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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5 09:17:59| 人氣2,6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微型企業與創業輔導政策-勞委會-創業輔導資料-詹翔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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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具有創造就業機會、平衡城鄉發展、促進所得均化、凝聚社會網絡等貢獻,早已受國際社會所肯定,不過,其中的微型企業則遲至20世紀後期,才因為協助開發中國家的勞動者脫離貧窮,而受到重視。一般對微型企業的定義並無共識,多數以員工人數來認定,例如OECD國家以員工人數在10人以下的企業為微型企業,而APEC的會員國則多以5人以下為微型企業。

  台灣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並未對微型企業正式定義,僅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指出「小規模企業」為員工未滿5人之企業,目前所推出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也限制申貸對象為員工人數5人以下,因此,以下將以未滿5人的企業作為台灣微型企業的標準定義。

微型企業發展現況

  台灣並無微型企業的相關統計,不過,可以從每5年一次的 《 臺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 資料,分析出歷次微型企業的發展軌跡。隨著經濟發展,台灣的微型企業由1981年的400,641 家,成長到2006年的 560,966家(請參閱表1)。

  不過,在經濟體系所占的家數比重,則由1981年的78.03%略降為77.91%。即使在1996年該比重曾降至71.37%,惟在整個經濟體系中,微型企業家數始終維持在7成以上,可見其在產業供應鏈中的重要性。

  從微型企業的就業人數來看, 1981年整體微型企業就業人數僅75萬人,至2006年已經成長到149萬人,近乎倍數成長,占台灣工商服務業整體就業人數的比重介於16%至 20%間。平均每一家微型企業的就業人數雖不及2人,但微型企業自立更生的特色更為明顯,他們不僅在就業市場扮演自行創造就業的角色,還可創造他人的就業機會,既減少社會問題,也降低貧富不均。

  1981年微型企業的生產總額約 l,880億元,至2006年提高到1.9兆元,占全體企業的8.13%,而扣除中間投入後,2006年生產毛額(附加價值)達1.1兆元,占全體企業的比重為12.18%,高於生產總額在經濟體系所占的比重。2006年微型企業的附加價值率達 58.80%,明顯高於整體平均附加價值率 39.25%,也高於中小企業的40.75%與大企業的38.24%,而且歷年皆呈現此一趨勢。意味著微型企業創造價值能力並不因規模而受限,只要用心經營,反而比5人以上的中小企業或大企業更能創造附加價值。

微型企業相關協助措施

  由於創業不僅具有創造自我就業、實現個人理想的功能,更有提高個人所得,甚至改善家庭財務困境的可能,行有餘力還可以創造他人的就業機會,吸納失業人口,降低失業率,擴大稅基等作用,因此政府相當重視創業的推動。除了一般的創業協助之外,勞委會更自2003年起,實施協助微型企業創業計畫,更於2007年推動微型創業旗艦計畫,採取6加1行動方案,包括諮詢服務、技能養成、就服轉介、資金融通、廣宣行銷、商品通路等 6大體系,針對欲創業或已創業者(其中特別針對中高齡及婦女朋友)提供創業服務,並結合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創業貸款等措施,具體提供有心創業者各項資源。

  2009年2月起,又整合微型創業貸款與創業鳳凰婦女小貸款為「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以「免費創業課程」、「免擔保證人」、「免擔保品」、「免費顧問諮詢輔導」、「二年免利息」及「信用保證九成五」等六大優惠措施,提供勞工、中高齡與婦女另一個生涯的選擇。除了勞委會特別針對微型企業所設計的相關輔導措施外,其他單位針對創業者的輔導措施,並未排除微型企業適用,也使得微型企業可運用的資源相當多元。例如行政院青輔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農委會、原住民委員會、僑委會、各縣市政府,也都提供包括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與陪伴輔導、創業網絡平台協助、創業獎項與資金提供等的協助,詳如圖 1 。

 

微型企業所面臨的問題

  雖然政府部門為了協助微型企業發展,已經提供相富多的輔導措施,然而微型企業仍然面臨多項經營難題 。首先 , 微型企業雖然資金需求不大,但籌措資金時,除了家人、親友之外,銀行仍是主要的融資管道,而銀行則因為行政成本偏高,多不願意對微型企業承作小額貸款;另一方面,微型企業的登記資本額不高,在銀行貸款有不得高於資本額八成的限制下,常成為微型企業無法取得所需資金的制約條件 。

  其次,通路開發以及網路行銷對微型企業提升有很重要的影響,然而微型企業的行銷人才普遍缺乏,多以業務為主,行銷觀念不足,如何協助微型企業建立行銷網路,將是微型企業存活的關鍵 。第三,在現行的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下,由於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往往使微型企業有意進行設立登記時面臨障綴,必須另尋他處登記,徒增營運成本,也使登記流於形式,若能就此一情況加以改善,將可解決大多數地下經濟的問題 · 第四,雖然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絨興辦公共工程時,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而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告採購、公共工程或委託研究發展工作時,應依實際需要,建立供應廠商取投標廠商之中小企業責格及登錄制度。不過,政府採購常有押標金的規定,使得微型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時,常受限於政府採購的押標金額過高,而形成進入障礙,有違政府協助中小企業發展的精神。

  至於微型企業最需要輔導與協助的項目,根據王素彎等(2005)的研究,發現微型企業認為最需要輔導與協助的項目,為產品設計開發的技衛協助與輔導、產業資訊的提供、市場行銷的教育訓練以及提供技衛協助諮調服務,其他如協助建立行銷網路、政府補助款的提供、財務金融諮詢服務、法規諮詢服務、經營管理的訓練、國內商情提供以及租稅優惠等項目也需要輔導與協助。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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