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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採樣 須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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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09-07-17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明定生物檢體的採集,應告知參與者,取得同意書後才能進行。若違反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可處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罰鍰。而擅將生物資料庫的資料、資訊,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用途,可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先前即有大型生物資料庫計畫,預計採集一萬五千名志願者的血液,已展開作業,但遭人權團體批評未善盡告知之責。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說,先前的檢血未 做任何檢驗,若立法院完成立法後,採血規模將擴大,而且會重新取得當事人同意,若當事人不同意,或事後反悔,已取得的檢體就要銷毀。

陳再晉指出,未來那些單位可以設置生物資料庫還要研議,目前初步傾向學術、醫療及政府機構才能設置。但如臍帶血銀行、健檢機構也蒐集民眾生物資料,未來是否有所限制,還要再討論。

官員說,草案觸及特定族群(如罕病、原住民支族)的少數基因採集,明定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的生物醫學研究,其材料應取自經許可設置的生物資料庫。



台長: Agnes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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