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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2008 興文化建言】網路連署行動! 連署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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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從解嚴前後的小劇場運動,到九零年代蔡瑞月舞蹈社拆遷事件;從華山保存運動,到去年四月十五日,數百個民間團體走上街頭的「保留樂生最後戰役」。文化工作者從不曾沉默,但也未曾被傾聽。
現在,一群關心文化的藝文工作者,決意繼續發聲,透過文化建言的提出,凝聚共識,建立一個由下而上監督政府的民間力量,進而推動文化議題、文化施政,促進公民的參與及討論。
新政府要以拼經濟建立全民信心,「馬英九、蕭萬長文化政策」也不例外。以經濟作為文化油門,固然立意良善,但是忽視基礎建設的文化政策,教人擔心。如何落實文化深耕,務實於文化法規、制度的改良,才是當務之急。
【2008興文化建言】
一、文化首長要超越藍綠意識型態,具備起碼的政治抵抗力
文建會主委在過去四年換了四任,近兩年更換了三任,始終難以擺脫黨派利益的糾葛以及政治酬庸之非議,政策無法連貫,更遑論長遠的文化建設眼光與責任政治的落實。身為全國文化首長,應超越黨政的色彩,有所為有所不為。就「不為」而言,文化首長應該要做到:
拒絕為政治服務、陷入黨派鬥爭,拒絕做政治僱傭及選舉工具!
二、文化首長要維護文化施政的自主性、獨立性和專業性
文建會整整三年對樂生療養院古蹟的認定程序一拖再拖,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搖擺不定的施政方針到底是政治鬥爭還是文化本位?是地方角力還是文化專業?「文化治國」的承諾究竟是落實還是落空,不言可喻。我們在此呼籲文化首長:
請勇於擔當起維護文化施政的自主性、獨立性和專業性的重責大任!
三、文化首長要讓決策模式是下情上達,而非上令下達
基層文化工作者的聲音無法上達,參與決策,是決策機制存在極大缺陷!文化決策層峰只是瞎子摸象、以管窺天,交由基層執行的政策品質將何等低劣!「馬英九、蕭萬長文化政策」承諾要成立「文化諮議小組」,並召開年度「總統文化論壇」,但與會者若無基層文化工作者參與,「諮議」僅徒具形式。因此,我們要求政府:
1、落實「文化政策透明化」,避免決策流於上令下達的單線操作。
2、「文化諮議小組」、「總統文化論壇」的基層文化工作者至少須有三分之一的參與席次。
3、中央與地方文化主管機關應設立與基層文化工作者的對話窗口,貫徹執行。
四、「文化創意產業」是文化建設的選項而非全部
借鏡英國的「文化創意產業」近來成為顯學與市場靈藥,從「挑戰2008:國發計劃」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政策言必稱「產業」。然而,品牌打造固然可行,品味培養更加重要,國家的文化視野及全文化的想像,不應只收縮到「創意產業」的範疇,而忽略非營利性、不以經濟產值為目的文化資本與創意源頭。因此我們要求政府:
1、確實辨別「人文創作的面」與「市場創意的點」無法置於同樣層級齊頭對待。
2、雖「文化創意產業法」勢在必行,但為避免其成為惡法,相關配套務求周延完善。例如:國有土地的使用規範,若欠缺嚴格把關的審查制度,不肖財團勢必趁機「以文化產業之名,行利益輸送之實」!
五、文化有除了「觀光」之外更深更廣的內涵
綜觀「馬英九、蕭萬長文化政策」,其十六項具體主張有七項在說明如何「以觀光作為領航旗艦產業」。誠然,以觀光產業擴大文化立基確有其必要,但若觀光帶來的商機無法回饋於文化的土壤,流失了根本的文化動力與活力,那麼立意良善的「文觀部」(文化觀光部),將成為鈣化台灣文化土壤的「文光部」——文化耗光部。因此我們呼籲政府:
1、觀光是包裝文化的外衣,是推動文化的策略。觀光無法取代文化的內涵。
2、確實將教育水準、人民素質、公民社會、藝文創新做為文化建設主體。
六、落實文化的硬體建設及更重要的「軟體建設」
人才是文化「軟體建設」的重大工程,包括教育體系的培育與養成,社會體制的引進與輸出。然而,現今基礎教育的人文藝術課程,嚴重存在非專業領域師資兼任的情形,在社會體制方面,藝術文化相關的專業人才不停流失,該如何引進人才?輸出人才?建立供需管道,增加接觸介面。在此我們率先向政府提議:
1、儘速與教育部提出跨部會合作計畫,使藝術領域人才得以在九年一貫教育體系內發揮所長,落實藝術教育的適才適所。
2、促進學校與藝術家、藝文團體或藝文空間的合作,面對面交流,拓展視野。
3、落實藝術事務人才的教育養成與社會就位,包括策展人、藝術行政、藝術經紀、觀察評論人,建設文化軟體力量。
七、拓展台灣文化的市場版圖
務使台灣文化的市場版圖「四通八達」,在此我們率先向政府提議:
1、兩岸不只三通,更要第四通——「藝文通」
目前台灣的表演藝術、展覽、出版、影音商品等文化活動及產品向對岸拓展空間時,猶如十年前的台商,既無前例可循,又要單打獨鬥,在制度面上,涉及文化交流的相關法令(包括對岸)皆窒礙難行。文化主管機關應深入探究,如何在三通以外將第四通——「藝文通」——列入兩岸談判的要務,解決彼此問題以締造文化雙贏,為台灣的人文與產品在兩岸文化交流上創造更大的揮灑空間。
2、除了補助,更要文化「八達」
目前文化主管機關對創作者參與國際展演、交流、駐村的協助,仍以「給一筆錢」了事(例如補助機票),在人力、物力上皆欠有組織的支援與統合。對此應設立專屬單位,長期負責相關事務的執行、協調、整合與發展,並建立資料庫以傳承國際交流經驗,積極培育國際藝術交流人才。
八、通盤檢討現行的文化法令與制度
現行的文化法令與制度缺乏文化方針指導,因此無法建立對文化有所助益的地基,不當的法規,更是「文化制肘」。因此我們要求政府:
1、特別訂立文化相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將藝文視為公共工程,以價格做為決標要件,地方政府招標過程不透明,致使專業卻苦無財力的文化經營團隊無法承辦。
2、精簡補助申請作業,審查機制透明化,放寬個人申請與執行期間之限定。
3、擴大「補助」的概念。例如將閒置空間釋出,輔以適當預算,並提供經營上的協助;現有之公營美術館、博物館、兩廳院、地方文化中心,以及政府委以OT營運之藝術相關空間,應規畫國內外團體的展演比例;對國內創作計畫保留部分檔期,並輔以場租優惠與減免。
九、活絡民間資源挹注於文化
藝文團體無法申請為非營利團體,無法開立發票給贊助者,導致贊助意願低落,阻礙民間資源集結互惠的機會。因此,除了租稅減免,政府應提出更多具體作法,活絡民間資源。例如輔導地方政府結合藝文人士或團體,發展多元常駐型藝文市集;加強藝文團體與企業接觸合作的管道;增加彩券盈餘比例作為文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