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 牛奶埔之家(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加盟甲方經營之牛奶埔之家養身連鎖事業,從事餐飲服務事宜,雙方合意訂立加盟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加盟期間 一、加盟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前項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甲、乙雙方若均未書面通知對方不再續約,則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契約延長後,期間屆至時之續約與否及延續之期間,同前。
第二條 加盟金與保證金 一、加盟金之給付:於本契約簽訂時,由乙方給付甲方新台幣 元,並於加盟期間由甲方購買甲方指定之各項原物料。
二、保證金之提供:於本契約簽訂時,由乙方簽發面額新台幣 元之支票交予甲方,以保障契約之確實履行。
三、本契約更新時,不另收加盟金及保證金。
第三條 加盟權益 一、乙方得享有甲方所提供之下列指導: (一)乙方設店址時之市場、商圈調查評估。 (二)協助完成乙方店舖之設備、擺設、水電、裝潢工程。 (三)對宣傳廣告及促銷提供諮詢及建言。 (四)提供經營、管理策略之指導、諮詢。 (五)商品之管理、調理。 (六)協助人事管理制度之建立。 (七)輔導各項營業報表之製作。 (八)開業前之教育訓練。 (九)商品開發與提供貨源。 (十)新產品之開發、指導。
二、乙方得使用甲方所有之商標、服務標章。
三、乙方應享有牛奶埔之家之商譽、經營技術指導與服務。
第四條 營業主體 一、甲方與乙方係各自獨立之權利主體,乙方或乙方之受僱人對外之一切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除係依合約規定運作或經甲方另以書面同意或授權外,皆係乙方之獨立作為,乙方應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甲、乙雙方並無合夥或代理之關係,乙方或乙方之受僱人不得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代表人,或甲方受任人之名義為借貸、保證、租賃或其他足以影響甲方權益之法律行為;倘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向甲方為民事或刑事之請求,其因此所生之損害,皆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乙方經營該店對外營業所生之稅捐,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商標授權 一、甲方同意將所有商標及服務標章授權乙方使用。
二、乙方不得擅自撤去牛奶埔之家之招牌或將招牌上之圖樣變換或加附記。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所有之商標或服務標章再授權或同意第三者使用。
四、乙方於加盟期間內有關加盟店之表示、商號、商標、服務標章及其他標誌之使用方法,均應遵照本契約之規定。
五、乙方有關營業用之店卡、名片、文件、杯子、器材、耗材、旗幟、海報、宣傳品、優待券及其他一切物品等,凡印有甲方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或美術著作內容者,一律由甲方製作,乙方須向甲方訂購,不得私自製作或向第三者訂購,否則追訴責任。
第六條 開店籌備 一、為牛奶埔之家連鎖店之形象統一及商品規格、品質之維持管理,有關乙方店舖之設計、內外裝潢、設備、什器、裝飾品、廣告宣傳、行銷規劃、企業識別系統等一切事宜,包括施工廠商之指定及工程之驗收,乙方同意全權委由甲方代為處理,乙方並同意配合、遵照甲方之規定作業。
二、爾後如有變更,亦應依甲方之規定調整、配合,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三、關於開店時必要之用具、耗材及其他一切物品,其種類、品質、數量之決定及調度方式,以及開店前後之宣傳廣告,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指示並全力配合。
第七條 教育訓練 一、開業前,乙方須事先募足人員,接受甲方免費提供之教育訓練課程。
二、甲方派任之教育訓練人員之食宿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須通過甲方測驗、考核後,始得開店。
四、乙方於營業中,其店內須留有至少一位受過甲方訓練之工作人員。
第八條 店職員聘僱 一、乙方經營加盟店所需人力,由乙方自行聘僱並負擔其費用,與甲方無涉。乙方就其所僱用職員之工作時間調配、管理、撫卹、薪資、稅捐扣繳、員工福利、資遣、退休等,均由乙方自理,不得要甲方補償。
二、乙方不得僱用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之在職或離職員工(含工讀生)。
第九條 保密條款 一、甲方提供予乙方有關加盟店營運方式、商品調理技術、特定商品之購入價格、主要商品之製法及其他一切關於加盟店營業知識等各項資料、手冊,乙方不得洩露予第三者。
二、於本契約終止後,乙方仍有遵守前項規定之義務。
第十條 競業禁止 一、乙方不得容許第三者於其營業場所內外變相聯營與本契約有關之業務。
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另開分店或為他人經營同一或類似性質之加盟店。
三、本契約終止後兩年,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第三者經營相同之業務。 第十一條 權利移轉之限制 一、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加盟店之經營委託或轉讓或出租予第三者。
第十二條 商品供給及貨款之給付 一、為維持商品之規格及品質,除部分自購品外,乙方須向甲方購入甲方指定之器材、食品、原料等,不得向第三者購買。
二、乙方不得將購自甲方或其他指定業者之物品或乙方自行製造之物品,挪為本契約以外之營業用途,亦不得轉讓或租借予第三者。
三、訂貨及付款方式 乙方透過甲方之訂貨專線訂貨經甲方物流配送,乙方確認無誤後簽收貨品,甲方於當月月底結算貨款,次月五日前將帳單匯整送至乙方處,乙方核對於十五日前將票據(票期為當月月底前)交由甲方業務人員憑簽收單據收回。
四、乙方若未依前項規定付款,經甲方定期催告仍不給付者,甲方得停止供貨,並得請求乙方給付,自次月一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應收貨款之遲延利息。
五、乙方退貨須有正當理由並須甲方同意;退貨程序為:乙方將商品之瑕疵及數量電告甲方倉管人員,甲方再於下次進貨換回瑕疵品。 第十三條 商品管理及販賣方式 一、乙方對於甲方指定物品以外之原料、副原料及其他消耗品之購入,須接受甲方之指導後始可進行。
二、乙方須依牛奶埔之家之加盟店服務標準及各項手冊(於乙方人員接受甲方教育訓練時提供)所示之內容作業。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增減甲方所定商品目錄上之商品予以銷售。
四、關於商品售價,乙方應參考甲方建議之售價,並針對本身地域性、與他店之競爭關係、顧客消費層次等因素,考量後訂定之。
五、乙方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對於食品之保存、調理及器具、餐具等之殺菌、消毒等,須細心留意,否則因而所生之訴訟案件,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為確保乙方維持合乎甲方要求之商品品質及環境衛生、服務等整體水準,甲方得隨時派員至乙方營業處所抽查;若抽查發現有不合格之處,甲方得限期令乙方改善,若逾期仍未改善者,視同違約。
第十四條 營業時間 一、營業時間,視乙方店鋪所在地之情況,經甲方指導後,由乙方決定。 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或無正當原因者,不得擅自停止營業連續三天以上或一個月內休業超過五天。
第十五條 記帳、會計處理 一、乙方須將每日營業額依甲方規定之營業日報表計算後,每天記錄於規定之帳冊上,並傳真予甲方。
二、基於甲方協助建立之營業日、月結報及會計制度下,乙方有義務提供各項報表,供甲方作為了解乙方店鋪營運狀況之參考。
第十六條 遵守法令規章 一、乙方須遵守政府一切法令規章。
二、乙方經營加盟店,須遵守政府各項法令規章。
三、乙方倘因違反法令遭政府機關處罰或警告時,須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乙方店鋪所在地 一、乙方店址設於:
二、上開店址倘因故必須變更時,應事先徵得甲方之同意;欲變更店址之原因,倘若不合理或非必要者,甲方得予以拒絕。 三、乙方店鋪所在地周圍路程五百公尺內,此可通行之道路計算,甲方保證不設牛奶埔之家之直營店,惟上開保證不包含對其他牛奶埔之家加盟店之外送服務範圍之限制。
第十八條 違約處罰 一、乙方若違反本契約第四條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等各條項中任一條項之規定者,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萬元,並賠償甲方之損害,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若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二至五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等條項中任一條項之規定者,經甲方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者(若其情況無改善之可能者,甲方則無需先限期改正),甲方得終止本契約,若有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三、就本契約之履行及各項義務之遵守,乙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如有違反本契約情事者,視為乙方違約。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 一、甲方除得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終止本契約外,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去向不明達七日者。
(二)乙方有破產或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情事者。
(三)乙方有停業、歇業等情事者。
(四)乙方所簽發或交付之票據無法兌現者。
二、甲方依本條規定終止契約者,若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後之義務 一、乙方應於契約終止起十日內,拆除牛奶埔之家之招牌、加盟店營業上所使用之設備、器具及任何附有甲方服務標章、商標、著作之物品;如未於期間內履行拆除義務,甲方得逕予拆除、沒收或銷毀,其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如因而受有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二、契約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之服務標章、商標、著作。
三、契約終止後十日內,乙方應將甲方提供之所有關於營業祕密之文件資料交還甲方。
第二十一條 附件之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契約生效日 本契約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契約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牛奶埔之家負責人:陳香芸 設址:屏東縣恆春鎮新興路16號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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