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12-04 12:07:54|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中華公民革命黨1204聲明

 


 

 

針對現行社會救助法的法規內容、實質低收戶現況與基層社政人員的

 

行政標準存有極大落差與法理錯誤的嚴重事實,

 

本人駁斥如下:

 

 

一、基層社政人員不能將單親家庭申請人尚有未共同生活並具工作能

 

力之65歲以下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最低可能收入列入第45條所認定之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之內。

 

理由():                            

 

5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直系血親尊親屬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基層社政人員不能僅憑民法中規定有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 而將

 

上述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申請人之離異配偶的最低可能收入直接列入家庭

 

計算人口範圍之內。

 

理由(): 該類與申請人具有直接扶養義務與間接代行扶養義務之親屬,

 

須先確定目前是否具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存在, 亦須確定對方是否

 

另有應該互負扶養義務之其他親屬存在並將至少最低收入金額劃分出應負

 

等份, 而非逕行以最低收入金額乘以人數計算之。

 

理由():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 並非全然皆須受到道德上的譴責與民

 

法上的約束, 行政機關應以收入事實為準, 並須考量申請人不接受扶養

 

尊嚴因素。

 

理由():直系血親尊親屬不竟然應受到仍須負有扶養已成年並具有工作能力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當然義務之法律約束, 該約束亦非當然具有正面之道德

 

與風俗意義。

 

 

 

碧沙閣主  2008.12.04

 

台長: 碧沙閣主
人氣(3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