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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1 07:33:59| 人氣1,05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如果反對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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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黃家龍作品,網址:http://cokewong22.spaces.live.com


文/林玉鳳

  如果今年五月至“十.一遊行”期間頻繁見諸媒體的反對新道路交通法言論,包括近乎公民抗命表述的“八萬電單車對三萬車位,點守法?”,不被認為是“與政府對著幹”、“居民不願盡公民義務去守法”一類行為,而是有人真的後知後覺發現自己有守法困難的憂慮,事情會不會有迴轉的餘地?

  上周提及政府在2005年舉行的四場咨詢會,是政府就新法進行的唯一一次咨詢,那是在草案送交立法會以前進行的。法案在立法會討論以後,有第二次咨詢,不過特別的是,這次咨詢是由立法會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期間進行的。根據去年11月9日報章的報導,三常會主席鄭志強解釋,“由於法案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法案已經過長達六年的討論,期間多次修改,雖政府有舉行多次的諮詢會,但最終交到立法會的文本與諮詢文本有所不同,故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再諮詢討論,徵詢更廣泛意見,有助委員會審核法案。”

  這一次由立法會掛帥的咨詢工作,相對政府在2005年進行的咨詢,結果有點慘淡,只收到“九份團體意見及四份個人意見”。這是不是澳門人不盡公民義務在咨詢期提意見的證明?如果你只會問“有沒有咨詢?”而不會問“如何咨詢?”那答案可以說“是”。可是,如果你有留意,當時的咨詢期其實很短,是“由即日起至本月底”,也就是去年11月9日至30日,而當時咨詢工作的消息只是經由三常會主席在會後向外發佈,既沒有正式的記者會介紹咨詢工作,也沒有大規模的咨詢工作宣傳,而且,三常會這則立法會小組會的新聞,當時只有三份日報刊登,那你就會明白,對咨詢消息的後知後覺,確實是情有可原的。

  只是,當政府事後念茲在茲的仍然是,負責起草法律的部門對法案進行了“長達六年的討論”,又編擬好“修訂《道路法典》諮詢文件”進行公眾咨詢;本來沒有責任代行政部門行咨詢責任的立法會因為“最終交到立法會的文本與諮詢文本有所不同”,很有使命感的代行政府之職,又來了一輛咨詢。這次新交通法事件,便不僅僅突顯了公眾對政府整體施政的不滿,也突顯了政府對公眾的某種不信任,無法假設反對有可能是出於善意的守法憂慮。於是,死結難解,因為幾乎所有被牽涉在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理由覺得自己無辜、無錯而不願退讓。

原載2007年10月18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台長: 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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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尿屁
靚姐,
做乜咁耐唔更新??
讀者會很抑鬱的.........
2007-11-19 01:17:37
小鳳
靚哥:不要說你是那個抑鬱的讀者啊:)
2007-11-19 08:43:1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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