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要來介紹「偷盜戒之釋疑」,同時這一集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首先,我們必須先瞭解偷盜是由身體去造作的,所以偷盜是攝屬於身業。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幾個問題:假使有人心中發起惡心:以存心要讓受害者很難過的心態去當面奪取財物—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當強盜—這個發惡心奪取他人財物的人,就會得到有作罪和無作罪。如果不是以惡心而奪取或偷竊,只是生活上需要而去偷小財物,讓人不會覺得很痛苦,這個人就只得到有作罪而不得無作罪;因為他沒有根本罪,所以沒有無作罪。有惡心就得到根本罪跟方便罪,而使有作罪與無作罪具足。如果數數而取,比如說今天偷一袋麵粉,明天偷幾根蔥,後天偷幾斤米,對有錢的主人來說是不痛不癢的,這當然不會是很重大的取,物主不會立刻知道,就叫作偷,當然不是惡心而取。惡心而取往往是大搬家,知道一定會讓物主很痛苦;所以無惡心而偷偷竊取,只是為了生活需要或者是貪小便宜,就只得到有作罪而沒有無作罪。如果本來把一件物品寄託在別人家,後來不告訴所寄託的人而偷偷地取回來,也沒有惡意要對方賠償,也就是「若寄時取」,這也是偷,但不屬於惡心。如果是偷斤減兩,或者作工程時偷工減料,也就是「市易取」,這也是偷;這些都是屬於偷罪而不屬於劫盜。所以 佛說:【若數時取,若寄時取,因市易取,亦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盜是強取、惡心而取,知道物主在家看守,他卻不顧物主的制止而惡心強行奪取、奪走,讓物主很難過,是強取、奪取,這與不知不覺地偷取是不同的。
如果自己不偷、不搶也不用,卻教別人去拿他人所有的財物回去受用,這也得有作罪跟無作罪。為何這麼嚴重呢?因為有偷竊他人財物之心的緣故。這是因為他是主使者,不但有根本的無作罪,也動口教人去偷而使物主損失財物,所以又得有作罪。所以 佛說:【若自不取、不貪、不用,教他令取,是人亦得作、無作罪。】(《優婆塞戒經》卷6)可是反過來,假使有人潛進別人家中,本來的目的是要偷金子,可是他偷出來一看,只是偷到銀子,他不想要,就把它拿回去偷偷放好。這時候他有沒有得到偷盜之罪呢?沒有!他只是隨即還回去就沒有罪了,因為根本、方便、成已都已經不成就了,當作是沒作過,所以無罪。所以 佛說:【若欲偷金,取時得銀;出外識已,還置本處,是人不得偷盜之罪。】(《優婆塞戒經》卷6)又如有人起念要偷金子,偷得金子之後心裡想:「黃金也是無常,死後也帶不走,還是空手而去,這樣子而造作偷竊的重罪就很不值得了。」他心中悔恨而想要把金子送回去放好,可是又怕被人發覺而沒有面子,就巧設種種方便,趁著物主不注意的時候趕快放回去;雖然金子曾經被他偷離本處而有方便罪,但他後悔所犯的罪業而巧設方便把金子放回去了,根本及方便罪就都消失了,所以不得偷罪。換句話說,作了補救而使所犯的所有過失不曾或不能成就,戒罪與性罪就消失了!所以 佛說:【若欲偷金,得已即念無常之想,心生悔恨,欲還本主而復畏之;設餘方便,還所偷物;雖離本處,不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所以如果是不小心誹謗了正法,就應該趕快公開懺悔地說:「我誹謗錯了,後不復作。」這就如同「雖離本處,不得偷罪」,因為補救完成了,傷害已經不存在了!這才是聰明人!
古人蓄養奴婢,都看作是家人;雖然身分不同,卻是家屬。現在民法的親屬篇中也有這樣的規定,法律上叫作家屬。家屬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永遠住在一起,就叫作家屬。如果是認定為家屬的奴僕,主人的財產中有一部分是與奴僕共有的,不單是由主人完全所有的。所以,這些家屬的奴僕對這個家庭的財產也是擁有部分的所有權,古時候是如此的。現在法律對財產的所有權已經有所區分,只有四個順位的繼承權。但是古時候家屬的地位跟現代不一樣,主人的財產他們也有分,所以財產是互相共有的。有時候主人會給奴僕某些財產,但仍然是共有的;而主人的財產也是與奴僕共有的,所以「奴僕財產,先悉生意與主同共」,既然大家共有,但是後來奴僕起了貪心,心中想要把某些財物據為己有,就在主人不注意的時候直接取來據為己有,他心中有疑:「我這樣私下拿了過來就應該算是我所有的吧?」所以就藏了起來,讓別人都找不到。可是後來又想:「我就算藏起來了,但這東西應該我也有分、主人也有分,仍然是我跟主人共有的。」這就改變意思了,沒有要把它竊為己有單獨所有的意思,也沒有必要遮藏了;這時候雖然已經偷離本處,但他已經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了,所以就公開放在自己安住的房間裡,這樣就不得偷罪了,這是取來使用罷了。所以 佛說:【奴僕財產,先悉生意與主同共,後生貪想,輒取主物,取已生疑而便藏避;復思是物同共無異,雖離本處不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但如果一直都藏密得很好,讓人家永遠都找不到,是把自己與主人共有之物據為己有的意思,這就是疑為主物而竊藏之,就不是起意認為是與主人共同擁有的,已成為將主人之物據為己有的偷竊意思了,就得到偷竊之罪。
假使有人因為旅行而到遠處旅行,他的財物在路上被強盜全部剝奪了。古時候的印度常常有法律規定:村主負責所管轄範圍的治安,對盜賊有生殺之權;村中若有盜賊,村主就要負責賠償。這時候,如果這位被強盜搶奪的人向村主求償,村主問他說:「你被賊人所剝奪了,丟了哪些財物呢?我來償還你。」被搶者明明只被搶一兩黃金,他卻說:「我被搶了十兩黃金。」這是「說過所失」,也就是說,他所說的已經超過他所損失的,他不誠實地向村主取得十兩黃金,就得偷盜罪。所以 佛說:【若人行路為賊所剝,既至村落,村主問言:「汝失何物?我當償之。」若說過所失,取他物者,是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會犯的狀況。比如說有人發心要送給別人兩件衣服,但對方說:「我用不著兩件,只要給我一件就好。」這個人就把另一件留下來帶回去,那也得偷竊罪。這叫作出口成願,話講出去了就要履行。有人不肯接受這個觀點,他說:「明明是我的東西,是他不要,我帶回來為什麼得偷罪呢?」這是因為出口成願,講出去的話已經收不回來了,只能更正而不能強辯說是沒有說過;講出去了就要履行,我們必須把兩件都送給他;如果他堅持不要兩件,可以反過來回送給你,但我們不可以因為他不需要就直接帶一件回去,否則就成為偷竊之罪。所以 佛說:【若有發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須二,輒還留者,是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
下面這種情況我們也要留意,比如說有人發心想要贈送房屋、床鋪、醫藥、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資給一位比丘,他已經發心而把贈與供養的意思說明了,但是在即將供養這位比丘之前,聽說有某某大師要來,他就改變心意了:「那我不如去供養那位大師,比供養這位比丘更有福報。」所以就去供養另一位大師了,那麼他因此就得到偷盜罪。所以 佛說:【若人發心,欲以房舍、臥具、醫藥、資生所須,施一比丘;未與之間,更聞他方有大德來,輒迴施之,是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這個偷盜罪,下輩子可難還了!真的不好還的。因為雙方都是比丘,所以來世真的不好還。但是,如果有人本來是要去護持否定正法、破壞正法的道場,現在聽說那是破壞正法的,又聽說另有一個道場才是正法,這個人就迴施於正法,這狀況是不一樣的,因為 佛指示過:對於破壞正法、不守戒行的比丘,我們應該要默摒及遠離,還要加以破斥。所以這二件事情不可等視齊觀,不能相同的看待。
如果出家人攝取已經往生的比丘生前的所有的財物,這是從什麼人那邊得了罪呢?罪會產生,一定有對象,沒有對象就不會有罪,所以前面說的有三種戒罪:根本罪、方便罪、成已罪。乃至說:如果沒有成已之罪,根本罪就不成立。這是因為罪的成就,一定是有受損的一方,比如說身體受損、財物受損、名譽受損等等。所以得到罪業的時候,一定已經有被得罪的人,也就是一定有受損的一方。比如前面講的:本來想要施給某甲比丘,後來卻因為遇見大德比丘前來而轉施大德比丘。既然已經說好要施給某甲比丘,後來又轉施給某乙比丘,這就從某甲比丘那邊得罪了;也就是某甲比丘那邊有財物損失,因此而說施主得了偷盜罪;凡是得罪,都一定有被得罪的一方。同樣地,出家人可以獲得其他出家人往生後所遺留的財物,但若從命過比丘取得財物時,如果所取並不如法,那是從誰邊得罪呢?這裡我們分成三個部分來說:
第一種情形是:如果已經有過羯磨了,羯磨就是主持誦戒及所結界的道場中的事務;意思是說:如果已經有了共修團體或道場,其中主持誦戒及管理道場事務的僧人就是羯磨僧。如果有命過比丘所遺留的財物,必須經過羯磨時由主持羯磨的比丘來作決定歸屬的。如果已經有羯磨之後,沒有依照戒律由羯磨僧分配而取得,而是擅自取得的話,就是擅取命過比丘的財物,就從羯磨僧那邊獲得戒罪。那第二種情形是:如果無法舉行羯磨,就得要依戒律精神共同分配。如果沒有如法取得命過比丘的財物,就是從十方僧獲得戒罪,因為還沒有經過羯磨而無羯磨僧的話,這命過比丘的財物是屬於十方僧所有的,若是不如法取得,就從十方僧得罪。第三種情形是:如果命過比丘在臨命終時曾經指定要贈與某比丘,但是那位比丘來不及取受,有人先行取走了,他就是從受遺贈的比丘那邊得到偷竊的戒罪。所以 佛說:【若取命過比丘財物,誰邊得罪?若羯磨已,從羯磨僧得;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若臨終時,隨所與處,因之得罪。】(《優婆塞戒經》卷6)
如果是去佛寺,供佛之後的供品想要取回,應該向寺院的管理者取得同意;若是去佛塔供佛,要向守護佛塔的人要求取回。如果沒有先說明就直接取回,或者守塔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取回。如果直接或強行取回了,這個偷盜罪是從寺主或守塔人那邊得罪的。所以 佛說:「若偷佛物,從守塔人主邊得罪。」(《優婆塞戒經》卷6)如果有人問:「我在自己家裡佛堂供佛的食物,照這道理來講,供佛後我自己就不能用啦!也不能拿來送給別人嗎?那是不是要放著爛壞了呢?」其實在我們自己家中的佛堂,我們就是守塔人;所以我們向佛像問訊或禮拜以後,就算是贖回了。如果覺得不安,再上個香,以香贖回也可以的;如果已經上過香了,不想重複上香,也可以用一朵漂亮的花,或者一小盤有香味的花來贖回;這裡講的守塔人,而我們自己就是家中佛堂的守堂人。如果將來有機會去朝聖,一定會遇到佛塔,如果是有守塔的人,供佛後就留著,不要取走;如果沒有守塔人,我們覺得放著壞了很可惜,那就以香、以花來贖回。在聖地,現在都有印度政府派人管理,所以去那邊供了以後,我們就留著;除非所供物品的價值連城,被守塔人取走了不如取回來供在自家佛堂供佛,我們就用香花贖回,因為那邊的守塔人已經都是不信奉佛法的外道或世俗人了,不可能幫我們繼續供奉在佛塔中的;若不是極有價值,我們就留著,讓他們去受用,守佛塔的人也比較歡喜,整理得清潔,讓佛塔比較莊嚴。供了佛像以後就是佛物,供佛物若是在有人管理的佛塔中供養,供後若沒有如法贖回,就是從守塔人主邊去得罪。
如果是暴水、大水漂來的財物、穀米、水果、衣服,或從田邊漂來的瓜類及一切資生之物,因為無從查起,所以取了並不得罪。所以 佛說:「若暴水漂財物、穀米、果蓏、衣服、資生之物,取不得罪。」(《優婆塞戒經》卷6)如果有貴重物品漂來,譬如好家具,上面剛好釘有地址或姓名,可以去查知是誰所有的,取了就得罪。如果沒有閒工夫去弄清楚,我們也可以送到警察局去招領;三個月期滿若沒有人領取,就可以取回去持有,取了就不得罪了。
《菩薩正行》「偷盜戒之釋疑」這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