦理e化建置或創新模式建置等創新經營項目2項以上

(四)    市集辦理社會公益、節能減碳或政府政策等社會責任項目1項以上

(五)    導入美學設計,使市集整體環境稍具美感

(一)    市集及攤商有統一企業識別標示,如統一意象、制服、圍裙、帽子、口罩等。

(二)    攤商服務禮儀及態度對顧客關係管理有幫助。

(三)    設有客服中心。

(四)    設有公秤。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專人管理,能與自治會、攤商妥善溝通。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投入市集修繕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提供硬體更新或輔導作為。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辦理優良市集與樂活名攤評核工作。

(一)    市集建物及外觀(含入口意象)美學設計堪稱優良。

(二)    市集具備較具完善的公共設施,如:()氣調節設備、節能燈具、休憩區、客服中心、無障礙設施與廁所(提供衛生紙)、哺乳室等。

(三)    市集內、外整齊、明亮、清潔,如地板乾爽,市集內無腥味等,已建構優良的購物環境。

(四)    市集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並設置處理專區。

(五)    落實禁止車輛進入市集及建立機制

(六)    市集內攤位規劃良好、動線通暢,並設有平面配置圖,予消費者購物非常方便。

(七)    市集內外明確建置清楚之多語指標(標示)

(八)    市集已有相當程度的綠美化。

(九)    市集內無空攤。

(十)    熟食攤位攤商及從業人員配戴口罩,攤位應有衛生陳列櫃設備。

(十一)生鮮(魚、家禽、肉)攤位應有冷藏陳列保鮮櫃設備。

自治會完全具自治、自理及自律之功能,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落實、會費收支正常、收支公布。

(二)    自主基金規()劃、會員相關福利活動辦理。

(三)    建置自理組織自治、自理及自律功能之傳承機制,自治會成員已有年輕攤商(45歲以下)加入。

(四)    每年辦理行銷活動、教育訓練或觀摩活動至少3次。

(五)    ()動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政策及輔導事項並協助執行。

(一)    市集利用在地文化、樂活氣氛、佈置特色及綠美化等營造市集優良氛圍。

(二)    市集辦理行銷、服務及商品等加值型創新服務,營造市集差異化經營方式3項以上。

(三)    市集辦理e化建置或創新模式建置等創新經營項目4項以上

(四)    市集辦理社會公益、節能減碳或政府政策等社會責任項目2項以上

(五)    導入美學設計,使市集整體環境具有美感氛圍。

(六)    市集具有產地直銷攤鋪位

 

(一)    市集及攤商有企業識別標示,如統一意象、制服、圍    裙、帽子、口罩等。

(二)    攤商服務禮儀及態度對顧客關係管理確有幫助。

(三)    設置客服中心及客訴處理機制。

(四)    設有公秤並落實管理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專人管理,能與自治會、攤商妥善溝通,反應消費者意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投入市集修繕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提供硬體更新或輔導作為。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轄市集整體行銷或輔導專案。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辦理優良市集與樂活名攤評核工作。

(一)    市集建築物外觀(含入口意象)美學設計特優且獨具特色。

(二)    市集具備有汽、機車停車場並有專業專人管理。

(三)    市集具備清潔乾淨完善的公共設施,如:空()氣調節設備、節能燈具、休憩區、客服中心、播音設備、Wifi服務、無障礙設施(按時申報受檢)與極具友善廁所(提供衛生紙)、哺乳室等。

(四)    市集內、外整齊、明亮、清潔,建構特優的購物環境,如地板乾爽,市集內無腥味等。

(五)    市集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並設置處理專區。

(六)    落實禁止車輛進入市集及建立機制

(七)    市集內攤位(含招牌及陳列)暨走道與購物動線規劃特優,並設有平面配置圖,予消費者購物舒適方便。

(八)    市集內外及攤商攤招明確建置清楚之多語指標(標示)

(九)    市集有整體規劃之綠美化。

(十)    市集內無空攤

(十一) 熟食攤位攤商及從業人員配戴口罩,攤位應有衛生陳列櫃設備。

(十二) 攤商已有以ICT或電子商務從事行銷、販賣。

(十三) 生鮮(魚、家禽、肉)攤位應有冷藏陳列保鮮櫃設備。

(十四) 市集內賣場播有音樂。

自治會完全具自理、自治及自律之功能,即能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落實、會費收支正常、收支公布。

(二)    自主基金規劃、會員相關福利活動辦理。

(三)    自理組織傳承機制建立,自治會成員已有年輕攤商(45歲以下)加入。

(四)    每年編列市集營運計畫、規劃市集未來願景規劃。

(五)    每年至少辦理行銷活動、教育訓練或觀摩活動4次以上。

(六)    主動積極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政策及輔導事項並協助執行。

(一)    市集利用在地文化、樂活氣氛、佈置特色及綠美化等營造獨特市集氛圍。

(二)    市集辦理行銷、服務及商品等加值型創新服務,營造市集差異化經營方式4項以上。

(三)    市集辦理e化建置或創新模式建置等創新經營項目6項以上

(四)    市集辦理社會公益、節能減碳或政府政策等社會責任項目3項以上

(五)    導入美學設計,使市集整體環境具有美感氛圍

(六)    市集具有產地直銷攤鋪位

 

(一)    市集及攤商有企業識別標示,如統一意象、制服、圍    裙、帽子、口罩等。

(二)    攤商服務禮儀及態度極具優良。

(三)    建置客服中心及客訴處理機制並有實質績效。

(四)    設有公秤並有管理機制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專人管理,能與自治會、攤商妥善溝通,反應消費者意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投入市集修繕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提供硬體更新或輔導作為。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轄市集整體行銷或輔導專案。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市集主動積極配合中央辦理優良市集與樂活名攤評核工作。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將本市集列入該轄內指標示範性市集。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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