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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8 14:52:45| 人氣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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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沙閣2008刑事制度聲明


碧沙閣2008刑事制度聲明

針對近年來刑事法系衝突與刑事訴訟爭議,

本人聲明如下:

一、證據保全優先主義: 無足夠之證據, 即無起訴之必要。
緊急處分權應回歸檢察官以應前審所用, 由檢察長核可或撤銷即可, 避免合議庭法官無法即時做出適當裁定並自陷未審先判之心證立場。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 律師僅能到場遂行探望嫌疑犯、隔間隔音監看、陳述立場、了解偵查程序與必要代行事宜, 而不能旁聽偵查內容、引導偵查與審閱起訴前筆錄和證物。

二、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犯採審定前羈押主義: 具足夠之證據, 即有羈押之必要。
檢察官應有起訴定罪之證據把握, 檢察官不負發動緊急處分權於適宜情況下之冤獄賠償連帶責任。 檢察官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起訴。

三、一級三月速審速決主義: 遲來之正義不是正義。
法院應於起訴後六個月內完成二審宣判與三審上訴, 每一審級僅允許一次原審院內抗告與裁定, 並廢除更審制度。 第三審一律由檢察總長決定上訴與否, 並廢除非常上訴制度。

四、嫌疑犯準犯罪人化主義:
嫌疑犯於未三審定讞以前, 皆屬”準犯罪人”之列。 準犯罪人應有別於已定罪犯罪人之待遇, 得準用新兵營之士兵待遇。

五、法官獨任主義:
一審法官一人, 一審抗告法官三人, 二審法官三人, 二審抗告法官五人, 三審法官五人。 法庭交相詰問制度即具參審制效果, 不採感官式陪審團制度。

 

 

碧沙閣主  2008.12.18

台長: 碧沙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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