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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公民革命黨第一次起義行動 2008/05/09 16:00


2008年5月9日下午四時, 本人親自向基隆地檢署告發基隆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8

號承審法官枉法裁判罪嫌(基隆地檢署97年度他字362號)。 告發理由已如5月2

日碧沙閣內”終結愚昧之枉法裁判篇”一文所述。 此項起義行動之意義如下:



1.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乃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司法院與所屬各

級法院, 數十年來, 單就與破產法相關的見解與判決而論, 多屬曲解法律之汎

政治與汎道德之法官心證使然。 枉法裁判罪若僅限於法官做成判決後方能適

用, 不但無補於正義, 亦增寬明知而故為之枉法謀利空間。 故而, 十數年來與

金融相關之結構性犯罪與社會亂象會如此嚴重, 實因政府故意無能與放任所致

之害。

故必革之而得正治也。



2. 法律條文多以簡潔為要, 法律界與民間卻習以限制推論為詮釋法律之常規,

並且視長期曲解法律為能耐具否之實力表現, 此類主流論調根本無視於國法與

制度之存在。 故而, 有錢判生與無錢判死之譏尚且普遍存於輿論之中, 人民於

未受足夠法律與訴訟保障以前, 政府與國會即累積大量向財團、優勢族群與政

府機關嚴重傾斜之法令與制度。 治理與審判機關之自我高級化, 並動輒以刑罰

與道德來要脅已被刻意持續排擠於功利邊緣之人民, 或者, 以訟件過多與影響

社經等似是而非之理由推諉之, 此舉著令本人不齒!

故必以簡克繁而得中治也。



3. 此告發行動將能突顯隱藏於現存債務清理雙軌制度下之人謀不臧與法令矛盾

所在, 並可積極促進台灣內部之社會經濟、法令制度與公務執行之正常化、效

能化與單純化發展。

故必攻之而得反治也。



歡迎認同本黨者, 於本黨向內政部報備成立以前, 以適己之方式, 有效地表達

各種參與之意願與行動!



廖家慶 於中革黨山海關臨時指揮所 2008.05.12 21:18

台長: 碧沙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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