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
(詳全文)
發表時間:2008-08-27 14:45:21
| 回應:0
幸福是靠自己去爭取的 ~不管是友情或愛情很多事情~~錯過了就沒有了, 錯過了就是會變的 --
多想想別人的好,忘...
(詳全文)
發表時間:2007-05-14 20:48:40
| 回應:0
吳淡如說:「年輕的時候真的因為買錯東西,交過很多學費但是到了現在,我已經能夠認識自己、了解自己知道什麼東西適...
(詳全文)
發表時間:2006-11-20 15:57:02
| 回應: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