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Enhancing Labor’s Self-learning Plan
100年12月23日職訓字第1000111458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檻(含)或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五、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課程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本計畫不受理保母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等。
十、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代轉其訓練計畫。
基層工會團體未依前項規定透過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者,應檢具上級工會團體所開立無法代轉或不願代轉之證明文件。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基層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基層工會通過訓練品質評核為依據。
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會員及相關領域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所研提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職訓中心得不予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職訓中心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作業手冊所定人時成本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核定補助人數為限。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並經職訓中心認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二類: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二)專業技術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核定日之次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下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核定日之次日起至十一月一日止,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限。
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職訓中心服務轄區。
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八)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一)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二十、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訓練單位申辦訓練課程,受理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如附件一)辦理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或研提之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顯無相關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職訓中心應邀集本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職訓中心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可逕調整後通過。
5.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始得納入第二階段核班範圍。
(二)第二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並由職訓中心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
2.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二十二、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得視政策需要,由職訓中心就原審查核定之訓練單位,擇優增加已核定訓練班次或訓練人數。
二十三、職訓中心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本局備查後公告之,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二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但下列事項得依作業手冊規定,報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變更:
(一)訓練班次停辦者。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訓練班次課程表。
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依前項規定於開訓前更正,並報職訓中心備查。
二十五、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生廣告中,充分揭露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並與學員簽訂契約,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十七、訓練單位得向報名學員收取全額或百分之五十訓練費用。
二十八、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於相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經手班次之補助費用。
二十九、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期限函送招訓簡章、課程表、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等開訓資料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三十、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三十一、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三十二、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並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學員為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在職勞工,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另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三十四、職訓中心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三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者,應核發補助經費,並由訓練單位轉撥學員。
訓練單位於開訓時,已向學員收取全部訓練費用者,得由職訓中心逕撥補助費予結訓學員,免經訓練單位轉撥。
訓練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者,應向職訓中心繳回補助款項。
三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不預告抽訪機制,由職訓中心進行實地及電話等方式抽訪。
三十六、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十七、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三)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三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但已無開訓之班次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第三十六點及前點之情事。
(四)未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三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職訓中心未核定之訓練費用或未依第三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限期退還學員或繳回職訓中心,仍未配合辦理。
(二)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會計作業相關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費編列內容不符,且違反會計法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四十一、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四十二、訓練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以備審計機關、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抽查。
訓練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四十四、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附件一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一、依據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
二、為協助本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辦理訓練班次之審查工作,本局依職訓中心提供之產業界、學術界及勞工團體之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不分轄區),遴選並核定本計畫審查委員。
三、職訓中心應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進行上開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名:由職訓中心主任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
(二)職業訓練局代表一名。
(三)外聘委員若干名:由本局核定之本計畫審查委員名單中敦聘,組成如下:
1.產業界代表至少一名。
2.學術界代表至少一名。
3.勞工團體代表至少一名。
(四)審查小組之委員出席人數至少五人以上、十二人以下為原則。
四、本計畫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之審查作業採二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由職訓中心書面檢核通過後送分區審查小組,就具辦訓資格之訓練單位所規劃各訓練班次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納入第二階段可核班之範圍。第二階段由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評量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據以分級並核定各該訓練單位之訓練班次。
五、分區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運作方式如下:
(一)職訓中心得依申請案件量或訓練課程屬性分類進行審查。
(二)分區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針對各訓練班次之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不記名訓練單位之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明理由。審查小組對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可逕調整後通過。
(三)訓練課程經分類審查通過後,推派代表於分區審查小組報告審查結果,並依共識決議處理。
(四)外聘委員所任職或擔任無給職等相關職務之單位,若有研提訓練計畫者,該外聘委員應予利益迴避。
六、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如附件),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為A、B、C、D四個等級。
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C級。
各等級全體訓練單位之經費核配額度,由職訓中心依下列比率核配:
A級:佔職訓中心前20%(含)之訓練單位,合計可核配總訓練經費之50%。
B級:佔職訓中心20%(不含)-50%(含)之訓練單位,合計可核配總訓練經費之30%。
C級:佔職訓中心50%(不含)-90%(含)之訓練單位及首次申辦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合計可核配總訓練經費之20%。
D級:佔職訓中心90%(不含)-100%(含)之訓練單位,不予核配訓練經費。
七、職訓中心核定各訓練單位之訓練班次時,應以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得納入核班範圍內之訓練班次,依據各該訓練單位之可核配訓練經費額度,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之班次優先核班。
前項訓練班次之類別得由職訓中心依訓練課程之時數主要內容配置,予以認定。如有賸餘,再依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班次核班,如再有賸餘,則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之排序,予以核定訓練班次。
八、職訓中心依第五點核配各訓練單位之訓練經費額度後,如有經費賸餘,得再依A級、B級及C級之順位,依序進行調增訓練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