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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4 12:28:41| 人氣34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內政部-詹翔霖副教授-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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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內政部-詹翔霖副教授-親職教育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內政部

 

1.學前階段(0-3歲)(3-6歲)

學前階段提供早期療育與福利服務,如:評估轉介、療育服務、社會救助、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機構教養、福利服務、生活輔具應用與研發。

 

2.學齡階段(7-18歲)

學齡階段在各個學部轉換時由升學通報系統進行轉銜,並提供有需要的學生特殊教育服務,如:學校安置、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助性科技輔具應用和研發。此外,也依照學生需求提供福利服務,內容包含社會救助、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機構教養、福利服務、生活輔具應用與研發。在此階段亦為將來離校後做準備,因此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服務內容包含職業訓練、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職業適應輔導、就業訓練輔具應用和研發。

 

3.離校進入社會成人階段

離開學校後,應延續在學階段持續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及福利服務。

 

4.老年階段

老年階段的服務內容則著重於長期照顧,內容包含社會救助、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機構教養、福利服務、生活輔具應用與研發。

 

在教育階段的轉銜運作,依照我國教育相關法規規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法,第27條),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

(特殊教育法,第22條)。其中所指專業團隊人員包含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與定向行動專業人員等(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2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2條)。

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明令要求學校單位,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在「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階段時,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包含轉銜服務項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體系」http://sowf.moi.gov.tw/05/new05.htm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bqrdegpyawwk
2012-12-12 04: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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