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的“營建”黑手---太管理處處長黃文卿
天祥遊憩區BOT案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圖利財團之違法行為
太管處--違反促參法
太管處--違反資訊公開法
太管處--違反溫泉法
太管處--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
太管處--違反國家公園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林子淩 /95年6月7日
無視國家公園設置保育目的宗旨
國家公園設置之重要目的乃爲了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然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列預算的方式卻本末倒置,對於長期生態研究等有裨益於國家公園的保育經費編列比例過低,另一方面卻連年重複編列高額的營建工程預算,嚴重浪費國家經費。
查閱歷年預算書,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從九十年至九十五年間,重複編列相同營建工程計畫。其中「中橫公路沿線公廁、停車場、公共設施及環境美化」此一項目的工程款,九十年度至目前為止該項目累計1億5797萬8千元。相同預算科目,連年編列預算的情形,不勝枚舉,例如「蘇花公路沿線公廁、停車場、公共設施及環境美化」的工程款,連續六年重複編列,迄今已累計達9仟180萬元。連續多年高額的工程經費嚴重浪費國家經費。
國家公園的保育計畫預算連年偏低,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例,95年度預算為5億165萬1仟元,其中保育計畫研究編列1仟420萬元,保育計畫預算占全部預算的2.7%。而編列2億9858萬元營建工程預算占全部預算的57.85%, 且如上所述,計畫內多項預算科目,連年重複編列。
布洛灣山月村渡假小屋OT案太管處浪費民脂民膏圖利財團
91年至95年太管處布洛灣館管理站決標工程總金額達2億176萬7156元,其中上台地(山月村渡假小屋OT案所在地)工程款占5 574萬5仟元,而山月村渡假小屋OT案簽約10年固定權利金每年為250萬,換算需22.29年方可回收91至95年之工程成本,且尚未估算至103年9月23日營運到期日前之硬體維護成本,此等OT案明顯圖利財團浪費國家經費。
閣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金額違反預算法
閣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太管處於94年提報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94年10月6日竟然以4658萬金額決標,太管處管理行政主管明顯違反預算法。
綜計上述多項弊端,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黃文卿未善盡國家公園管理人之職責,並有圖利、瀆職之嫌,應立即下台。
林子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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