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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13:01:19| 人氣1,382|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由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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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玉鳳

 

  有一些社會現實,還是需要用一點歷史故事來說明的,像言論自由。

 

  雖然很多歷史學者都指出,中國古代也有言論自由的概念,也有不少爭取言論自由的故事,可是,今天多數人口中的言論自由──社會上每個人均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更多的是來自西方歷史,特別是西方的新聞史。

 

  是的,自論自由最早是由媒體主力去爭取的。今天我們常常認為新聞自由是一個概念,可是,在西方的新聞史上,它的發展,最少可以分成三個階段: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的爭取、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爭取和對資訊取得的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這三個階段又或是三種權利,雖然最早都是由媒體主力去爭取,可是,其後早已成為不少地方的公民權利的一部分。

 

近日澳門有網民因為在網上討論區發貼,被控濫用虛構危險訊號煽動集體違令兩項罪名,不少人即時想到在網上發表言論的自由是否會受到威脅,而感到受威脅的原因,套用網友的話,是“白色恐怖”。我沒有研究網友所說的“白色恐怖”從何而來,倒是在事態的發展過程中,想到英國史上報人爭取了近百年的言論自由,其中一個重要的成功標誌是撤銷總逮捕狀(General Warrant)。

 

所謂的總逮捕狀,是指18世紀英國國會為了箝制出版事業而實行的其中一項手段。當時的總逮捕狀是針對煽動誹謗罪(Seditions Libel)而實行的一種特殊措施。當年推翻國王後掌權的英國國會,曾經短暫的允許出版自由,讓人們有權出版書刊,可是,因為後來出現了批評國會或國會議員的言論,國會就制定了煽動誹謗罪以禁止報導國會消息:凡是報導、討論及批評國會的消息,均可以以煽動誹謗罪起訴。總逮捕狀則規定:政府或國會對任可可疑的涉嫌煽動誹謗罪的出版品及個人,可由國王授權國務大臣,發出逮捕狀。根據逮捕狀,國務大臣可以派遣人員對出版品進行搜索、沒收、扣押和焚燬,對可疑人則有權逮捕、搜索、扣押和審訊。當年的煽動誹謗罪,曾經令數千人受害,也令不少報人為了避免遭逮捕、搜索、扣押和審訊,自覺減少對國會以至皇室和政府的批評。所以,當時報人要爭取的,除了是煽動誹謗罪的清晰的定義、判斷根據和判決程序以外,就是撤銷讓執法人員擁有被認為是過大權力的總逮捕狀。

 

從此,西方的言論自由標準,就包括對執法人員的權力的限制。這,應該是為什麼澳門的事件會與警權掛釣的一個歷史淵源。



(自由的構成.之一)

原載20081016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台長: 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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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ndly
很好的文章,每個城市的言論自由的爭取都來得不易呢!
回看澳門,您覺得政府立廿三條,會否箝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澳門是否需要立這條法律呢?
2008-10-28 18:05:18
小鳳
friendly:
我昨晚參加了一場諮詢會,提了問題也聽了解釋;我想政府立廿三條,出發點不是為了箝制言論自由,也沒有收緊已有言論限制(現行刑法典)的規定;不過目前草案當中的灰色地帶,如果得不到處理,還是令人擔心最終會對行使自由的人帶來心理影響。
2008-10-29 08:14:55
apple
林教授,請問BJPC的學生所讀的英語級數,應是甚麼級才能畢業?(022和023或是150和151)
注:若没有記錯,當時你說過我們這個專業的學生,無論讀上面哪一種都可以畢業.
2008-10-30 23:53:52
小鳳
apple:
是的,上面的都可以!
2008-11-02 23:31:2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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