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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6 19:19:10| 人氣3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警察輸了 這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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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警察風險很大,執法權在警察手裏,告得一絲不準確,就會輸得很慘。開車的告交通警察,這個更要小心,告錯了,警察守在你門口,天天查你的車,就說你的車沒洗乾淨,影響市容都是錯啊。

但一個固執的深圳人說我就不服氣,他讓交警上了法庭,這個人叫樵彬,36歲,1988年當兵,後主修法律。轉業後進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工作,2002年下海。 樵彬自稱愛較真、愛鬥氣,他認為法律的尊嚴最神聖,值得每個公民去維護。他覺得自己是一個可以督促一些政府部門做得更好的刁民。樵彬說,“我看到不公平的事情就非要說話,有些人可以逆來順受,我不行”。

事情很簡單,2007年3月7日,樵彬來到深圳市車管所申請辦理駕駛證,他1991年在部隊時已取得駕駛證,1996年軍轉民用駕照時,駕駛檔案意外丟失,無檔案一直沒轉成。深圳市車管所受理窗口的民警表示,樵彬沒有提交“駕校培訓記錄”,不能受理他的申請,拒辦駕照。樵彬感到不解:申領駕照,公安部只是規定了憑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身體條件證明,就可以申請考試,誰規定申領駕照還必須提供駕校培訓記錄呢?

原來,廣東省公安廳、交通廳曾共同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初次申請駕駛證或者增加准駕車型的,必須持駕校出具的《駕駛培訓記錄》方可預約考試。”正是依據這份“紅頭”檔,交警給樵彬出具了《辦理車管業務退辦通知書》。

領駕照要通過駕校報名而拒絕受理個人申請,這似乎已經是中國內地的“慣例”, 樵彬認為,深圳車管所依據的“紅頭文件”存在明顯違法之處,並向深圳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隊法制科以“申請內容需要另行調查、審查”為由,中止了樵彬的行政復議申請。

他去問什麼時候恢復,警方告訴樵彬沒有時間期限,樵彬說這不是亂來嗎? 他說可以,我不復議了,我撤銷。倔強的樵彬決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月14日,樵彬認為車管所拒絕其辦理駕駛證申請的行政行為違法,向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樵彬很熟法律,自己為自己辯護,他認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而作為依據的《通知》,既未對外公佈,也未公示,不能作為執法依據。《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述的其它條件。而將駕校記錄作為考試資格審查的必備條件,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

警察被迫上了法庭,本來8月就可以出結果的審理拖了3個月,據說這個小得不能再小的案子驚動了廣東省高院,專家都介入了。

11月6日,深圳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除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外,其它規範性檔無權增設駕駛許可條件。本案中,車管所依據《通知》的有關規定對樵彬申領駕駛證的申請不予受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並且該《通知》也沒有將“必須持駕校出具的《駕駛培訓記錄》”設為申領駕駛證的受理條件。

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深圳市車管所於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樵彬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警察一審輸了,全國轟動,有人把這一訴訟和2004年4月安徽省的乙肝歧視第一案相提並論,一下子把原來不敢碰的瓷很痛快地打破了。

此案訴訟前期,樵彬還孜孜不倦,他向廣東省法制辦提出了對《通知》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在廣東省法制辦的敦促下,省公安廳、交通廳粵公通字【2007】212號文即告出臺。該文明確規定:“從即日起停止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的通知》。”

省廳的檔正式到達深圳後,8月30日深圳車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請。樵彬是中國第一個散學拿到駕照的老百姓,他說覺得自己是對的。

但拿得到駕照還是未知數,樵彬去車管所預約考試科目2了,問題來了,車管所提供場地,但是沒有考試車輛。借一台專用的訓練車還真不太容易,一些駕校一聽樵彬名字,趕緊找別的理由推辭。

不過,他堅信自己可以拿到駕照。

台長: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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