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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4 20:33:38| 人氣5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事委任狀-表格-詹翔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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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委  任  狀

 

姓名或名稱

出生

年月日

職業

住居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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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委    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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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本服務,請參考網址: http://cpor.judicial.gov.tw

□否

□是(以一組E-MAIL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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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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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委 任 訴 訟 代 理 人 事

委任人因  鈞院      年度        字第                         

事件,委任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並有但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如上。

 

 

法院  公鑒

 

委任人

 

受任人

 

 

 

 

 

中華民國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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