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掉4顆牙,酒測吹嘸風,不罰!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基隆陳姓男子騎車遭警攔檢酒測,陳連吹四次,酒測器都無法測得呼氣,員警以拒絕酒測開了一張六萬元的罰單並吊銷駕照,陳不服提出異議。法官勘驗現場光碟,發現陳掉了四顆門牙,但吹氣時腮幫子有鼓起,認為他並非拒絕酒測,撤銷罰單,判決不罰。當初開單的員警在出庭作證時表示,當時陳的確很用力吹氣,應該是因為沒有牙齒吹不出來;不過,其他員警昨天則表示,吹酒測器是用嘴唇含住吸管,以腹腔與胸腔吹氣,只要大力呼氣,都可完成,這應與有沒有牙齒無關。家住基隆的陳姓男子,今年元月十三日晚間,騎車經過汐止北山大橋機車道,被警方查獲酒後駕車,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拒絕酒測的六萬元罰單及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但陳某認為,當時自己雖然酒後駕車被攔下,同時配合員警進行了四次測試,是酒測儀器均無反應,因此也無從證明他當時的飲酒量超過標準,更不能說他不願意配合,員警不應指他拒絕酒測,要法官還他公道。法官當庭勘驗員警取締陳某酒駕的錄影光碟,發現陳某的門牙和側門牙都已經掉光了,而當時陳曾簽署酒後確認單,進行酒測時,也看到他鼓起腮幫子,用力吐氣,員警亦在旁指導如何吹氣,但最後還是無法完成整個酒測的程?
C法官認為,陳某在過程中已遵從員警要求吹氣,自然沒有拒絕酒測行為,況且酒測儀器未能測得數值的原因甚多,縱使儀器功能正常,仍可能因為員警操作方式、受測人個人呼氣量、肺活量等變數導致測試失敗。法官強調,員警不能僅因酒測儀器測試失敗,就逕自認為是拒絕酒測開罰,應以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抗拒或阻礙行為,所以判決撤銷陳某的罰單。員警表示,每次攔到酒駕,駕駛人常常以要尿尿、喝水,甚至還用漱口水、綠油精等拖延時間,其實這些花招根本沒用,因為酒後酒精散布於肺部,酒測時用力呼氣達一定量時,機器就會「啵」一聲,這名沒門牙民眾酒測不成,應該只是個案(中時電子報
100年4月11日報導:掉4顆牙 酒測吹嘸風
法官:不罰)。
【疑義】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固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惟所謂「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乃指當事人有抗拒或阻礙行為,而且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也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陳某連吹四次,酒測器都無法測得呼氣,與「拒絕」酒測,尚屬有間;而且陳某「無法完成整個酒測的程序」,也非其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係「陳某的門牙和側門牙都已經掉光了」(進行酒測時,也看到他鼓起腮幫子,用力吐氣,員警亦在旁指導如何吹氣,但最後還是無法完成整個酒測的程序)或其他原因(酒測儀器未能測得數值的原因甚多,縱使儀器功能正常,仍可能因為員警操作方式、受測人個人呼氣量、肺活量等變數導致測試失敗)所致,自不得認「陳某拒絕酒測」,而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當時,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規定,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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