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經過當事人同意,若P老虎您希望我徹下此文
麻煩您告訴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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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IGER在96年3月14日於捷運板橋站被騙(2007-03-14 22:52:51)
P老虎說:
報案絕對有用,如果妳是在捷運站被騙,找捷運警察,一般分局派出所不太想裡,我是3月份被騙的苦主。
我當時是跟捷運警察報案的,他先做完初步的筆錄後,就帶我到板橋分局再做一次筆錄(因為捷運警察無法開報案三聯單),不過分局作筆錄時,他們的態度真的令人無言。
拿到報案三聯單後不久,捷運警察的刑事組,又打電話要我去做筆錄,我就這樣做了三次筆錄。
因為之前捷運警察刑事組有么嫌紀錄,所以他很清楚么嫌是慣犯,之後就有移送到地檢署。
最近我收到板橋地檢署的刑事傳票,我是告訴人,最近要開訓問庭。
所以各位,現在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一罪一罰,雖說么嫌的罪刑行度很輕,不過如果被他騙得人都報案而且提告的話,他就有吃不完的免錢飯的,不過真的要花妳不少時間是真的,不過妳不用到地檢署提告,只要要製作筆錄時,要求註明要告他詐欺,警察就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自然傳你提告。
不要讓這種人如此好過,讓他一直吃牢飯,想到就生氣~
(2007-06-14 1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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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iger的呼籲:
各位受害者:
我也是么嫌的受害者,今天下午到板橋地檢署,接受庭訊,檢察官已受理我的案子,是板橋地檢署簡股陳伯均檢察官承辦。
不過他手上好像只有我提告的案子,么嫌在庭上還想以7000和解(牠騙我3500),我拒絕了,我決定告他不和解。
所以各位被害人,勞煩你花一些時間,對么嫌提告,不然他會繼續行騙下去。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現在是一罪一罰,雖說詐欺罪刑度不高,最多判各幾個月或一年,但是如果有超過10案件都成立,那就是可以關牠5-10年了~
大家花點時間,讓么嫌得到教訓吧,不然以後會有更多受害人~
板橋地檢署電話:02-2261-6192
簡股分機:556
(2007-06-25 22:31:47)
站長回應:
訴訟輔導的分機:116
(我今天打去問,可能因為打攪他們的午休,所以態度還蠻不好的,簡短的回答:就來告啊~ and 證據啊~*我詢問要攜帶的東西*)
(不過我問到板檢的申告接受時間是24hr的,全年無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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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大家好:
恭喜herry 拿回原本屬於他的錢~
其實我當時決定當庭不和解,除了一定要給么嫌牠一個教訓外,另一個原因是:么嫌牠給我的和解金有可能是其他受害者的贓款。
想到這裡我就絕對不原諒他,不然會有更多人受害!!!
想想有多少人會願意花這麼多心力來報案,做筆錄甚至出庭?
很少!
這也是么嫌牠會一再犯案的主因,投資報酬率很高阿,想想他只要得手10次就超過我一個月的辛苦所得!
其實不能怪分局警察,他們的勤務太多了,但是捷運警察無法受理報案,這也是制度的不完全,對我們民眾而言,分局派出所警察與捷運警察,不都一樣嗎?
可惜他們的確不一樣,所以捷運警察無法開報案三聯單給你我,他們只能讓案發地的派出所做筆錄,取得報案三聯單,讓案件成立,之後捷運警察刑事組在進行其他的偵辦動作。
一般分局派出所警察勤務太重了,所以他們不願主動淌這渾水,而捷運警察知道么嫌的可惡加上是慣犯,所以他們會主動熱心協助你讓案件成立,移送檢方。
當初捷運警察的胡警官告訴我:么嫌是十分的狡猾,在捷運警察偵訊時態度很差,完全不合作,才讓他們印象深刻。
恩~各位被害人,
如果妳有被么嫌詐欺且是在捷運站內,記得忘卻分局派出所警察冷落的態度,要堅持報案而非備案取的報案三聯單,之後捷運警察刑事組接手後妳就會感受到警察也想辦么嫌的積極態度。
大家加油,讓么嫌受到牠應得的教訓。
my email:ptiger0407@yahoo.com.tw
(2007-07-06 22:33:07)
站長回應:
謝謝你的說明
還有另一個方式:就是直接去地檢署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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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板橋地方法院的判決出爐了~
結果令人失望~
法官判處么嫌四個月有期徒刑,經偉大扁政府減刑條例減刑1/2為有期徒刑2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nt1000/day)。
收到判決書時,整個人傻眼,無言~極度不爽~
隔天立即填寫:申請檢察官上訴狀~
內容如下:
第一:么嫌於95年4月使用相同的詐術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起訴書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利用一般大眾同情心詐財,危害社會樂於助人的善良風氣,犯後極盡狡辯,顯無悔意,因而求刑一年半,以示懲儆。該案於95年10月11經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2375號判處徒刑9月確定。
此次么嫌經司法矯正後再度以相同的手法犯案,卻只遭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比初次犯行的刑期還輕(九個月),如此的結果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經司法矯正後仍不知很改而累犯的罪犯理因判處更重更久之刑期,讓累犯的慣犯不敢輕易再犯案,以收司法懲戒之效,如再犯之刑期比初犯輕,院方如此的判決豈不是在鼓勵所有罪犯繼續犯案,反正刑期會因犯案次數增加而遞減,讓么嫌有恃無恐繼續利用大眾同情心詐財。
第二:么嫌在本案審理期間,依舊繼續犯案,被詐騙人數在兩人以上,其中有兩人於960911至貴署開訓問庭,顯見么嫌蔑視司法至極,此次法院的判決更有鼓勵么嫌繼續犯案之嫌,本案陳檢察官伯均還在起訴書中特別註明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結果法官竟僅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比前犯案的刑期九個月更輕,相信檢方對此判決應有不滿之處,對於被害人更是一大打擊,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報案,做筆錄,開庭,結果得到的竟是鼓勵么嫌繼續犯案的判決,這如何讓人心服接受此一司法判決,司法為守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如依此判決,讓人有錯覺此一最後的防線竟是鼓勵罪犯繼續犯案,因為犯案越多會越判越輕,理論上對於累犯的罪犯處刑的刑度應該是遞增,才有赫止意味,豈有遞減之理~這讓人情何以堪阿?????
第三:為何法官未判決沒入么嫌的犯罪所得或是將么嫌的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因為么嫌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如此不是鼓勵么嫌繼續犯案,利用其取得贓款作為易科罰金所需的資金,如此司法豈不是鼓勵犯罪嗎?讓么嫌撤徹底底蔑視司法,國家竟然允許罪犯利用其犯罪所得繳交其罰金進而免除其刑,這不就是一件天大的笑話且令人無言的笑話嗎~台灣的司法竟淪落至此,實在令人可悲,懇請檢察官上訴,還司法與被害人一個公道
第四:么嫌為利用大眾的同情心進行詐騙,如果么嫌的罪行沒受到合理的懲罰,將會使類似的罪犯日益增多,人們對於陌生人採取更敵對的態度,不願對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社會人群關係將變的更加冷漠,對於真正需要協助的人也袖手旁觀,相信這絕非檢方樂見的結果,故懇請檢察官發揮司法正義,提起上訴讓么嫌獲得應有的懲戒與教訓,並要求沒入犯罪所得或請求將犯罪所得歸還被害人,避免么嫌利用那些贓款進行享樂之用。
今天收到板橋地檢署的書涵,
檢察官接受我的申請上訴狀,向法院提起上訴~
各位~一定要對么嫌告到底~
讓牠付出代價~
ptiger
(2007-09-19 22:12:13 )
站長回應:
>第三:為何法官未判決沒入么嫌的犯罪所得或是將么嫌的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
**刑事法庭只判罪與罰,至於你提到的[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部分,是民事賠償的範圍,要另外再告民事法庭,要求金錢或是精神等等的賠償
至於易科罰金的部份,主要是因為在法律的界定下,這種小額詐騙算輕微的案件,為減低監獄的負荷,法官有裁量權(?不確定)可以判易科罰金
但無論如何判的太輕了點,實在很難讓受害人心情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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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補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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