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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採樣 須當事人同意

聯合報 2009-07-17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明定生物檢體的採集,應告知參與者,取得同意書後才能進行。若違反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可處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罰鍰。而擅將生物資料庫的資料、資訊,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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