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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2 03:41:41| 人氣2,5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菁英留學計畫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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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將啟動跨部會的「菁英留學計畫」,耗資三十五億台幣,對「重點留學科目」精選人才出國留學。培育人才乃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石,與亞洲他國相比,我國的公費制度雖歷史悠久,但是在規劃上多有值得檢討之處。筆者有幸以公費赴美深造,綜合個人及其他公費生的狀況,對政院的留學計畫提出建言如下此大家分享:

首先,國家贊助留學生,應該確立贊助的目的。此次所謂「菁英留學計畫」倘僅為了贊助菁英留學而設,則不應該限制留學國別或留學年限,只要學生有能力申請到國外學府,政府只管發補助獎學金即可,學生學成後,也無須要求學生一定立刻要返國。但是,倘如本計畫是為國家儲備人才而設,則應該妥善規劃留學國別,有計畫、長期且連續的培育該學門該國別的人才,而不能僅做一時興起的實驗。我國公費制度向來與人捉摸不定之感,常令有志報考的學生無從準備或預測。 以筆者為例,筆者應考的科別為八十七年的留美刑事法學門,之前幾年並無獎助此學門,之後幾年亦未見此學門之贊助,倘國家認為我國的刑事法學有多元化、學習美國法學的需要,豈難道僅筆者一人便可負擔此任務?要學習他國法政經濟的優點,應該要連續有計畫的栽培相關人才才對。此次菁英留學計畫與教育部的公費留學考之間的關係如何?是否目的各異?還需要進一步的澄清。


另外,在獎助方式上,以赴美法律學科為例,政府一概獎助三年不知此一「三年」期限從何規劃而來?據報載,此次菁英留學計畫中對人文學科的補助也是以三到四年為限。三年對美國法而言,是一個念碩士(LLM)太長,又不可能唸完博士(SJD)的年限,美國的法學院向來甚少提供獎學金,於是有志攻讀博士者,三年過後只得自行設法,或貸款或半工半讀,甚至只好讀完碩士便放棄。既然政府已經有心獎助公費生,這樣的獎助做到一半,誠屬可惜。而在生活費的部分,在美國的公費生不論地區,一概以一個月美金一千元為生活費。筆者學校地處鄉下,生活尚可支付,然其他公費同學如在波士頓或紐約求學,最便宜的房租也要美金一千元上下,支付完房租幾無餘額。與新加坡、日本、韓國甚至中國相比較,我們的公費生活費實在倒數偏低。

政府之所以給付公費生不足的學費與低廉的生活費,不外乎認為獎助公費生的「報酬回收率」不高。因為有些公費生在學成後拒絕返國,有些則在出國後不知所蹤,然而這種現象,很大一部份的原因在於政府對公費生義務的強制力根本未能完善規劃落實。目前的公費制度,要求公費生拿到學位必須返國服務,但對於返國後要做什麼,政府毫無規劃與要求,換言之,公費生在返國後就算不工作也無所謂。而對於未履行義務的公費生,政府的處罰又很輕微─僅需賠償所領的公費,沒有其他進一步的處分,在追討獎助金額上也不夠積極,這當然會造成公費生在學成後人才流失的結果。

我們國家的公費留學制度過去太著重於事前的選拔,卻不夠重視選拔後的培育、運用和規劃!這次看報載的菁英留學計畫,也是大力強調事前的遴選過程的謹慎公平,而並未見到行政院對於「菁英」們的學成後有何宏觀的規劃。如果政府認為獎助留學是為了國家發展,然則對公費生返國後的義務,應設有完善且嚴格的規定。既獎助了公費生,卻無法善用公費生,要如何達到儲備人才的目的?公費生是以納稅人的金錢出國深造,本身對社會國家應負擔更大的使命感。而國家也應善用公費生的人力資源,重點不在於送了多少人出國,而在於有無善用和善用了多少出國留學的人才。政治的短線操作已經夠多了,人才培育是百年大計,不應只是重在「菁英留學」而已,菁英在留學之後對國家社會能有什麼幫助,才應該是計畫的重點!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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