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BTO、ROT、OT個案年國道服務區-招商企劃-教材詹翔霖老師
「國道西螺、新營、東山、關廟、古坑服務區營運移轉案」
招商公開資訊
前言
一、 本局西螺、新營、東山、古坑等4處服務區經營契約將於102年到期。
二、 關廟服務區契約至103年11月22日始屆期滿,考量公共設施委託維護及營業用電支出佔營業額比率偏高;經檢討評估招商策略,將關廟提前與東山合併辦理招商,關廟服務區契約營運期限自舊契約期滿(103年11月22日)起至東山服務區契約(102年4月16日至108年4月15日)同時屆滿。
三、 各服務區之招商文件除基本資料有異之外,其餘內容設計大致相同。
四、 本次說明會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均以正式公告為準。
五、 各投資人如有任何意見提供,請於所提供之廠商意見表上書寫陳述,以作為本招商案之參考依據,並於101年3月23日(星期五)下午16時前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傳予承辦單位,也請在意見表上填寫聯絡人、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方便本局聯絡及傳送相關訊息。
壹、申請須知草案摘要
一、緣起
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政策,建立小而能的政府,本案依據促參法及其子法辦理公開徵求民間投資廠商參與經營管理,將本案服務區屬於公共服務性質及不涉及公權力之業務、建築設備等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由其自負盈虧,期能引入民間企業之精神,提升經營績效及服務品質,以達成服務高速公路用路人及永續經營目標。
二、委託經營項目及限制
(1)餐飲、零售櫃位及便利超商。
(2)知名連鎖加盟之中式餐飲或西式速食協力經營事項。
(3)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經營項目。
(4)前項經營項目,乙方自行營運之比率,至少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1. 自營營業額之比例不得低於年度總營業額20%,自營營業額係指經營廠商引進加盟連鎖及其他協力經營櫃位以外,由經營廠商自行投入經營或以自身名義加盟其他連鎖企業之營業額,營業額比例之計算均於甲方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甲方授權代表人依POS系統報表之總營業額核算並查核之。
2. 自營櫃位之比例不得低於本服務區所有櫃位數之1/8〈採四捨五入計算〉,自營櫃位項目並應於投資計畫書中預為規劃,非經報准不得擅自變更,依前項規定其自營營業額至少應達15%。
三、委託管理項目
(一)戶外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處理清運。
(二)景觀植栽綠美化維護。
(三)公廁清潔維護、設施補強及公廁設施損壞更換、修繕(正常使用損耗之零星修繕)。
(四)交通疏導及保全。
(五)基地範圍內建築物附屬設施維護管理、修繕(正常使用損耗之零星修繕)。
(六)消防設備維護管理。。
(七)國道資訊補給站。
(八)服務台。
四、委託辦理項目
(一)全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含本局之辦公廳舍、庫房)。
(二)全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含本局之辦公廳舍、庫房)。
(三)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送審及申請。
(四)辦理建築物各項建築執照申請。
(五)無障礙設施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六)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申請(含營業用電、非營業用電)。
(七)昇降機設備定期檢修維護及取得使用合格證。
(八)前開委託辦理項目如涉及申請許可,需由甲方名義代為申請事項,於履約期間有違反建築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之責任,應由乙方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委託經營管理範圍不包括:本案服務區加油(氣)站、廣告物及電子收費系統之經營管理等業務,並嚴格禁止下列之經營項目及行為:
(一)販售酒、檳榔、造成煙霧及異味之燒烤食品(設有排煙淨化設施,不致引起不悅者,不在此限)。
(二)販售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之報紙、雜誌、書籍、光碟片、電子產品。
(三)販售違禁品或經政府法令或甲方禁止販賣之物品或食品。
(四)有關色情、暴力、迷信、違背善良風俗等行為或內容。
(五)有關各政黨等活動與行為。
(六)利用服務區進行不當營利、破壞本局形象之行為。
(七)對於禁止販賣之物品及食品種類,本局有權變更,惟變更後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六、委託經營管理期間:除提前或展延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外,本案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為6年,各服務區契約起訖(暫定)分別為:
(一)西螺服務區自102年03月1日起至108年02月28日止。
(二)新營服務區自102年03月1日起至108年02月28日止。
(三)東山服務區自102年04月16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
(四)關廟服務區自103年11月23日起至108年04月30日止。
(五)古坑服務區自102年07月2日起至108年08月31日止。
七、經營管理形象與定位
(一)整體對外形象應兼顧商譽及本局局譽。
(二)為落實本局以「服務導向」的服務區經營管理政策,廠商投資計畫書允宜本著提供「庶民餐飲」、「人文關懷」、「鄉土融合」、「社會回饋」的理念,落實平價策略,再以創新服務塑造各具特色的高速公路服務區。
八、投資金額及投資項目
(一) 各年投資金額、投資項目及完成投資期程應於營運財務計畫中列出。自營 運開始日起一年內,投資金額不得少於總投資金額(含稅)之二分之一。所列投資項目及總投資金額須在5年內執行完畢。
(二) 參與本案有融資需求者,於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應一併提出金融 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三) 投資項目以現有建築物室內之餐飲、零售櫃位及便利超商與其他公共服務空間之裝修及相關營運設備添置為原則。
(四) 為落實一服務區一特色經營理念,申請人應設定主題,提出投資規劃(包括但不限於範圍、面積、設施規格、種類、數量、投資金額、完成投資期程、施工及經營期間維護管理規劃等),使成為休憩、教育、觀光重要景點。
九、權利金
(一)定額權利金(暫估)各服務區分述如下:
1.西螺服務區:捌拾萬元。
2.新營服務區:壹拾伍萬元。
3.東山服務區:壹佰萬元。
4.東山關廟服務區:肆拾萬元。
5.古坑服務區:肆拾萬元。
(二)經營權利金:
1. 除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應自營運開始日起,依下述經 營權利金計算表格,計算每月應繳交之經營權利金(營業稅另計,以下同)。
2. 按照每月總營業收入(未稅,以下同),西螺服務區百分之5至7範圍、新營服務區百分之3至5範圍、東山關廟服務區百分之5至7範圍、古坑服務區百分之4至6範圍內提報繳交經營權利金,如未達最低總營業收入者,以實際總營業收入計算之。
3. 任意變更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範圍、分級(1至6共6級)、每月總營業收入、級距設定金額者,其甄審項目「財務計畫及權利金合理性」將被列為企劃內容與招商文件規範不符之事項,甄審委員會評分時並應就本項酌予扣減其得分。計算級距如下表:
分級
(i)
|
每月總營業收入
(單位:新台幣元)
(Ai)
|
經營權利金繳交
百分比
(Bi)
|
應繳經營權利金
(Ai*Bi)
|
1
|
19,000,000元(含)以下部分
|
X%
|
A1*B1
|
2
|
19,000,001~22,000,000元部分
|
(X+1)%
|
A2*B2
|
3
|
22,000,001~25,000,000元部分
|
(X+2)%
|
A3*B3
|
4
|
25,000,001~28,000,000元部分
|
(X+3)%
|
A4*B4
|
5
|
28,000,001~31,000,000元部分
|
(X+4)%
|
A5*B5
|
6
|
31,000,001元(含)以上部分
|
(X+5)%
|
A6*B6
|
應繳經營權利金合計(營業稅另計)
|
(∑Ai*Bi)
|
備註:1.每月最低總營業收入假設為新台幣19,000,000元。每月總營業收入如未達每月最低總營業收入者,按實際總營業收入及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提報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計算應繳之經營權利金。
2.X(可取至小數位數1位)代表最低權利金繳交百分比。
3.A1代表在分級1之每月總營業收入,A2代表在分級2之每月總營業收入
,以此類推。
4.B1代表在分級1之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B2代表在分級2之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以此類推。
實際應繳經營權利金金額為:(∑Ai*Bi)*(1+營業稅率)
|
4. 各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概算如下:
西螺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說明(以下暫估):
提報範圍
|
5%~7%
|
最低營業額收入
|
19,000,000元
|
平均每月總營業收入
|
23,000,000元
|
備 註
|
繳交之權利金另加計營業稅
|
西螺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方式(以下暫估):
分級
|
每月總營業收入
(單位:新台幣元)
|
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
|
實際每月總營業收入
|
18,000,000
|
25,000,000
|
30,000,000
|
1
|
19,000,000元(含)以下部分
|
5%
|
900,000
|
950,000
|
950,000
|
2
|
19,000,001~22,000,000元部分
|
6%
|
|
180,000
|
180,000
|
3
|
22,000,001~25,000,000元部分
|
7%
|
|
210,000
|
210,000
|
4
|
25,000,001~28,000,000元部分
|
8%
|
|
|
240,000
|
5
|
28,000,001~31,000,000元部分
|
9%
|
|
|
180,000
|
6
|
31,000,001元(含)以上部分
|
10%
|
|
|
-
|
定額權利金
|
800,000
|
800,000
|
800,000
|
實際應繳權利金合計
(含加計之營業稅)
|
1,700,000
*(1+營業稅率)
|
2,140,000
*(1+營業稅率)
|
2,560,000
*(1+營業稅率)
|
新營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說明(以下暫估):
提報範圍
|
3%~5%
|
最低營業額收入
|
9,000,000元
|
平均每月總營業收入
|
9,700,000元
|
備 註
|
繳交之權利金另加計營業稅
|
新營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方式(以下暫估):
分級
|
每月總營業收入
(單位:新台幣元)
|
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
|
實際每月總營業收入
|
8,000,000
|
10,000,000
|
13,000,000
|
1
|
9,000,000元(含)以下部分
|
3%
|
240,000
|
270,000
|
270,000
|
2
|
9,000,001~10,000,000元部分
|
4%
|
|
40,000
|
40,000
|
3
|
10,000,001~11,000,000元部分
|
5%
|
|
|
50,000
|
4
|
11,000,001~12,000,000元部分
|
6%
|
|
|
60,000
|
5
|
12,000,001~13,000,000元部分
|
7%
|
|
|
70,000
|
6
|
13,000,001元(含)以上部分
|
8%
|
|
|
-
|
定額權利金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實際應繳權利金合計
(含加計之營業稅)
|
390,000
*(1+營業稅率)
|
460,000
*(1+營業稅率)
|
640,000
*(1+營業稅率)
|
東山服務區(102.4.16~103.11.22)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說明(以下暫估):
提報範圍
|
5%~7%
|
最低營業額收入
|
22,000,000元
|
平均每月總營業收入
|
30,000,000元
|
備 註
|
繳交之權利金另加計營業稅
|
東山服務區(102.4.16~103.11.22)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方式(以下暫估):
分級
|
每月總營業收入
(單位:新台幣元)
|
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
|
實際每月總營業收入
|
20,000,000
|
28,000,000
|
32,000,000
|
1
|
22,000,000元(含)以下部分
|
5%
|
1,000,000
|
1,100,000
|
1,100,000
|
2
|
22,000,001~25,000,000元部分
|
6%
|
|
180,000
|
180,000
|
3
|
25,000,001~28,000,000元部分
|
7%
|
|
210,000
|
210,000
|
4
|
28,000,001~31,000,000元部分
|
8%
|
|
|
240,000
|
5
|
31,000,001~34,000,000元部分
|
9%
|
|
|
90,000
|
6
|
34,000,001元(含)以上部分
|
10%
|
|
|
-
|
定額權利金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實際應繳權利金合計
(含加計之營業稅)
|
2,000,000
*(1+營業稅率)
|
2,490,000
*(1+營業稅率)
|
2,820,000
*(1+營業稅率)
|
東山關廟服務區(103.11.23~108.4.30)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說明(以下暫估):
提報範圍
|
5%~7%
|
最低營業額收入
|
28,000,000元
|
平均每月總營業收入
|
35,000,000元
|
備 註
|
繳交之權利金另加計營業稅
|
東山關廟服務區(103.11.23~108.4.30)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方式(以下暫估):
分級
|
每月總營業收入
(單位:新台幣元)
|
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
|
實際每月總營業收入
|
27,000,000
|
30,000,000
|
32,000,000
|
1
|
28,000,000元(含)以下部分
|
5%
|
1,350,000
|
1,400,000
|
1,400,000
|
2
|
28,000,001~31,000,000元部分
|
6%
|
|
120,000
|
180,000
|
3
|
31,000,001~34,000,000元部分
|
7%
|
|
|
70,000
|
4
|
34,000,001~37,000,000元部分
|
8%
|
|
|
|
5
|
37,000,001~40,000,000元部分
|
9%
|
|
|
|
6
|
40,000,001元(含)以上部分
|
10%
|
|
|
-
|
定額權利金
|
400,000
|
400,000
|
400,000
|
實際應繳權利金合計
(含加計之營業稅)
|
1,750,000
*(1+營業稅率)
|
1,920,000
*(1+營業稅率)
|
2,050,000
*(1+營業稅率)
|
古坑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方式(以下暫估):
提報範圍
|
4%~6%
|
最低營業額收入
|
14,000,000元
|
平均每月總營業收入
|
15,800,000元
|
備 註
|
繳交之權利金另加計營業稅
|
古坑服務區經營權利金提報範圍方式(以下暫估):
分級
|
每月總營業收入
(單位:新台幣元)
|
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
|
實際每月總營業收入
|
13,000,000
|
15,000,000
|
25,000,000
|
1
|
14,000,000元(含)以下部分
|
4%
|
520,000
|
560,000
|
560,000
|
2
|
14,000,001~17,000,000元部分
|
5%
|
|
50,000
|
150,000
|
3
|
17,000,001~20,000,000元部分
|
6%
|
|
|
180,000
|
4
|
20,000,001~23,000,000元部分
|
7%
|
|
|
210,000
|
5
|
23,000,001~26,000,000元部分
|
8%
|
|
|
160,000
|
6
|
26,000,001元(含)以上部分
|
9%
|
|
|
-
|
定額權利金
|
400,000
|
400,000
|
400,000
|
實際應繳權利金合計
(含加計之營業稅)
|
920,000
*(1+營業稅率)
|
1,010,000
*(1+營業稅率)
|
1,660,000
*(1+營業稅率)
|
十、政府承諾事項
(一)交付相關圖說及辦理設施操作說明。
(二)交付財產清冊。
(三)按交付時現狀點交營運資產(含土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四)廠商取得許可後,同意其進駐現場進行裝修工作。
(五)提供現況水電設施。
十一、政府配合事項
於法律許可範圍內,本局將盡力協助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但不保證必然成就。
(一)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二)行政配合協調之協助。
(三)協助辦理優惠貸款。
(四)使用空間調整之同意。
(五)保固維修之協助。
十二、申請人參考資料(正式公告時提供)
(一)圖說參考資料光碟及基本資料參考表。
(二)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空間」之設置位置如有配合賣場全面規劃需要,認為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建置營運公司協商後變更之,該櫃位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包括水電、清潔維護、裝修等費用但不包括定期租賃費用)由電子收費建置營運公司依契約4.6.6相關規定負(分)擔之。
(三)服務區總營業收入。
(四)收費站交通量(請至http://www.freeway.gov.tw/traffic_density.aspx查詢)。
(五)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來客人次參考資料
西螺服務區:364,000人
新營服務區:300,000人
東山服務區:111,000人
關廟服務區: 96,000人
古坑服務區: 95,000人
(六)其他相關參考資料(如建造執照核發等)。
十三、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公司或私法人。
(二)公司設立登記證明之業務範圍須有註記經營中(西)餐廳、飯店、綜合零售、便利商店、超級市場、食品生產等其中任何一項業務,且實收資本額須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上者。
(三)申請人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十四、投資計畫書
(一)主文一律用A4直式,由左至右以中文打字橫書為原則,並加封面、底及目錄,裝訂成冊,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全銜)及本案案名,各頁均應標示頁碼,頁數以不超過80頁為原則(附件頁數不計)。如有任何筆誤修正需清楚訂正並由授權代表人簽章。申請人應提出「投資計畫書」之內容以下列甄審項目為限,超出之內容不納入評審:
1.營運組織與經驗實績。
2.投資整修改善計畫及營運配置。
3.營運管理與協力廠商控管。
4.行銷及價格策略。
5.財務計畫及權利金之合理性。
(二)甄審項目-「營運組織與經驗實績」之內容,應包括申請人最近3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設立未滿3年者依實際年限提供)及相關實績之證明文件。
(三)甄審項目-「投資整修改善計畫及營運配置」之內容,應包括1.整體空間規劃,2.櫃位配置規劃:說明整體服務區櫃位之配置陳設規劃(應具體說明廠商自營櫃位內容及自營比例)。,3.投資主題規劃,4.節能減碳規劃,5.汙染防治規劃,6.POS系統設置規劃。
(四)甄審項目-「營運管理與協力廠商控管」之內容,應包括1.經營管理。2. 食品衛生安全措施及品質管理。3.服務品質管理及監控計畫。4.協力廠商管理。5.現有設施維護管理。
(五)甄審項目-「行銷及價格策略」之內容,應包括:
1.行銷策略規劃。
2.庶民餐飲之規劃:
(1)規劃比照便利超商提供平價位便當、麵食及湯飲。
(2)規劃簡易飯、麵、套餐、便當、各式湯飲為主,比照鄰近地區大專院校週 邊商圈店面價格之熱熟食櫃位商品。
3.加盟連鎖餐飲之規劃:規劃導入加盟連鎖之中式美食或西式速食餐飲櫃位。
(六)甄審項目「財務計畫及繳交權利金」之各年投資規劃內容應包括各年投資金額、投資項目及完成投資期程;投資金額不包括營運資金、營運周轉金、設備維護費、圖說設計費及審查作業費用。
(七)前述各項投資計畫擬辦事項之履約期限。
十五、保證金(暫定):
(一)西螺:600萬元。新營:150萬元。東山關廟:800萬元。古坑:350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為申請人提報之投資計畫書預估經營期間(6年)繳交之定額權利金與經營權利金合計之10%。(履約保證之期限,應自簽約之日起持續至本契約屆滿或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及移轉後六個月為止)。
十六、評審作業分下列二階段:
(一)資格審查階段。
(二)綜合評審階段
1. 本案無需進行協商。
2. 申請人所有規劃應於投資計畫書詳盡呈現。
3. 簡報應與招商文件規定之評審項目有關,且不得更改原投資計畫書內容及提出臨時承諾事項。有上述情形者,該變更或補充資料或臨時承諾事項應不納入評審。
4. 申請人列席綜合評審會人數以10人為限,由公司負責人或本案專案經理人簡報。
5.合格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若經出席甄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其評定之得分皆未達70分,該合格申請人不予錄選。
十七、通知及公告、議約及簽約
(一)通知、公告
1.資格審查結果由本局書面通知各申請人,最遲不得逾甄審會選出最優申請人時或評決無最優申請人時,對審查不合格者,將敘明其原因。
2.評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核定,並於核定後二週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議約
1.議約目的
釐清本案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文件之最終文字,以確認政府、民間機構、必要時亦包括融資機構間之權責。
2.議約原則
(1)所修改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內容。
(2)除下列情形外,公告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草案及其相關附件不予修改:
a. 文字明確化。
b. 契約條款間衝突。
c. 在不損及本局權益下,有益契約之執行。
d. 其內容之變更,符合公共利益,且不影響公平競爭者。
e. 最優申請人議約時應提供投資計畫書應辦事項電子檔,並逐項明列履約期限,作為經營期間履約之依據。
3.簽約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本局議約完成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及辦理簽約相關事宜:
(1)繳付履約保證金。
(2)提送經本局核定後之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40份,作為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附件及執行之依據。
(3)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時,本局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最優申請人如無法補正者,由次優申請人遞補,無次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未能簽約時,由本局重新公告接受申請。
貳、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草案摘要(甲方代表本局,乙方代表民間機構)
一、提前經營管理期間
簽訂本契約後,甲方因緊急情況或公益上理由,為避免服務區經營管理業務中斷,認為乙方有提前經營管理之必要時,得於營運開始日前,經與乙方協商後,以書面通知乙方提前經營管理。甲方指定乙方提前經營管理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均依本契約之約定,但不計入原有之6年委託經營管理期間。
二、展延經營管理期間
本契約期滿前,若甲方未能完成本經營管理業務之招商手續或法令允許招商以外之其他手續,或雖經完成上開手續但取得經營管理權之第三人未能於本契約期滿後隨即完全接手經營管理或因緊急情況或公益上理由,為避免服務區經營管理業務中斷,甲方認為乙方有展延經營管理之必要時,甲方得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展延經營管理,最長以1年為原則。甲方指定乙方展延經營管理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均依本契約之約定。
三、POS系統建置
除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外,甲方授權代表人將2.2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物點交乙方後,乙方應在營運開始日前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完成經營處所之銷貨記錄系統(Point of Sales 以下簡稱POS系統)等必備設施,並於營運開始日起,隨即對外保持營業狀態,確保服務區營運服務不中斷;乙方至第10日仍未開始營業時,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視為重大違約,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四、POS系統稽核
(一) 乙方應於每日上午9時前將前一日收銀機總營業收入報表、POS系統帳目表、POS系統運作狀態表送交甲方授權代表人稽核。
(二) 乙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之每日收銀機總營業收入報表、POS系統帳目表、POS系統運作狀態表彙整成月報表送甲方授權代表人核算權利金,如收銀機與POS系統之總營業收入不符時,以較高之金額作為權利金計算依據。
(三) 乙方必須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指定之辦公室設置一部與主機同步之POS終端機供甲方授權代表人稽核之用。且乙方設置之POS系統與數位監視器系統,其顯示器須合併為一,其軟體運作必須具備即時功能,即每筆進、銷、存貨,於乙方及甲方授權代表人辦公室連線之終端機均可即時同步顯示。且顯示器須具備顯示所有收銀台及全螢幕顯示單一收銀台作業及定格放大之功能。
(四) 甲方授權代表人稽核人員得不定期抽查每一(或任一)時點之銷售金額及存貨數量。
(五) 乙方於服務區經營處所設置之POS系統(包括軟體及硬體)須有原廠證明文件,且相關證明文件應送甲方授權代表人備查,於系統變更時亦同。乙方如利用POS系統作偽、短報營業收入或漏開發票等舞弊行為,甲方得依違約規定辦理,其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不另催告。
(六) 甲方授權代表人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服務區POS系統稽核作業程序」,查核乙方之POS系統,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七) 乙方須向甲方授權代表人提報「作廢發票及旅客未取走發票」之處理辦法。
五、數位監視系統設置
乙方應在各服務區賣場及餐廳等所有售貨櫃台收銀機裝置POS系統及數位監視系統,乙方銷售貨品應開立統一發票(但代售高速公路回數票證及電話卡除外),服務區內每一筆銷售金額都應進入收銀機,且所有貨品之進貨、存貨及銷售情形均應登錄於POS系統;乙方應在各服務區賣場及餐廳等所有售貨櫃台收銀機裝置POS系統及數位監視系統,數位監視系統當年度之影音儲存資料至少應保存該年度財務報表於次年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同意備查後,始得銷毀。如影音儲存資料內容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於案件未結前,應繼續保存。
六、營業時間
(一) 便利超商應每日全天候24小時提供營運,但因遇特殊或不可抗力情事經徵得甲方授權代表人書面同意後得變更之,各協力經營之櫃位或現製食品得由乙方自行決定營業時間。
(二) 乙方在高速公路回數票停售前,應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代售單位銷售高速公路回數票證作業要點」規定,每日24小時代售高速公路各類回數票證,並不得中斷。
七、經營管理要件
乙方得自行考量行旅需要,在符合一般食品衛生規範下,引進協力廠商或自行製做販售各類餐飲、速食、熱熟食等。
八、施工
乙方應於簽約後60日內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平面配置圖,提出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細部設計圖15份供甲方審查,乙方應依審查結果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並於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明後方得施工。施工期間為不中斷提供服務,以分期分區施工為原則。室內裝修完工後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為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之建築案件,應取得建築許可後,方得建造或使用。
九、經營廠商應配合事項
(一) 爲提昇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品質,乙方應僱用服務員負責辦理服務區服務台及申訴受理工作;服務台開放時間:每日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每班至少一人。
(二) 乙方應擇定適當地點設置哺(集)乳室及提供AED設備。
(三) 甲方為服務行旅,得於休息大廳設置視聽服務,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提供場地。乙方自行設置之視聽服務,其設置地點須經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核同意後方可設置,其播放時間須預留20%供政府機關作政令宣導。
(四) 乙方須配合於服務區室內提供約8~12平方公尺之面積,由高速公路電子收 費建置營運公司增設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簡稱ETC)服務空間(含加值機), 電子收費建置營運公司則應配合乙方負(分)擔該ETC服務空間設置所需之裝修費用,並每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等計6000元之費用,乙方對於該空間如為配合賣場全面規劃而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建置營運公司協商後變更之。
(五) 乙方之營運及維護管理應符合本契約文件中所有對於委託經營管理之要求與限制,甲方授權代表人得指定人員不定期抽查乙方營運執行情形,瞭解乙方自營及整體營運狀態、使用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之狀況,乙方應提供必要表報供查核,不得拒絕。
(六) 乙方之設施與裝潢物不得妨礙交控設備運作與維護,且需預留適當維修空間,如需遷移交控設備,須經甲方會勘同意後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專業經理人:應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規劃之資格條件僱用,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十一、協力廠商
(一) 乙方對於服務區之經營除自營項目外,其向協力廠商收取之權利金或租金(包括但不限於POS系統租賃費、清潔費、環保處理費、廣告行銷費等,但得不包括協力廠商個別使用之水費、電費、裝修費及商品檢驗費)不得高於其總營業收入之20%。
(二) 服務區內之餐飲、速食店、零售櫃位、自動販賣機等,乙方如有委由其他專業廠商協力經營必要,應確實遵照2.4.2委託經營項目及限制辦理,其與協力廠商合作計畫之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比例、營業項目、收取之權利金或租金(包括但不限於POS系統租賃費、清潔費、環保處理費、廣告行銷費等,但得不包括協力廠商個別使用之水費、電費、裝修費及商品檢驗費),須事先於投資計畫書詳盡規劃,並自協力廠商進駐營業日起1個月內,乙方應將與協力廠商簽訂之正式契約副本報甲方授權代表人備查。乙方如未依2.4.2委託經營項目及限制規定,擅將經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由他人經營者,視為乙方重大違約,甲方除得依本契約第十一章規定辦理外,並得不經催告逕依本契約書12.1.2之7終止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 乙方應與乙方之協力廠商於契約中明定應遵守甲方與乙方所訂本契約乙方應履行之義務及應負擔之責任,其內容除前項規範外仍應載明營業抽成比率或結帳方式、銷售商品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並應經法院公證(但專案企劃性特質之短期契約得免辦理)。乙方與協力廠商之契約若有變更者,亦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提送契約副本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備查。
(四) 乙方於投資計畫中規劃之連鎖加盟中式餐飲或西式速食協力經營廠商,因故不能進駐時,除有特殊或適當理由外,應以同質或同等且商譽相當之協力經營企劃,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定後替代之,惟替代之連鎖或加盟櫃位不得超過原投資計畫書規畫引進櫃位數之1/3〈不含〉以上,逾此比率限制規定者,視為乙方違約情形,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一章相關規定辦理。
(五) 甲方與乙方之協力廠商間無任何契約關係,服務區之所有銷售物品均應以乙方名義開立發票;乙方所委託之協力廠商及所委託協力廠商之受僱人、使用人、代理人之行為、違約及過失,均視同乙方之行為,由乙方負全責。
(六) 乙方得自行考量行旅需要,在符合一般食品衛生規範下,引進協力廠商或自行製做販售各類餐飲、速食、熱熟食等。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一) 權利金金額及繳交原則:
1. 定額權利金:每月應繳交定額權利金,房地租金已計入權利金之總額計算,由權利金抵繳,不另行支付(營業稅均另計)。
2. 經營權利金: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提報各分級之每月總營業收入(未稅,以下同)及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據以計算應繳之經營權利金總額(營業稅均另計,以下同)
3. 如當月營業日數不滿整月時,乙方應繳之定額權利金須依當月實際營業日數按比例計算之;經營權利金之計算,依實際總營業收入核算經營權利金。。
(二)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乙方應負責管理、維護修繕甲方授權代表人依本契約第2.2 條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內所交付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以點交時之點交清單為準),並應負擔受託經營管理項目及委託辦理項目所衍生之各項稅捐(不包括地價稅、房屋稅)、人事、規費、維護、清潔、保養、修繕、保管、保險、瓦斯、電話、保全、網路及其他所有費用,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至於水、電費負擔原則,電費除公廁、庭園燈、停車場照明、路燈、污水處理場、甲方及其他駐區政府單位辦公廳舍等由甲方負擔外,其餘營業用電概由乙方負擔,水費除甲方公務及公共設施維護〈包括植栽澆灌、公廁衛浴〉所需由甲方自行負擔外,其餘營業所需用水全部由乙方負擔。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如有不足一年或一月者,依委託經營管理期間佔該年(月)之比例計算。
(三) 銷售物品應依相關消費保護法規範於適當位置標示價格,零售超商之商品價格不得高於服務區鄰近地區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或超商價格,並須於零售超商提供平價位便當或各類輕食。
(四) 餐飲類型之速食、定食等櫃位熱熟食商品,以簡易飯、麵、套餐、便當、各式湯飲為主,其價格不得高於鄰近地區大專院校週邊商圈店面售價。
(五) 餐飲類型之速食、定食等櫃位熱熟食商品,商品資訊應立即將其主要規格、相片、售價提送甲方,統一放置機關服務區對外網頁資訊項下,供民眾參閱,異動亦同。
(六) 乙方引進協力經營之知名連鎖加盟中式餐飲或西式速食之商品質量、售價須與其直營門市店同等。
(七) 乙方引進協力經營或自行販售之土特產品、農產品及伴手禮品,其品質、售價須與鄰近城市直營門市店、當地農會產銷合作社同等。
(八) 乙方營運期間,甲方授權代表人對於前揭營運限制及商品訂價規範應定期稽查,如發現乙方有違反約定事項,得依第十一章缺失及違約責任之約定責令限期改善,若改善未完成,得連續處罰。
(九) 乙方所銷售外製餐盒須經「危害分析及重點控制(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HACCP)」認證合格,或經當地衛生機關檢查合格或符合衛生、安全、品質之標準,且持有證明文件之合法廠商所產製。
(十) 乙方未獲甲方授權代表人同意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張貼、懸掛或設立任何與營業項目無關之宣傳標語、旗幟或廣告物。
(十一) 乙方不得於服務區設置電子遊戲機。乙方於服務區設置之遊戲機須取得經濟部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相關證明,相關遊戲規則及使用價格等服務條件限制均不得高於鄰近地區商場之同類型遊戲機。且其設置地點須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書面核准。
(十二) 乙方對於服務區休憩大廳之空氣品質及加工製造、調配、包裝場所之設備、用水及用油品質衛生、衛廁設置、四週環境、廢棄物之處理、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之設置、販賣貯存食品設備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與病媒防止等應注意事項,必須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及政府法令及甲方規定辦理,乙方每期依法辦理之各項檢驗資料應檢送2份供甲方授權代表人備查。
(十三) 乙方應將每月之權利金於次月五日以前(如逢例假日順延)繳交甲方指定銀行帳號,並須將「已繳款證明單據」寄交或電傳甲方授權代表人。甲方以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申報書)記帳聯及扣抵聯供乙方作為繳交權利金憑證。
(十四)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繳納權利金者,每逾一日,應依照當時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兩倍計算遲延利息(營業稅另計)給付甲方作為損害賠償性違約金,甲方並得依約定進行違約處理及辦理履約保證金扣抵。倘乙方逾期一個月仍未給付,甲方並得不經催告,逕依約定終止本契約。
(十五)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負擔費用,或發生乙方依本契約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甲方得逕行抵用履約保證金之ㄧ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扣抵後,乙方仍應於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否則甲方得逕依第十二章之規定終止契約。
(十六) 除法律規定之強制保險外,甲方授權代表人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所有資產或所有權歸屬甲方之增補替換之相關資產,乙方另應分別於委託經營管理期,及提前或展延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由乙方投保火險及火險附加險(至少包括水漬、地震、颱風、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險等險),並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即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十七) 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食物中毒險):
每人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每一事故體傷之保險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壹仟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保險期間累積責任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
(十八) 產品責任險:
每人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每一事故體傷之保險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壹仟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保險期間累積責任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
(十九)乙方及其協力廠商均應為其員工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十三、營運績效評估及優先議約:
(一) 為督促乙方依照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用心經營,提昇服務品質,展現服務 績效及滿足旅客需求並作為乙方是否具有申請優先議約資格之依據,由甲方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二) 乙方營運績效評估成績達甲方規定者,得於契約屆滿前第15個月起,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向甲方申請議約。
十四、協調委員會之組成:
(一) 契約所載事項或契約履行之爭議事項及未盡事宜之協調及解決。
(二)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及其起始日之認定及補救措施有爭議時之處理。
(三) 甲乙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之事項。
十五、契約終止
(一)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1.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始生效力。
2. 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乙方應補足至合意終止契約日止,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應投資金額之差額。
3. 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乙方應繳交合意終止契約日起至甲方完成重新招商日止,甲方損害填補之違約金(營業稅另計)。
4. 乙方於繳交各項違約金及投資金額差額後,雙方簽訂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本契約之終止始生效力;在合意終止生效前,乙方仍應繼續繳交權利金並履行本契約。
(二)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乙方經營不善經甲方終止契約之效力
(1)甲方應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乙方並應另行繳交每月定額權利金十二倍之金額予甲方,作為終止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
(2)乙方應補足至終止契約日止,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應投資金額之差額。
(3)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終止契約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甲方完成重新招商日止,甲方原得依本契約收取之定額及經營權利金)(營業稅另計)。
2. 乙方擅自停止營業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甲方應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乙方並應另行繳交每月定額權利金二十四倍之金額予甲方,作為終止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
(2)乙方應補足至終止契約日止,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應投資金額之差額。
(3) 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終止契約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甲方完成重新招商日止,甲方原得依本契約收取之定額及經營權利金)(營業稅另計)。
參、委託管理項目規範摘要
一、戶外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處理清運:
(一) 人力配合事項:春節及3日以上連續假期配合甲方實施交通疏導計畫,並於連續假期前1週提報相關交通疏導計畫,計畫內容應註明乙方應增派之時段人力名單及維護環境清潔方式及疏導作為。
(二) 垃圾撿拾、分類處理及清運。
(三) 戶外舖面及附屬設施之清洗。
(四) 水溝、陰井等排水設施之溝內雜物。
(五) 服務區內飲用之自來水池、水塔等蓄水池清洗。
二、景觀植栽綠美化維護:
(一) 所提供人力須至少1人具有園藝相關科系畢業或有2年工作經驗以上人員擔任負責植栽種植及維護管理工作。
(二) 天然災害後每日須加派人力,於2週內加速喬灌木扶正、斷殘枝處理及服務區園藝景觀復原工作至甲方授權代表人認可為止;若災情輕微應依甲方授權代表人指定期限內完成復原工作。
(三) 工作項目:綠地、喬木、灌木、草花、盆景、草坪及地被等植栽之澆水、施肥、客土、修剪、種植及補植、中耕除草、割草、病蟲害防治、支架及花架整理、盆景之移位、排列、清洗及換盆等。
三、公廁清潔維護、設施補強及公廁設施損壞修繕、更換(正常使用損耗之零星修繕):
(一) 人力配合事項: 3日(含)以上連續假期(含假期前1日中班起),配合甲方交通疏導計畫,乙方應增派人力維護公廁清潔。
四、交通疏導及保全
(一) 乙方為執行服務區內門禁管制、停車場交通管理、驅離非法侵入者(如違法攤販)、交通秩序疏導及女廁巡查、反針孔攝影偵測及安全維護等事項需要,應規劃交通及保全人力進駐,其人力配置、人力素質、服勤時段得視實際需要妥予規劃。
(二) 甲方實施之春節及3日以上連續假期交通疏導計畫,乙方應增派人力以配合執行。
(三) 乙方進行建築物裝修時,若影響人、車行動線,應提送相關交通疏導計畫,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五、基地範圍內建築物附屬設施維護管理、修繕(正常使用損耗之零星修繕):
(一)高低壓用電設備維護管理。
(二)空調冷氣系統設備維護管理。
(三)自來水及蓄水池維護管理。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國道西螺、新營、東山關廟、古坑服務區營運移轉案」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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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2-22972487或e-mail:j61772@freewa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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