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24-08-21 19:43:58|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屋稅改按年計徵 使用變更應於開徵40日以前申報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Lily鍾翠華報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於今年7月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稅2.0

 

 

財政部表示,考量房屋稅原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為簡化稅政並助益徵納兩便,房屋稅新制將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定明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倘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倘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A屋供營業使用,該屋自今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甲君倘於明(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因稅額減少,可自當期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明年3月25日當天始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房屋稅條例修正相關規定,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記得於規定期間(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台長: Melody & Lily & Mark
人氣(2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家庭生活(育兒、親子關係、婚姻)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