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餐廳 招商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共貳拾貳條,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甲方提供使用房地標示如下:
和平校區蘭苑校園餐廳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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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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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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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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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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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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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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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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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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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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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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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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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履約期限:
一、 本契約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 期滿之前經甲方辦理餐廳膳食滿意度問卷調查,若滿意度問卷調查達50% 以上(含),經評估為優良廠商,有助提升甲方形象及服務品質,得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續約,次數以1次為限,續約期間為兩年。
三、 履約期限屆滿時,若新契約尚未簽定,保留後續擴充1個月,屆滿期限延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履約期滿或契約終止時乙方將餐飲廚房內設備交還甲方點收無誤,如有缺損需付賠
償之責,自有物品於履約前繕造清冊與拍照存證,履約結束後依清冊由甲方清點無
誤後始可載離。
第四條 營業場所建築及設備:
一、 甲方所提供使用場所交由乙方使用,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與負責內外環境整齊、清潔、及維護良好之觀瞻,如房屋損毀,應於三日內通知本校查驗,因為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並應照本校規定之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契約終止時亦不得另再要求補償。
二、 提供使用房屋乙方不得要求修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重建。如需修繕時,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其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任何補償。
三、 甲方所提供使用房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契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四、 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乙方因基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應自行向甲方繳費申辦。
五、 乙方對於提供使用房地之全部或一部份不繼續使用時,應向甲方申請退租,並點交場地與租賃物。
六、 甲方所提供使用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因公務需要。
(二)乙方積欠租金達法定期限時。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時。
(四)提供使用房地滅失時。
(五)乙方申請終止使用時。
七、 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將房屋整理回復原狀後,點交返還甲方。其由乙方修繕或擅自增建部份,並應無條件交甲方接管收歸國有。
八、 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賠償金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自乙方已付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補繳不足之金額;乙方應負履約與賠償之完全責任。
九、 乙方之聯絡住址、電話、有變更時,應由乙方通知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
十、 本契約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甲方應於「變更記事」欄內記載,並通知乙方持原契約辦理登載手續。
十一、 乙方於租賃期間需投保提供使用之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保險費由乙方負擔,投保人為乙方,受益人為第三人,並於簽約前完成並檢附保單與收據正本供甲方存查。保險期間,若有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投保未盡事宜,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者受損時,乙方仍應負擔全部賠償或補償責任。前項保險期間應涵蓋契約履約期間,得逐年投保。
十二、 乙方於租賃期間必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保險費由乙方負擔,投保人為乙方,受益人為第三人,保險契約須存放甲方,廠商所供應之飯菜如發生食物中毒,經衛生單位鑑定確認者,本校得終止其契約外,廠商必須負責因住院費用自付部份之賠償,並賠償學生營養費及慰助金(金額額度酌參訂定;並視情節或是否不發還全額履約保證金,由學校膳食指導委員會會議議決)。
十三、 乙方所置之貨物、營業生財裝置應自行投保相關產物綜合險,其安裝、保管、保養及貨款之回收,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責任。
十四、 甲方所供借之場所,除約定或經甲方同意之用途外,不得轉作其他用途。甲方如需採權宜運用,應先行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十五、 乙方應提供場地供學校師生辦理相關活動(如:社團活動、系學會迎新送舊...等)使用,學生借用餐廳場地須支付乙方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每場次以4小時為一時段計價(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每場次費用390元。
十六、 甲方辦理重大活動(如:大學學測、指考、本校招生考試陪考人員休息…等),乙方應提供場地,均不收費;但甲方須復原場地及清理垃圾。非屬於甲方主辦之活動(如:校外委託招生考試陪考人員休息..等),借用餐廳場地每場次以天計價,一律酌收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每場次費用2,000元。
第五條 乙方應向甲方繳交月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等:
一、 校園餐廳月租金 元(含場地使用費、垃圾清運費、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5%;每年分4季繳交,每年9月、12月、3月、6月之5日以前繳交), 2、7、8月各為 元(寒暑假場地使用費收三分之一),採預先季繳方式。
二、前項場地使用費依相關法規每年須收取12足月,因考量每年2、7、8月寒、暑假期間學生人數減少,故2、7、8月當月酌收1/3場地使用費。
三、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場地使用費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金額,並自調整之月份起配合繳付。
四、乙方於得標後需繳交甲方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拾萬元整,於契約期滿抵付欠繳 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應付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
五、餐廳、廚房電費、水費(含水電錶安裝)由乙方負責全部費用。電費、水費每月 由甲方核算後,乙方於每月二十日前至甲方出納組繳交。
六、水電如使用不當,造成水電或其他意外災害者,經意外災害鑑定屬實,乙方除必 須負責賠償財物損失之外,並應負人員傷亡之民、刑事責任。
七、乙方逾期繳納之各項費用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為欠額之一倍為限。
八、本契約期間,逾期繳款次數超過三次以上,提交膳食指導委員會研討,作為是否解約之參考依據。
第六條 乙方營業應切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中途解約,否則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二、 乙方負責人應親自主持委辦業務,現場管理及主廚必須實際親自擔任管理及烹調工作,於履約前20日,由乙方檢具工作人員名冊(含照片、基本資料、健康檢查報告、證照、研習、勞健保、薪資資料)送甲方核備,核備後不得異動,如有人員異動應先將異動人員名冊送本校同意後,始得更換,履約期間,由本校不定期抽查,如發現人員不符或未親自於現場施作,本校得逕行終止契約,並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辦理。
三、 乙方應依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雇用75%以上具有技術證證之烹調從業人員,並要求該等人員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依規定換發證書。
四、 嚴禁非廚房工作人員進入廚房區執行烹調或配膳作業,廠商需於簽約時將派駐人員名單造冊,並提據佐證資料供本校查核,派駐人員異動時,應檢附新進員工供膳人員體檢資料,並更新派駐人員名冊送本校核備;甲方得不定時查證、並核對相關派駐人員打卡或簽到資料,廠商不得以「試用」方式,規避甲方之審核督導,違者亦視同違約處理,廠商不得有異議;唯臨時突發狀況,得先以口頭方式向甲方報備,經甲方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 乙方營運現場必須設置合格行政主廚一名,負責餐食供應衛生、品質、環境衛生、空調開放、烹調程序督導等供餐之行整管理職責,所提報之主廚更換時,能續聘有能力之主廚並向本校完成報備。
六、 冷氣用餐空間嚴禁煮食、熱燙,務必須加裝隔熱設施,以節約能源。
七、 各類主、副菜、白飯均須標示菜品名與內容,及每份重量與單價,消費者可依實際價格消費用餐。
八、 所使用之空間均不得堆置雜物、務必保持空間明亮與通道流暢,壞損之餐廚用具、餐桌椅應即報銷處理。
九、 營業時間(含颱風天)應配合甲方之需要,不得任意間斷。
十、 和平校區蘭苑校園餐廳得標廠商應委由專業廠商負責靜電機維護保養,每三個月更換異味污染活性碳處理器之活性碳,維護費由得標廠商支付,維護單送甲方備查, 如未實施保養維護,而遭致主管機關環境汙染罰款,其罰款由得標廠商支付。
十一、乙方供餐食物烹煮方式不得提供純油炸主菜與餐食,以符合「國民健康局健康飲食規範:低脂、少油、少鹽、少糖、不加人工有害酢料」,禁用中央餐廚或工廠醃製配置主副食半成品,各類膳食料理均需以符合健康飲食之規範與原則。
十二、乙方以依開標時報告所規畫標準,且有公正性之打菜工具或作法,並經學校同意之方式執行,外帶湯品須提供盛裝器具湯杯、耐熱湯品袋、與打湯平台,以免湯品灑到手指後滲落湯鍋內,有違食品衛生安全,湯鍋須加裝半圓掀合蓋,與提供適當之大小長度湯瓢,並設置放湯瓢碗具。
十三、除不得販售過期飲料外,所售飲料與食品應符合政府有關食品衛生之規定標準。倘甲方人員食用乙方所售飲料與食品發生中毒或身體不適情事者,乙方應負擔所需一切醫療暨有關之費用與民、刑事之責任。
十四、同意甲方得隨時派員調查與輔導服務品質、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及售價情形,並願盡善良承包人之責任立即接受甲方所提改進意見。
十五、營業場所內外及其周圍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不得存置違禁物品與雜物,並依環保法規設置資源分類回收桶。
十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營業場所及校園內懸掛或張貼任何招牌、廣告。
十七、從業人員除應具備完整之戶籍登記,造冊送經甲方同意備查外,工作時並應注重禮貌,端莊儀態。
十八、不得利用甲方各種名義或假借甲方附屬機構之名,對外有損及甲方校譽之行為。 對外一切財物糾紛,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九、乙方若有變更公司名稱或公司變更負責人等情事時,需備文並檢附相關證照影本與公司印信及公司負責人印章,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更換契約手續。
第七條 食材採購
一、 家禽、家畜類、魚類及其加工製品:全品項皆應採用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稽查廠商產品(肉品加工食品業HACCP),冰存時應保留印有CAS標章或來源廠商資料之包裝內袋,供本校人員查驗,廠商不得藉故以散裝肉品供應規避本校查驗 。
二、 生鮮蔬菜:需備有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供甲方查驗。
三、 調味料(含食用油脂、醬油、糖、鹽、味精、調味醬等):應全數使用GMP認證標章產品,若該類產品無GMP標章,則須提供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及正字標記之廠牌,具有顯著的中文營養標示及製造廠商基本資料之產品,不得使用標示不完全及包裝不完整之雜牌食品。
四、 所有餐點皆須當日製作,禁止使用過期及隔夜之食品。
五、 油類不得二次使用(即不得使用回鍋油)。
六、 剩餘沾料禁止隔日再供應使用,沾料盛裝之容器具應每日清潔。
第八條 乙方之營運需接受甲方督導,不得異議;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款時,經甲方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仍不加改善,或情節重大或涉有刑責時,甲方得無需經過催告,即行解除契約,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並依契約收回營業場所。
第九條 依本契約所為之罰款,乙方於通知後七天內尚未繳交者,甲方得自動終止契約,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並收回營業場所。
第十條 契約期間,餐廳及廚房內之空間與設施,由乙方負全部保管與安全之責。
第十一條 乙方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提供使用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使用人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如下:
一、提供使用房屋供公眾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使用房屋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使用人亦應遵照辦理。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提供使用房屋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五、因乙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甲方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六、相關設施設置與改善,必需於營運前先行送交營繕、水電、景觀設計圖,予甲方審核通過後始可動工改善,完工後,並需通過本校依原設計圖及防火管理顧問公司會驗,及安檢通過始准營業。
第十二條 乙方使用甲方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一、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二、 乙方應自行使用,餐廳主體(自助餐部份)不得有轉包、讓(租)頂替之情事。
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建。若經同意,而乙方裝修、增建或改建地上物,須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並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提拱使用房地。並不發還壹拾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 乙方因使用或管理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十四條 設備財產維護與保管,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甲方供給乙方之餐廳及廚房所有設備(包含軟、硬體),乙方於清點具領後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甲方除建築主體、排水管溝,與供電線路相關設施由本校維護外不負擔任何維修費用。其他部門依甲方要求標準由乙方規劃與購置設備,隔間須使用合格之防焰、火之建材,並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結構。
二、乙方如需在餐廳裝潢、添置設備或配接水電設施,必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送驗設計圖,惟應於解約後七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並收回添置之設備,逾期甲方得自行處理,並由乙方負責拆除清運等費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甲方補償。
三、契約期間若因停水、停電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正常營業而受有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四、餐廳之內外陳設與標示,需保持整齊、清潔、明亮、典雅為原則,不可於牆面張貼任何紙張、廣告。
五、甲方不提供碗、盤、筷等用餐器具,廠商自備不銹鋼碗、盤、筷供師生使用。
六、營業場所必需自行設置免洗餐具資源回收設施。
七、牆面廣告應去除色情、暴力等違反善良風俗之內容。
八、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乙方所用之容器需使用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允許使用之環保材質,禁止提供使用美耐品皿餐具,以使用陶瓷、304以上不鏽鋼餐具,餐廳內用餐具需充分準備,不可以免洗餐具代用。
第十五條 乙方於契約期滿,或接到甲方通知解約日起七日內,應即辦妥餐廳、廚房之清潔,及設備財物點交工作,每逾一日,罰款新台幣伍仟元,逾期十五日以上,沒收全額保證金,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公司(企業)重新編組或負責人因內部改選變更時須備文向甲方辦理重新簽約手續,負責人住址、電話有變更時應通知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簽約時乙方需公司印鑑章、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與印章圖記及親自簽名備查。
第十七條 承攬廠商於開業前一週內,需配合學校審查與檢核(如檢核表)契約規範事項。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需向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九條 甲方委託承攬餐廳如因故停業解約,乙方需配合營運應變措施,辦理方式如下:
一、甲方委辦發包之其他餐廳因經營不善因故遭停業或解約,乙方應依甲方協商支援該餐廳繼續供餐,直到新廠商進駐為止,並由甲方與乙方另行增訂契約,約訂相關支援事宜。
二、乙方得標後由甲方以抽籤方式排訂支援遞補順位,協助甲方因其他餐廳遭解約時,能繼續接辦與承攬學生膳食供應與營運。
第二十條 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以本契約為準。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並取代雙方先前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所為一切關於本契約之涵意。
第二十一條 如有仲裁事項同意向高雄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如仍有爭議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一式7份,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五份由甲方相關單位備查(本校總務處出納組、保管組及事務組、學務處衛生保健組及生活輔導組)。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法定負責人:
身分證及統一編號: (需檢附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戶籍住址:
電話: 手機:
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頁附於契約最後一頁)
變更記事備忘錄 (本欄由甲方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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