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客會綜字第093000650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客會綜字第09400037292號令修正,第4、7、9點規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客會綜字第095000609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客會綜字第097000293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客會綜字第097000807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客會綜字第098000516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客會綜字第099000463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客會綜字第10000012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客會綜字第100000351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
,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客會綜字第101001598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客會綜字第1020015771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客家青年參與海外客家事務、多元文化發展、藝術專業領域之國際性參與計畫,藉此培育客家人才,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客家的能見度,以帶動客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
客家事務類:有關至海外從事客家文化推廣、田野調查、產業發展、族群研究、公共事務、文創產業或其他有助於精進專業知能,拓展客家文化國際視野及提升客家事務之計畫。
(二)
多元文化類:有關至學術或醫療機構、學校或社團研習觀摩、志工服務、社區營造等多元文化推展之計畫。
(三)
藝術類:有關至藝術機構、學校研習進修或展演團體學習觀摩文學、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或其他藝術交流之計畫。
三、補助對象:年滿十八至三十五歲,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並具客語溝通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但申請人於申請年限之前曾有育嬰事實者,每胎得延長年限兩年,兩胎四年,以此類推。
四、補助名額:
每年補助以二十名為原則,並以核定補助名額之二分之一為備取名額,其中申請計畫結合辦理客家事務者及大學校院客家系所學生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補助期間:
(一)計畫期間以九十天為限。
(二)本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計畫書內之預定出國期間,得考量實際計畫內容酌予調整。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1. 申請表(如附表一):請詳實依格式填寫相關資料(含照片)。
2. 計畫書(如附表二):計畫內容應含對客家的聯結方案、成效。
3. 同意書(如附表三)
4. 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影本。
(二)申請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本會綜合規劃處(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號北棟18樓),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者,限三日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程序:由本會完成資格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及複審。
(一)
初審: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之可行性與需要性進行書面審查,並擇優參加面試。
(二)
複審:獲選人員應出席接受本會評審委員會之面試。審查結果,於收件截止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者,獲選人應依評審建議修正計畫,經本會同意備查後正式入選。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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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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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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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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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含初、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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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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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補助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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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後公布於本會網站並函復申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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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人員出國計畫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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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補助名單公布後,至申請計畫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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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包括學雜費、交通費、生活費、保險費及手續費等項目,每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
補助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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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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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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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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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據核實報支,最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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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相關志工服務、研習、進修、參訪、觀摩、調查及研究發展等之申請費或報名費、門票、課程材料、資料影印、與相關單位聯繫之郵電、製作成果報告等費用。另,照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非耗材性設備,不予補助。
(2) 學雜費取據期間以出國前一個月至核定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一個月為原則(申請、報名費除外)。
(3) 核銷時,請備註說明學雜費單據支出內容與出國計畫之關聯性,另加附交寄執據、通話明細、購書清單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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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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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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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往返機票【臺灣-前往國家(地區)目的地最便捷航線之經濟艙為限】、船舶及長途(前往目的國之國內跨都市)大眾運輸工具所需費用。
(2) 辦理核銷作業時,請檢附護照影本(附照片面)及出國期間所到國家之入出境戳記、簽證等影本。
(3) 機票費用報支請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4) 機票、船舶及長途大眾運輸工具費用,請加附票根等能證明往返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之資料;計程車及租車等非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不得報支,又市區公車、火車、捷運等短途交通費已包含於生活費中支給,故亦不得報支。
(5) 如有特殊狀況,請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函請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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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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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國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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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支生活費標準(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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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膳、宿及零用費(零用費包含市區火車、市區公車、市區捷運、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2) 一日內跨越兩國以上者,其日支生活費以當日留宿之國家為準,不得重複。
(3)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左列日支數額標準之三折支給。
(4) 出國期間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額之一折、三折、八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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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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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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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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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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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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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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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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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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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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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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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提供出國期間新臺幣四百萬元保險,並以保險額度為四百萬元之保費為核銷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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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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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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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護照、簽證、黃皮書、預防針、結匯手續、機場服務、兵險附加險等辦理出國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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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三十日內,得檢具第一期收據請款,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二) 受補助人員應於核定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具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第二期收據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四),經本會核可後,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三)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其出國費用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四)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補助項目分類依序黏貼於 A4 空白紙上(黏貼縫處加蓋私章),附上補助項目別支出明細表後送本會核銷。
(五)
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不予受理請款。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人員應於第八點規定之期限內辦妥相關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取消其補助資格,經取消補助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二)
受補助人員所提申請計畫,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於同年度重覆獲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經費,如經查實有違反上開情形者,取消其補助資格,且三年內不得申請。
(三)
受補助人員應審慎規劃計畫內容,如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終止計畫,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報請本會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本會並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
(四)
受補助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亦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之行為。
(五)
受補助人員應於核定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會。
(六)
受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會舉辦之行前訓練活動、記者會、研習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七)
受補助人員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用。
(八)
受補助人員未遵守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應償還所領之全部補助經費;未遵守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者,本會將視情節輕重通知其償還所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該員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仍不償還者,本會將依法追回。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