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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子
鼓勵正義行為
最近,有兩個女子皆聲名大噪。一個是美國恩隆案裡的雪倫‧華金絲(Sherron Watkins),一個是大陸中央財經大學的研究員劉書薇(譯音)。她們都是「吹哨子的人」(Whistle-blower)──這個名稱,目前已成了最當紅的名詞之一,它指的是「吹哨子示警的人」,延伸意義有「舉發者」、「檢舉人」、「告密者」等。
雪倫‧華金絲現年四十二歲,為恩隆公司休士頓總部主管公司發展的副總經理。早在二○○一年八月,當她看到公司財務報表,即發現有虛報盈餘等不法情事。於是,她多次向公司董事長雷伊(Kenneth Lay)報告,認為這種情況將會引爆財務醜聞,使公司因而破產。除了多次向董事長報告外,她也將這種情況向公司的財務長、副總顧問、另一個主管人事的副總經理,以及委託的安達信會計公司和法律顧問提出警告。但她的這些警告並未發生作用。恩隆案爆發後,在清查資料時,才找到她早已在內部示警的紀錄。於是,在後來的國會調查裡,她遂成了最重要的證人。由於她能就事論事的忠於公司,一發現公司內部做出違法之事,立即向老闆及同僚提出警告,因而成了美國企業界的女英雄。她雖然未能阻止這起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公司弊案及破產案,但她守法、勇敢、拒絕為了工作而和稀泥的風格,卻贏得人們敬重。
劉書薇的故事沒有雪倫‧華金絲那麼重大,但在大陸,卻是了不起的先例。目前大陸雖然民間企業日益發達,但有許多民間企業卻祇不過是打著招牌,用各式各樣的方法,向銀行騙取貸款。有些靠特權,有些靠分贓。這乃是大陸銀行壞帳率偏高的最大原因。
劉書薇在中央財經大學,負責檢視某些上市公司的營運及財務報告。二○○一年,她發現一家設於湖北的藍田農漁公司極有問題。該公司乃是大陸首家上市的魚苗育種和蓮花球根培植公司,但她發現該公司的營收卻高得離奇,它雖然申報了許多資產,但政府卻沒有任何它的資產紀錄。而讓她驚訝的是,這麼明顯的紕漏,貸款給該公司的銀行,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卻都毫無警覺。於是,她遂將自己的發現,撰寫成報告,刊登在祇印一百八十份,僅限於銀行高層主管參考的內部文件裡,她建議各銀行必須對該公司慎重,不宜繼續放款。由於她的警覺和建議,這些銀行果然都停止了繼續放款。
詎料,由此一來,劉書薇卻替自己惹來了大麻煩。該公司顯然有外鬼通內神的本領,查出來是她的建議才造成貸款的停止,於是她不斷被恐嚇電話騷擾,該公司董事長甚至到她的工作地點拜訪,要她道歉。二○○一年十二月,該公司甚至在湖北提出誹謗之訴,要傳她於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至湖北出庭。但儘管她本於專業良知惹出這些麻煩,銀行界及她服務的單位,卻都不願介入這些事,認為這乃是私人糾紛,祇有大陸的《財經雜誌》有過簡單報導。不過,幸好她並非省油的燈,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她立即展開自衛。除了向法院要求變更審判地點外,她也將此案公開,俾尋求民意支持。在她強力反擊下,對方終於向她道歉,並聲稱已將十名涉及假造報表的職員開除。由於情況已完全逆轉,媒體遂將此事大幅報導,大陸銀行也開始向該公司追討一千六百萬美元貸款,大陸的證管會同樣對該公司展開調查,以追究是否有官商勾結之弊。在大陸和稀泥的環境下,她這種專業負責,不怕得罪人的風格,已成了新的巾幗英雄。
無論雪倫‧華金絲或劉書薇,都是所謂的「內部吹哨子的人」(Inner whistle-blower)。據《美國俚語辭典》,這個詞借自體育競賽,當有人在競賽中做出違規的行為和動作,裁判就大聲吹哨子警告,因而後來遂被借用來說從事內部和外部檢舉,舉發違法違規事項的人。因而,這個詞遂被稱為「舉發人」、「檢舉人」、「告密人」等。
而「吹哨子的人」,從更深刻的角度而言,它其實並不祇是講舉發和檢舉而已。這個詞的出現,其實還有更多深刻的東西在後面。正是因為這些深刻的東西在支撐,「吹哨子的人」這個詞,才成為一個具有正面意義的概念,到了近代,並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例如:
一九七八年,美國通過〈文官改革法案〉,該法案又被稱為「吹哨子者法案」,該法案規定,若文官察覺政府之所為違法,則他將這種事情洩漏出去的行為,將受到法律之保護。而真要感謝這樣的法律,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法律,非僅政府的權力有了更大的限制,新聞做為權力監督者的功能也大大地被提升。而對不願同流合污的文官,則有了選擇不同流合污的機會,所謂的人的自主與尊嚴也更加得以落實。
一九八三年,美國康涅迪克州,成為第一個州,承認私人部門的公司和機構,其受僱者當發現僱主有違法之事,可以享有言論自由及提出告訴之權。這也是一項「吹哨子者法案」,它後來被許多州仿效採納。
──在瑞典,這種「吹哨子者法案」的精神更為長久,它在一九四九年的〈新聞自由法案〉裡卻對新聞來源的保密,採取了近乎絕對保護的原則。新聞自由的訴訟,由發行人負責,法庭上不說記者的名字,不傳喚記者出庭,不詢問記者的消息來源。這乃是新聞自由的「負責任的發行人制」(Responsible Publisher)。在這種近乎絕對的保障之下,媒體做為監督者的角色更能發揮,公私機構的受僱者更可以大膽舉發不公。不過,瑞典的保障雖然近乎絕對,但仍未絕對。若明顯違反國家安全,或侵犯他人隱私,該負責任的發行人,以及消息來源仍會被追究。據了解,這種「吹哨子者法案」,在許多進步國家如丹麥等,也都有採行。
「吹哨子者法案」,在人類自由史上,乃是一次重大的躍升。無論西方或東方,從古以來,人們在價值上,都被教導著要合作、服從、忠誠、努力等。在西方,儘管從啟蒙時代開始,即在倡導「個體神聖」、「自由」與「自主」等概念,但這種概念除了少數人能享有外,絕大多數人皆與此無緣。在公私機構的受僱者,尤其如此。以英國為例,由於其社會保守,政治乃是軟性威權,一旦成為公務員,就祇有聽命的分。軍情五局的職員縱使對外透露他們機構每天喝掉幾杯咖啡這種雞毛小事,也都構成洩密罪。全球絕對多數的國家,公司員工若將公司之事外洩,也必將被老闆和同仁不齒,丟掉飯碗也不會有人同情。這也就是說,人在龐大的體制下,其實都祇不過是快樂或不快樂,但至少是志願的奴隸。在體制下,無所謂的「良知」與「自主」。
於是,遂出現了「邪惡的體制,善良的個人」這種詭異的結局,而最獨特的例子,即是二戰時期的納粹。希特勒下令對猶太人做出「最後解決」,下面的官吏們,一層層的在公文上簽註轉呈,有的造猶太人名冊,有的安排運送的火車時刻表,除了最後管殺人集中營的那幾個人看到屍體外,沒有一個人對自己的所為有任何感覺,大家都祇不過是奉公敬業的公務員,縱使按下毒氣室按鈕的人,也都可以用「我祇不過是奉命行事而已,責任不在我」而自我原諒。人在邪惡的體制裡,做著邪惡之事,但卻可以原諒自己,下班回家後仍然可以像慈父一樣善待子女,喝著咖啡,抱著小貓,聽古典音樂。這是對人性最大的嘲諷與侮辱。
第二次大戰後,傑出的女性政治思想家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曾對這個問題有過先驅性的討論,緊接著,非常優秀的密西根大學心理學家米爾格蘭(Stanley Milgram)做了一項心理試驗,後來寫成《對權威之服從》一書,印證了人在群體中會原諒自己的理論。在一九五○和一九六○年代有關這個課題的討論,使得西方思想界和運動界,對「自主」、「尊嚴」、「邪惡」等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而以美國為例,一九六○到七○年代,由於政府欺瞞人民,企業界為非作歹之事層出不窮,而與此相關的新聞自由與監督問題也不斷出現,於是,如何保障政府與企業界裡拒絕同流合污者的自主與尊嚴,使他們敢於根據良知而舉發不法,遂成了新的思考方向,而祇有保障了舉發人,新聞記者和媒體也同樣可以獲得保障。後來成為美國消費者保護運動之父的芮德(R. Nader)在一九七○年代初獻身反擊大公司不法行為的運動。七三年他和格林(M. Green)合編一本消保先驅論著《馴服大公司》(Taming the Giant Corporation),即主張援用美國早期的一項〈河港管理法案〉,鼓勵體制內的良心人當發覺體制不法時,可以提出舉發性的控訴,並代人民向公司要求賠償,而賠償金額他可分到其中的一半。這乃是古羅馬時代的「舉發獎勵」(Qui tam)。這種「舉發獎勵」在當今公司至上的時代當然不可能實現,但也正因為這樣的主張及社會運動,各項「吹哨子者法案」遂陸續出現。由於有了各種「吹哨子者法案」,美國的壞公司也更加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契約以自保。而這種法律上的糾纏,稍早前艾爾帕西諾和羅素克洛合演的《驚爆內幕》,即是例證──壞菸草公司用「保密契約」以反制「吹哨子者法案」。
「吹哨子者法案」,重要的不是吹哨子示警的行為,而是它背後深刻的義理。它使得人們被體制所埋葬的良知與自尊,有了一扇可以透光的門。人們不必被體制的惡所裹脅,做讓自己不安的事。當一個人在政府裡或在公司裡上班,發現它犯了欺騙、違法、為非作歹,或者推出有害商品,以及假造業績來矇騙股市投資者,都可以義正辭嚴地公開或私下檢舉。強制性的忠誠,不能大於公共利益。做一個舉發、檢舉,或者向媒體告密的人,不是羞恥,而是英雄。
因此,吹警告的哨子是件值得鼓勵的正義行為。雪倫‧華金絲,以及劉書薇,都因為是「吹哨子的人」而受到西方媒體的稱讚,也在自己的國家受到尊敬。這兩個女士真是了不起。
「吹哨子的人」正在當紅,當我們理解了這個詞的源起,它的深層意義,無論媒體界、公務員、公司、職員,可能也應該多一些思考了。如果我們的立委諸公也能把人性的尊嚴與進步放在優先位置,讓我們社會的體制也有受僱者良知的天窗,不必在體制下成為不愉快的共犯,則我們的社會必將有更大的進步。而這種進步不是普通的物質進步,而是人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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