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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0 22:43:51| 人氣2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吳老師命案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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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聞,尤其是殺人和自殺一堆,不襟要問現在的人怎麼ㄌ?怎麼那麼脆弱ㄋ?沒有情緒出口可發洩嗎?

由於即將為人師表,所以對有關教育的新聞會更注意,而最近吳老師命案尤其顯眼,不論死者的職業身分,都是一條寶貴的生命,只是大家著重"老師"這個頭銜,而且...我的學生不就都是..屬於這年紀..天阿!!不敢對學生大小聲囉!這幾天有很些老師說,看我一副就是學法律的,怎不當律師,去賺大錢ㄋ...嘿嘿嘿...我說..我唷!不想壓力太大拉!況且我比較想當檢察官,不過很難考...

而吳老師命案至今風風雨雨,演變成嫌犯的父親內疚自殺,相信很多人看到新聞的這一幕,不免感嘆"生子如此,不如無"。但重點是這個案件帶給大家一個思考的角度,是現行法律對於少年犯過度保護的爭議。原本是以教育代替懲罰的美意,卻變相成為"殺人強姦請趁早"的法律漏洞。

刑法學理之中,有個概念叫做"有責性"。什麼是有責性? 簡單說就是當事
人的責任能力。我國刑法18與19條規定了國民的責任能力範圍:
刑法第十八條: 十四歲以下,不罰﹔十四歲到十八歲,以及八十歲以上,減輕其刑。刑法第十九條: 心神喪失者,不罰:精神耗弱者,減輕其刑。
法律明確將有責性分成三類人。第一是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也就是十八歲
到八十歲之間,精神健康正常的男女國民。第二類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也
就是十四歲到十八歲,以及八十歲以上,或者精神耗弱之人﹔這樣的人只
需背負有限之法律責任。第三類則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也就是十四歲以下
和心神完全喪失之人,此類人即使犯法,也無須背負法律責任而不罰。

一般常看到的精神病犯罪屬於精神耗弱﹔因為在日常生活中與常人無異,
只有少數情況下才會發作,故不容易被發現而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真正的心神喪失者行為明顯異常,很容易分別,通常早早隔離於社會之外,犯法的例子微乎其微。

爭議點是少年犯罪是否應比照"精神耗弱"? 十四歲以下比照"心神喪失",
是否正確? 我國法律訂定於民國十六年,當時並沒有國民義務教育﹔教育
不普及的情況下,大部分的人都是由家庭教育學習是非觀念與倫理道德,
法律只有勉為其難規定以十四歲為責任能力的下限。

現在營養發達,國民發育越來越早﹔而且教育普及。在這種情況下,跟過去一樣,將十四歲以下之少年犯"視同"心神喪失,而列為無責任能力,個
人認為是很有必要再商榷的。實務上國小中高年級的老師不難發現,其實
目前高年級學童已然提早出現"國中化",身高體型以及思想像個小大人﹔
不可能不懂一般社會觀念所能容忍的是非對錯,更不是"心神喪失"。11歲
的五年級男生,看A 片會興奮,可見得已經進入青春期早期,不是我們所
想像中,仍然天真浪漫不懂事的小男孩﹔而是一個思春少年。

中外社會,每個國家的數據都顯示少年犯罪年齡層逐年下降﹔兒童犯和
少年犯都不再是特例或者個案。犯罪專家提議目前刑法的責任能力門檻
明顯已經不合時宜,應向下修正至12歲,與少事法處理年齡相銜接。個人
認為除了刑法責任能力應向下延伸以外,對於特殊性質之犯罪,應朝原則
寬容,例外處罰的方向修法﹔七到十二歲之間的正常兒童,若犯下特定罪
行(如殺人,強制性交,重傷害,強盜結合,擄人勒贖),除了感化教育外
,應不排除接受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罰。

現行少年犯假釋門檻過低的問題應該一併檢討。現行刑法唯一死刑的罪只
剩下海盜結合罪,其他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都已經不是唯一死刑,我們
的刑法嚴格來說,已經是相當保障人權的法典(保障罪犯人權?),所以提高
少年犯優惠門檻並無人權團體所謂侵害人權的疑慮﹔少年犯減刑更不應該
與成年犯相差太多。這部分可能也須將成年犯的假釋條例一並檢討修改,
將假釋門檻提高為刑期的三分之二,少年犯則是二分之一。

司法官只負責執法,修改法律則是立委的責任。請大家一人一信,跟自己所選出來的立委反應這個亟需重視的問題。像選出一些打架立委,婚外情立委,搖頭立委,...這些對我們有實質幫助嗎?


ps:Bonnie觀點和網路新聞和GTOteacher結合和六法全書!!

台長: 小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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