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招募作業管理辦法-HR主管管理才能訓練-詹翔霖老師
第 一 條 (目的)
為使人力資源招募與增遞補作業有所依循,達到人員適才適所之效能,並避免人力過剩情形之發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
本公司僱用之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 三 條 (承辦單位)
本辦法之承辦單位為本公司管理部。
第 四 條 (僱用員工原則)
員工之僱用,除由本公司內部調任外,以公開招募為原則,且經甄選或甄試並審查合格並簽妥書面勞動契約後,始得僱用。
第 五 條 (人力增補需求申請)
各部門如有人力增補之需求者,由部門主管視人力編制現況,按職類與缺額人數填寫「人力增補需求申請表」,經呈核決權限主管審核通過後,始得轉交管理部辦理報紙、網站、就業服務中心或其他人力資源單位徵才事宜。
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承辦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第 六 條 (人力增補需求申請表詳實填寫)
各部門主管於呈請審核「人力增補需求申請表」時,應詳實填寫申請事由、擔任工作內容及招募人員所需具備條件,以便本公司管理部招募適當人才,並為敘薪之參考建議。
第 七 條 (人力增補需求申請表填寫後先經管理部審核)
本公司管理部於收到「人力增補需求申請表」時,管理部主管應即就人事預算名額及敘薪等為初步審核,並依審核通過之「人力增補需求申請表」,負責擬定招募廣告刊登稿件及預定刊登日期。
第 八 條 (人事招募廣告刊登內容)
本公司管理部辦理之人事招募媒體刊登內容應詳載工作內容、職稱、待遇、學經歷及聯絡事宜,必要時,並得登載福利及公司遠景,整體風格應力求大方活潑。
第 九 條 (招募廣告避免就業歧視)
前條人事招募媒體刊登內容,本公司管理部應審慎注意避免涉及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第 十 條 (人事招募廣告刊登檢視)
人事招募媒體刊登內容經本公司管理部主管呈總經理核定後,由人事招募承辦人員辦理媒體廣告商比價及刊載事宜。刊登後,管理部應檢視廣告商實際刊載行數、內容及品質,以為驗收請款之根據。
第 十一 條 (應徵者書面資料篩選)
為掌握人事招募廣告之時效性,本公司管理部人事招募承辦人員應於廣告刊載後整理所收取之應徵信函提交管理部主管核閱後,會商人力增補需求單位之主管進行書面審查篩選工作,並確定參加面試人員姓名與面試時間、地點後,由人事招募人員負責聯絡應徵人員參加面試。
第 十二 條 (招募或僱傭之禁止事項)
本公司招募或僱傭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
健康檢查檢體。
第 十三 條 (應徵者面試通知方式)
本公司管理部人事招募承辦人員負責聯絡應徵人員參加面試時,得採用書面、電話或E-Mail等方式聯絡。
第 十四 條 (應徵者面試攜帶物)
本公司管理部辦理面試時,應通知參加人員攜帶面試通知書(以電話通知面試時除外)、身分證明文件及書寫文具,必要時(如業務及主管人員),並得請求其攜帶勞工保險異動表、最近月份薪資證明或性向測驗分析表。
第 十五 條 (新進員工之消極資格)
本公司主管面試應徵人員時,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僱用: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二、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者。
五、參加非法幫會,結黨營私,聲譽狼籍者。
六、患有無法勝任工作之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七、於本公司有被開除或擅自離職之紀錄者。
八、曾因虧空公款、貪污贓私、妨害風化等判刑有案者。
九、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除)役者。
十、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一、經本公司指定醫師或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而無法勝任工作者。
十二、未滿十五歲者,本公司不予僱用。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十三、未滿十六歲且未出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者。
十四、不具擔任該職務之法定消極資格者。
本公司各級主管於面試應徵人員時,對於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僱用。
第 十六 條 (面試時間)
本公司管理部對於參加應徵面試人員之時間安排,每人以30-50分鐘為原則。
於第一次面試後,如有再進一步暸解之必要時,本公司得視應徵人員之工作層級由管理部主管或招募承辦人員負責與應徵人員聯絡安排再次之面試。
第 十七 條 (面試主管)
招募面試之主管由人員撥補需求單位或部門主管擔任。如有必要時,本公司管理部主管得會同面試。但應徵層級為經理級以上幹部者,其面試之主管由總經理及管理部主管共同擔任。
第 十八 條 (面試基本資料表填寫)
面試應徵人員時,本公司管理部人事承辦人員應先使其詳實填載「應徵人員基本資料表」,並檢視其姓名有無簽署;應徵人員對於「應徵人員基本資料表」詢問事項之答覆如有未填寫之部分,應請其補足之;應徵人員如有不配合之情事時,應即於當場告知不予面試錄取。
應徵人員填妥前項基本資料表後,人事承辦人員應即送呈當次面試主管進行面試。
第 十九 條 (面試之詢問)
本公司招募面試之主管應參考面試問題題庫,針對應募人員之人格特質、專業知識或技能、工作經驗與能力、敬業精神、領導統御技能、對企業文化之了解,及其他相關事項設定詢問事項,對應徵者做一全方位了解。如有必要者,並得施以書面或實務操作為測驗。
第 二十 條 (面試應詢問及告知事項)
本公司招募面試之主管於招募面談時,應行注意事項及詢問重點如下:
一、簡要介紹公司及工作性質。
二、了解其人事背景。
三、了解其人格特質。
四、注意其應對態度。
五、確認其專業素養及技能。
六、了解其工作經驗及工作態度。
七、了解其人際關係及團隊工作之看法。
八、探詢其對公司文化及工作內容之了解。
九、考驗其應變能力。
十、對自已生涯規劃。
本公司招募面試之主管應確切清楚告知應徵人員有關僱用後的勞動條件、職務內容、職掌、工作目標及本公司的期待。
第 二十一 條 (面試評分及核定薪資)
本公司招募面試之主管應就參加面試者之基本資料及詢問事項,於面試評分表(附件六)內簽註面試評價及測試成績後,送呈總經理為綜合評價決定錄用與否並核定薪資及福利。
第 二十二 條 (錄取通知)
通過招募面試之人員,由本公司管理部負責寄發錄取通知書通知其報到時間。但徵募之人員係擔任經理級以上幹部者,應先徵得董事會議或股東會議之決議後,方可正式通知。
第 二十三 條 (候補人選之備取)
本公司招募面試之主管應於決定正選人員之同時,遴選數名候補人選。
前項候補人選相關資料之登錄,由本公司管理部辦理,以建立人才資料庫。
第 二十四 條 (未經錄取之感謝參加面試通知)
未經錄取之應徵人員,本公司管理部得以面試參加感謝函或以e-mail方式或去電通知對方不予錄取之原由並感謝其參加人事招募面試。
前項未錄用之通知,管理部應於決定不予錄取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第 二十五 條 (職前訓練之安排)
應徵人員應徵之工作如有先行接受職前訓練之必要時,公司管理部應安排相關之職前教育訓練課程及講師。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教案及方式,由本公司管理部會同適當講師編撰並擬定後,經總經理核定。
第 二十六 條 (職前訓練同意書簽訂)
本公司管理部應於應徵人員接受職前訓練前,與其簽立職前訓練同意書,約定職前訓練期間因未涉及勞務提供及接受指揮監督,非屬本公司受僱員工,俟其經教育訓練考試合格且經通知辦理報到手續及另行簽妥書面勞動契約後,僱傭關係方為開始。
第 二十七 條 (文件保管及違反之處分)
本公司管理部應將招募之人事廣告、應徵函件、面談評分表、錄取通知函及職前訓練同意書等相關文件資料妥善保管二年,不得遺失或毀損。
承辦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予以記大過乙次之處分,部門主管未善盡監督指導之責時,亦同。
第 二十八 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工作規則、其他管理規章、行政公告、勞動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九 條 (公告實施及修正廢止)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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