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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11:06:42| 人氣5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司法周刊1157期~家事事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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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柔性親民家事裁判制度

司法院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 期能統合解決家事紛爭
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等制度 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刊訊】司法院8月24日第139次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鑑於家事事件係處理親屬關係人間之紛爭,和情感、血緣等關係密切,與一般財產訴訟性質迥然有別,亟需將現行分散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予以整合,爰擬家事事件法草案。
家事事件法草案共200條條文,除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也納入保障弱勢之精神,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暫時處分、履行確保及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制度。
所謂社工陪同,旨在使未成年子女在家事訴訟或非訟程序中,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必要,甚或在民事保護令事件出庭作證時,為穩定、安撫其情緒,草案明定法院得視個案情況,通知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陪同出庭協助。
程序監護人係參酌德國程序監護人制度,在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有難以行使代理權或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時,法院得為當事人選任程序監護人。程序監護人可以為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之各種程序上的行為,並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家事調查官係法院為釐清家事紛爭之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參考日本法制創設的制度。家事調查官應依據法官的命令,以其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協助法官分析個案的情況,或引入適當社會資源,以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合併審理制度係為避免當事人間因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家事紛爭而提起不同爭訟,造成無謂的勞費支出,並避免裁判矛盾而設置。草案規定婚姻或親子關係之訴訟事件可以合併提起,同一原因事實所生的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亦得合併請求。
暫時處分制度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因程序延滯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草案中明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具有中間裁定性質之命令,以因應實務處理之需要。
履行確保主要係創設履行勸告制度,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固然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但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之最佳利益,降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情緒對立,創設履行勸告制度,規定債權人聲請後,法院採行結合社會資源之勸告措施,使法院於強制執行前,得協助債務人自動履行,進而維護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之權益。
此外,家事事件法草案還規定專業處理原則、程序不公開原則、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強制調解原則、調解委員之資格、國際管轄權、合併聲請制度、關係人參與程序之保障、未成年子女表意權之特別保護,以及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等重要之原則、制度或措施。
家事事件法基本精神著重於使專業法官本著同理心審理家事事件,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柔性親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司法院至盼學界、社工界、婦幼團體、法律界等各界人士能共同支持,以利立法院及早審議通過,完成家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草案資料詳見司法院網站/法規草案)

轉載司法院司法周刊第1157期電子檔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557_main.html#1

台長: 長慧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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