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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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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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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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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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如附件1),並配合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2)及本須知。
本計畫執行期間5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10億元支應;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40%為限,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獨資」或「合夥事業」時,包括:
1. 以已申請(含申請中,以下同)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再提出申請。
2. 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負責人與已申請之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二)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公司」時,包括:
1. 以已申請之「公司」再提出申請。
2. 該「公司」與已申請之「公司」屬於公司法所規範之關係企業。
3. 該「公司」之負責人與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三) 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若為「獨資」或「合夥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10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若為「公司」,則限於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列之公司負責人及依公司法登記之經理人。
一、
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
成立未滿三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一、
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
(二)聲明書(格式如附件4)
(三)計畫書(格式如附件5)
二、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聲明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輔導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3.
實施方法。
4.
執行進度。
5.
人力配置。
6.
資金運用。
7.
風險評估。
8.
預期效益。
(二)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應說明過去三年內曾獲得政府經費輔導情形及申請計畫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輔導情形,並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1.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2.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3.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4.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5. 本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是否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聲明或說明,執行機構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在其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執行機構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
(三)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執行機構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執行機構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三、
收件方式
(一)
收件期間: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公告日起,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皆可受理申請。
(二)
收件地點:台北市八德路三段 2 號 3 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創業天使計畫辦公室」。
(三)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依郵戳日期為準;利用其他方式送達者,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收文日期為準。
(四)
洽詢電話:02-2577-8518 (林小姐-分機890或陳小姐-分機344)。
四、
資格審查
申請人申請資料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先進行資格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五、
審議機制
本計畫將設置審議委員會,由審議委員會依計畫書內容進行綜合審議後,決議個案輔導資金額度(審議辦法如附件6);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自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日起,應於6至8週內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
簽約作業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輔導等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二週內辦理簽約事宜;申請人逾期未簽約且未事先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展延,該審議結果失其效力。
七、
經營輔導
為協助本計畫受輔導企業之經營發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對受輔導企業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一)
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教育研習課程。
(二)
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受輔導企業,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改善建議。
(三)
設置專人提供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八、
資金核撥:
(一)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輔導企業得於與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簽約後,申請預撥核准輔導資金百分之二十。受輔導企業於前項經費動支後,應檢具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其餘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應於前項資金核銷完成後,於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撥款期限內申請輔導資金撥付,並得於次月起檢具經費動支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款項,相關費用並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完成核銷。
(二)
受輔導企業向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撥付輔導資金,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查通過後,受輔導企業得以領據列報。
(三)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項目,受輔導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如有調整項目額度之需要時,應在「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許可之範圍內提出申請,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核通過後,辦理流用。
九、
結案作業: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協助受輔導企業於契約終止日前30日,依提供之計畫執行結案報告書格式(附件7)辦理結案作業。
十、
作業流程圖:
一、
本計畫輔導資金運用限於下列項目
(一)
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
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五)
購置機器設備。
(六)
無形資產之引進。
(七)
研究發展費用。
(八)
差旅費。
各項經費會計科目之編列及報支原則,請參閱附件8。
二、
經費報支與查核
(一)
受輔導企業應設置專帳記錄計畫全部收支,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政府審計單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派員實地查核經費運用狀況並要求受輔導企業說明,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
(二)
計畫總經費報支之範圍限於簽約計畫書所載之資金運用項目,會計科目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以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且經費報支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列財務報表,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輔導企業之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設備購置採購單及驗收單)開立日期均須於計畫時程內,並依支出憑證黏貼單格式(附件8)辦理請款,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確認相關憑證後,始撥付輔導資金。
(四)
受輔導企業辦理採購,如該項採購案另有申請政府其他機關資金輔導及補助,政府資金輔導及補助金額(含本計畫)合計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前述金額在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 (目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回饋機制:
受輔導企業應自收到本計畫最後一筆款項起算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作為本計畫回饋金,將資金匯回執行機構所設專戶;惟回饋金以受輔導企業接受本計畫輔導資金總額之二倍為上限。
受輔導企業除應依前項規定提供回饋金外,另得於計畫書中提出其他回饋方案。
受輔導企業在完成前二項所訂之回饋義務前,如擬辦理下列事項,應以前項回饋機制為基本原則另訂合理之回饋方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辦理:
(一) 結束營業。
(二) 辦理減資或以其他方式將資本發還給股東或出資人。
(三) 主要資產或營業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收購其他企業。
(四) 改組或與其他企業合併。
受輔導企業未經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即為前項所列之行為時,執行機構將停止提供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並應立即將已撥付之輔導資金二倍作為回饋金,匯入執行機構所設專戶。
四、
其他:
(一)
受輔導企業於計畫執行時程內,因執行本計畫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而發生爭訟事件時,由受輔導企業負責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輔導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三)
計畫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輔導企業之下列情形之一,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審議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合約,惟終止合約之受輔導企業於本要點第九點所規定之回饋義務,仍應於已撥付之輔導資金二倍之範圍內繼續履行;解除合約之受輔導企業應返還本計畫已撥付之所有輔導資金,並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催告繳回。
1.
藉由不正當方式,以取得本計畫資金或通過審議。
2.
未依審議委員會通過之輔導資金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3.
有停業、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無營業事實者。
4.
未依契約規定,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催告仍未完成或繳交相關應交付資料者。
5.
業務推動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執行機構通知期限內改善。
6.
其他有違反契約規定、抵觸輔導目的或法令規定,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催告仍未改善者。
(四)
本申請須知之輔導事項、輔導對象、核准日期、輔導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將公開於本計畫網站。
附件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102年6月25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35次會議通過
一、
計畫目的
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擴大國內投資,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
計畫額度
本計畫執行期間5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10億元支應。
三、
辦理方式
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專業法人或團體(以下稱執行機構)辦理。
執行機構辦理本計畫應訂定申請程序、審議機制、資金管控、廠商回饋、經營輔導等相關作業要點,並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同意後執行。
四、
個案額度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40%為限,同一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五、
申請資格
(ㄧ)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六、 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資金運用、預期效益、風險評估等事宜。
七、 審議機制
執行機構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辦理本計畫案件申請、變更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審議委員會之組成除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外,餘由執行機構遴選推薦專業人士,並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同意後聘任之。
執行機構應針對申請人之申請資格及相關申請文件進行審視,經審視合格之申請案件應提交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執行機構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事宜。
八、資金撥付
執行機構應參酌申請案件情形,預估資金運用進度,按季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撥付至專戶,由執行機構撥交審議通過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受輔導企業應依申請計畫資金運用進度向執行機構申請撥付款項,經執行機構確認後撥付。
九、查核事項
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執行成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執行機構得派員查核受輔導企業之執行狀況,受輔導企業不得拒絕。
十、回饋機制
執行機構應與受輔導企業約定回饋機制,於受輔導企業經營達一定里程碑時,依約定比例及金額將資金匯回專戶,以促進資金有效運用,協助後續創新創業者。
十一、經營輔導
執行機構應積極協助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事宜。
十二、實施及修正
本計畫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
102年12月6日訂定
一、
辦理依據
本作業要點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定訂定之。
二、
辦理目的
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並擴大國內投資,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
三、
辦理方式
本計畫執行期間五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十億元支應;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專業法人或團體(以下稱執行機構)辦理。
四、
個案額度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五、
申請資格
(一) 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 成立未滿三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六、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輔導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3. 實施方法。
4. 執行進度。
5. 人力配置。
6. 資金運用。
7. 風險評估。
8. 預期效益。
(二)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應說明過去三年內曾獲得政府經費輔導情形及申請計畫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輔導情形,並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1.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2.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3.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4.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5. 本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是否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聲明或說明,執行機構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在其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執行機構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
(三)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執行機構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執行機構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七、
審議機制
(一)執行機構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辦理本計畫案件申請、變更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二)執行機構先就申請人之申請資格及相關申請文件進行審視,並將審視合格之案件提交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執行機構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執行機構自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日起,應於6至8週內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執行機構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輔導等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二週內辦理簽約事宜;申請人逾期未簽約且未事先經執行機構同意展延,該審議結果失其效力。
八、
資金管控
(一)執行機構應於國內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辦理本計畫輔導資金收付事宜。
(二)執行機構應參酌申請案件情形,預估輔導資金運用進度,按季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撥付至專戶。執行機構應將輔導資金撥付至審議通過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若申請人為自然人,則應將輔導資金撥付至該申請人依審議通過計畫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本計畫輔導資金運用應符合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計畫內容,並限於下列項目:
1. 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3.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 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5. 購置機器設備。
6. 無形資產之引進。
7. 研究發展費用。
8.
差旅費。
(四)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輔導企業得於與執行機構簽約後,申請預撥核准輔導資金百分之二十。受輔導企業於前項經費動支後,應檢具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執行機構審查;其餘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應於前項資金核銷完成後,於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撥款期限內申請輔導資金撥付,並得於次月起檢具經費動支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執行機構審查通過後撥付款項,相關費用並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完成核銷。
(五)受輔導企業向執行機構申請撥付輔導資金,經執行機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查通過後,受輔導企業得以領據列報。
(六)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項目,受輔導企業遇有額度不足時,得提出申請,經執行機構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審核通過後,辦理流用。
(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執行機構得派員查核受輔導企業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使用狀況。
九、
回饋機制
受輔導企業應自收到本計畫最後一筆款項起算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作為本計畫回饋金,將資金匯回執行機構所設專戶;惟回饋金以受輔導企業接受本計畫輔導資金總額之二倍為上限。
受輔導企業除應依前項規定提供回饋金外,另得於計畫書中提出其他回饋方案。
受輔導企業在完成前項所訂之回饋義務前,如有改組、併購或其他重大影響其獲利及淨值事項,應以第一項回饋機制為基本原則另訂合理之回饋方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辦理。
十、
經營輔導
為協助本計畫受輔導企業之經營發展,執行機構應對受輔導企業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一)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教育研習課程。
(二) 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受輔導企業,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改善建議。
(三) 設置專人提供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十一、
前述內容由執行機構規劃適當輔導機制,受輔導企業得視需求狀況參與或接受相關輔導內容。
十二、
本計畫受輔導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得依約暫停撥款,並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提供輔導資金協助:
(一)業務推動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執行機構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審議委員會通過之輔導資金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十三、
受輔導企業應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相關資料,以作為本計畫執行成效綜合評估參考。
十四、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輔導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附件3、申請書(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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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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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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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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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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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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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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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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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名稱及份數
□聲明書。
□信用證明文件(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債信查詢紀錄等)。
□計畫書:書面1式7份,電子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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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文件應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保證填報資料均與事實相符,否則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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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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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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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申請書(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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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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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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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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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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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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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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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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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 )
|
手機
|
|
email
|
|
二、附件名稱及份數
□聲明書。
□信用證明文件(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債信查詢紀錄等)。
□計畫書:書面1式7份,電子檔1份。
□稅籍登記及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1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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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文件應加蓋申請企業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保證填報資料均與事實相符,否則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企業及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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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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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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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聲明書(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聲明書
茲切結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乙案,本人聲明下列事項均屬確實:
(一)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二)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三)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五)
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註:如有此等狀態存在應予以敘明,俾審議委員會得審查是否違反個案額度之規定。】
聲明人同意在本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上述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如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駁回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並由聲明人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4、聲明書(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聲明書
茲切結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乙案,本人聲明下列事項均屬確實:
(一)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二)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三)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五)
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註:如有此等狀態存在應予以敘明,俾審議委員會得審查是否違反個案額度之規定。】
聲明人同意在本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上述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如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駁回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並由聲明人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負責人簽章:
企業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5、計畫書(格式)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計畫書撰寫說明
一、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並編頁碼及以雙面印刷。
二、表格長度或欄位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三、請依計畫書格式之目錄架構撰寫計畫書,遇有免填項目請以「無」註明(請勿刪除),但得依實際需要而自行增加目錄項目。
四、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五、各項資料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或填註。
六、金額統一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計算。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計畫書
《目錄》
壹、申請人基本資料
貳、計畫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
三、實施方法
四、執行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資金運用
七、風險評估
八、預期效益
參、資金運用項目編列
壹、申請人基本資料(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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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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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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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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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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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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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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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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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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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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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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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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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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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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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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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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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團隊_____人,平均年齡層□未滿20歲□21-30歲 □31-45歲
□46-55歲 □56-65歲
□66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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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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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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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輔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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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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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200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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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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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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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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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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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人基本資料(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申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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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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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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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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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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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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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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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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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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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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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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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團隊_____人,平均年齡層□未滿20歲□21-30歲 □31-45歲
□46-55歲 □56-65歲
□66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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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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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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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輔導金額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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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200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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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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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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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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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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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資料:
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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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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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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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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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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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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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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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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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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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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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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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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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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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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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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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介
(200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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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接受政府輔導專案說明
過去3年內曾接受政府補助款者,請載明以下資料(若無,請於受補助計畫名稱欄位中填入”無”;若欄位不敷使用,請自行依表格格式新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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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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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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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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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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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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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輔導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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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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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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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書內容
(一)
計畫目標。
(企業未來3到5年內規劃之營運目標)
(二)
計畫內容。
1.
主要業務說明
(請說明目前或規劃之營運模式或發展事業內容)
2.
目標市場與市場規模
(請描述所要進入之市場、顧客類型特徵及進入方式,並說明該市場規模;未來如何於既有之市場競爭、與目前領導廠商同類產品或服務之比較)
3. 技術或核心能力說明
(如:證照、專利、獲獎紀錄等)
4. 企業競爭力分析
(如:SWOT分析、五力分析、競爭者分析等)
(三)
實施方法。
(請說明企業營運及獲利模式,包括製造、銷售、通路等)
(四)
執行進度(計畫期間: 年)
(請說明計畫期程內預計之執行進度,建議1~3年)
(五)
人力配置。
(請說明主要團隊陣容簡介、專利、證照與獲獎經歷)
(六)
資金運用。
(請說明企業現有的資金狀況,包含自有資金、貸款金額、收入來源項目、未來3到5年財務預測)
(七)
風險評估。
(請分析生產、銷售、人力、研發及財務等面向可能遭遇之困難或威脅,並提出因應方案)
(八)
預期效益。
(請預估未來3到5年產出內容,包含新增員工人數、申請專利數、研發成果、預估產值、展店、對社會大眾產生之影響等)
壹、
資金運用項目編列
計畫期間: 年(請依計畫執行進度編列經費)
單位:新臺幣元
經費來源
經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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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自籌款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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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政府輔導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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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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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請填寫各預算項目之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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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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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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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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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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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購置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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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形資產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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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發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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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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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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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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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經費預算表務請依「附件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輔導會計科目及報支認列原則」編列,均為未稅基礎,不合將予以剔除。
附件6、審議辦法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審議辦法
102年12月6日訂定
一、為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天使計畫需要,建立公正、公平之甄選及審議機制,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七點規定,設置審議委員會。
二、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案件申請、變更之審議。
(二)受輔導企業因改組、併購或其他重大影響其獲利及淨值事項另訂回饋方案之審議。
(三)其他交議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之組成除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外,餘由執行機構遴選推薦專業人士,並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前項委員分一般審議委員及技術審議委員二類,一般審議委員由具財務、市場、管理等專業人士組成;技術審議委員依產業特性分組,各由相關技術領域專業人士組成。
四、審議委員會依審議案件產業分組審查,並以抽籤方式邀請技術審議委員與一般審議委員共同審議;審議委員之抽籤作業,秉持公正、公平原則辦理,並應做成抽籤紀錄,併同該次會議紀錄存卷備查。
審議委員會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代表擔任召集委員,負責會議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或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其他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行使職權。
審議委員會應有審議委員至少五位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由審議委員會就申請案下列要項進行審議、評分,做成審議結論:
(一)計畫完整性。
(二)產業與產品發展性。
(三)技術或服務創新性。
(四)市場與行銷可行性。
(五)經營團隊執行力。
(六)資金來源與運用合理性。
五、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不得對外洩漏因受理審議案件所知悉之內容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
六、審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企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申請企業之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申請企業之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而不自行迴避者,審議委員會召集委員應令其迴避。
因前二項情形致出席委員人數不足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出席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散會,再擇期重新審議。
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執行機構報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同意後解任之:
(一)違反第五點保密規定。
(二)違反第六點自行迴避或勸令迴避規定。
(三)其他特殊情事者。
八、本辦法自公告日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修訂之。
附件7、結案報告書格式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結案報告書
(受輔導廠商名稱)
計畫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貳、執行成效
一、量化成果
請依實際效益項目調整並填入相關數值,得以金額表示者,務請儘量以金額表示。
《例表》受輔導廠商之執行成效
效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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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前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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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時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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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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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專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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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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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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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專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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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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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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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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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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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展店數
|
家
|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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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創造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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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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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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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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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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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員工人均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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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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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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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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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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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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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得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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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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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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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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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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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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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自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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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質化效益
請說明質化(非量化)效益。
參、經費核銷
請依計畫期間核銷經費內容填入相關計費數值,並摘要說明重點工作項目。
核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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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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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核銷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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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點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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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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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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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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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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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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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會計科目及報支認列原則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會計科目及報支認列原則
一、報支認列原則
(一)
本計畫輔導資金運用應符合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計畫內容,編列適當經費科目及明細作為核銷基準。
(二)
本計畫輔導資金核銷時間自計畫起始日至終止日,受輔導個案每月得申請一次,申請核銷金額為該次申請各單一單據金額40%;累計核銷總金額不得超過核定受輔導金額。
(三)
受輔導企業所提單據內容應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進行單據認定程序,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說明不符實際運作狀況等產生無法認列之情事,受輔導企業不得有異議。
(四)
前述內容發生時,受輔導企業得於次月再行重新申請核銷及補充相關文件及單據,仍可認列核銷輔導資金。
(五)
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資金應作為受輔導企業之收入項目,於每年報稅時一併認列,並依規定繳交相關稅捐。
(六)
主辦單位得視實際運作狀況,彈性修改相關規範。
二、 支用與核銷程序
(一)
受輔導企業應於請款時檢具與請款金額同額之領據、相關單據及經費核銷說明表以函送方式提供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查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於查驗後,函覆核銷金額之款項於1個月內撥入指定帳戶。
(二)
受輔導企業應於經費核銷明細表載明本次經費核銷科目清單及內容、單據總金額及申請核銷金額等內容填具詳實,並將相關單據進行編號,以便執行單位查驗及比對。
(三)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於查驗時將於受輔導企業所提單據進行認列並以專用章註記及影本留存,於確認完成查驗後隨函覆受輔導企業。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設作業窗口供受輔導企業詢問核銷進度。
三、 經費編列及核銷應備資料
經費項目
|
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
|
經費核銷應備資料
|
(一)
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
人事費為受輔導企業因執行計畫所需,支付計畫人員之薪資。
1.
薪資可包括:本(底)薪或相類似之固定給付項目、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加班費等。
2.
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且能定時、定額發放;不含委外人事費。
|
1.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等之書面說明。
2. 薪資清冊。
3. 人力運用表(如:工時記錄、公司差勤記錄)。
4. 銀行轉帳記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表單。
5. 薪資扣繳憑單。
|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為執行計畫所需發生之耗材費用,惟不含模具、治具、夾具等屬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事務性耗材。
1.
應依計畫所需之項目、數量、單位、金額編列。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其項目之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
1. 提供統一發票、收據或進口結匯單據與國外報價單(或收據),及內部轉帳傳票、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及付款憑證(如水單、信用狀、匯款單、付款支票、銀行對帳單、零用金支付清單)等足以證明之支付憑證。
2. 自共通性器材領料應提供領料單、材料明細帳或分攤表。
3.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
(三)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
Ø 設備使用費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軟體、軟體升級費用或雜項購置,依雙方議定使用費計算式按實提列或分攤之設備使用費及研發所需實支之委外測試費屬之。
1.
為執行計畫所購入之應用軟體及資訊硬體採購費用,或應用ASP系統之使用費,惟須於計畫書中明列並說明與計畫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經審議委員會同意。
2.
應用軟體及資訊硬體採購費用須依使用年限於計畫執行時程內之部分予以攤提。
Ø 設備維護費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及儀器設備,依據研究發展設備維護合約,應按期分攤之維護費或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
1.
設備於保固期間內(至少以1年認定)不得編列維護費。
2.
設備維護費若與供應商或其他提供維護勞務廠商簽訂年度維護合約者,其維護費則依維護合約每月之維護費按該設備使用於計畫之比例編列。
|
Ø 設備使用費
1. 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統一發票或收據、進口報關結匯單據與國外報價單(或收據)。
2. 財產目錄。
3. 研發設備使用記錄表。
4. 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5.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Ø 設備維護費
1. 請購或請修單、驗收單、維護合約、發票或收據等。
2. 設備維修記錄表。
3. 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4.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
(四) 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
Ø
品牌、廣告、行銷費用包含因執行計畫所直接發生之相關廣宣與雜項業務費用。
1.
廣宣費用包括媒體、網站及活動舉辦之宣傳及租用他人場地等費用。
2.
雜項業務費包括文具紙張、郵電、印刷(影印)、裝訂等費用。
|
1. 相關計畫或活動宣傳物(Banner、e-DM、公司產品與服務介紹等)及媒體刊登佐證(電子、平面媒體等)。
2.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
(五) 購置機器設備
|
Ø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依行政院主計處頒佈之財物標準分類所列項目。
|
1. 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統一發票或收據、進口報關結匯單據與國外報價單(或收據)。
2.
財產目錄。
|
(六) 無形資產之引進
|
Ø
無形資產為經由技術合作、授權、指導(設計、相關援助、訓練、諮詢、研究)等方式,以取得無形資產之引進費用。
1.
其編列應述明無形資產之提供者、內容、經費及來源者背景資料,並需提供合約、草約或備忘錄。
|
1.無形資產引進合約書。
2.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3.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
|
(七) 研究發展費用
|
Ø
應規劃研究計畫,包括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
1.
研究計畫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外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需有委任或聘僱事實,並檢附相關合約等證明文件。
2.
研究計畫所需相關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
1.研究計畫。
2.合約等證明委外文件。
3.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統一發票或收據、進口報關結匯單據與國外報價單(或收據)。
|
(八)
差旅費
|
Ø
差旅費為計畫人員因執行計畫所需,而支出之出差及交通、住宿費用;惟國外旅運費須先於提案計畫書中列出國外出差計畫表,並經審議委員會同意。
1.
依出差人數、目的、地點、天數及所需旅費計算編列。
2.
短程車資為計畫人員因執行計畫所需,而支出之市內短程計程車資。
3.
相關差旅費費用應依政府機關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
1. 乘坐飛機之旅費,應提供機票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憑證(或購票證明)及機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 高鐵、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3. 住宿費收據或發票。
4. 差旅費報告表及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
1.
上述經費項目應於申請計畫書中逐條說明合理性。
2.
受輔導企業應於請款時檢具與請款金額同額之領據、相關單據及經費核銷說明表以函送方式提供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查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於查驗後,函覆核銷金額款項於1個月內撥入指定帳戶。
領據
茲領到 貴公會撥付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輔導資金新臺幣 萬 千 百 十 元整。
此致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立據單位:
統一編號:
登記地址:
負責人(請蓋印章):
會計/出納(請蓋印章):
匯入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
帳號:
(請附存摺影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經費核銷明細表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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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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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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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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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方式
|
手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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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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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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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開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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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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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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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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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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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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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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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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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形資產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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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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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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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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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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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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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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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經手人
|
![文字方塊: 企業印章](file:///C:/Users/CHANR_~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8.gif)
|
![文字方塊: 負責人印章](file:///C:/Users/CHANR_~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9.gif)
|
(免填)
|
填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填表時請依日期排序,並請將單據依日期順序整齊浮貼於後,並填寫憑證編號以利對應查照。
編號:____
憑證黏貼單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創業天使計畫
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本同意書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進行法定告知義務。
一、蒐集單位名稱:本計畫受委託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二、蒐集目的:本計畫蒐集您個人資料的目的在於進行本計畫各項企業營運、人員管理、內部各項統計調查與分析與本計畫依法設立之法定義務作業使用。
三、法定之特定目的為:
036 存款與匯款、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50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蒐集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屬於法務部定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類別,均依主管機關公佈之內容辦理,本同意書蒐集以下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38/職業、C093/財務交易
五、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為本組織或業務之存續期間,利用地區不限。
(二)利用方式及對象:
1.利用於本中心於蒐集之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進行之各項聯繫及通知。
2.利用於政府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請求提供時。
六、個人資料之權利及權益
(一)您得依法請求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範之個人權利,包含:
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二)請求進行之方式,應由當事人以正式書面來函,詳細寫明所欲行使之權利種類、內容以及當事人連絡資訊,未具備上述要件者,為尚未完成請求之程序,本中心得通知當事人補件,並於完成補件後,始完成請求程序,並開始起算辦理期間,以避免因資料不備而不慎或不當損害當事人權利。
七、本計畫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如有欄位標示為選擇性填寫,當您選擇不提供該個人資料時將不造成任何之權利影響。
八、本計畫保有修訂本同意書之權利,本計畫於修正本同意書內容後將且透過您所提供之的聯絡方式通知您,如您未提出異議,表示您已同意本計畫所更改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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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詳閱以上告知內容,並同意以上之告知內容。
同意人: (請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