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瞭《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第36條專門就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瞭重點部署。201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主持召開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強調,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三中全會的精神上來,紮實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與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關系,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在推進國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12月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邀請三中全會文件起草組成員、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就這一網民和社會關註的熱點進行闡釋交流,實錄如下。
提問:為什麼《決定》第36條專門就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部署?
李雪勤: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決定》中的重大改革舉措,也是黨中央高度重視的重大問題。
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問題,一直是黨內外議論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也是影響反腐敗成效的關鍵問題。大傢的主要意見,概括起來,一是現在的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辦腐敗案件受地方和部門牽涉太多,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
針對這些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這都是為瞭更好適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可以預期,這方面的改革搞好瞭,對於推進國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於建設廉潔政治,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都會是一個重要的貢獻。
提問:《決定》提出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通過什麼具體方式來體現?
李雪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大傢知道,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但自1982年黨的十二大將這條規定寫入黨章以來,一直沒有進行過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這次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並且作出“兩個為主”的具體規定,是30多年來的第一次。
一是《決定》明確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掌握案件線索和查辦腐敗案件是反腐敗工作的核心內容。在原來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基層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這樣就給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提供瞭可能和機會,有的腐敗分子就利用這種不成文的習慣做法逃脫瞭懲罰。如果案件線索的處置和案件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那麼就能夠對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形成制約,這樣就從體制上解決瞭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的問題,有利於我們黨更深入地開展反腐敗鬥爭,懲治腐敗行為。同時,這樣做既強化瞭上級紀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又沒有改變同級黨委對反腐敗工作領導的主體責任。
二是《決定》明確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是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的重要舉措。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承擔著一個單位紀律檢查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系,有利於他們更加負責任地發揮職能作用,為各級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更好行使黨內監督權,提供瞭有力的體制保障。並且,由於提名和考察的主體仍在黨內,幹部的任免工作還是按照原來的程序進行,所以這樣做同樣堅持瞭黨管幹部的原則性要求。
提問:《決定》對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都有重大改革,體現瞭什麼原則精神?
李雪勤:大傢看到,這次《決定》專門用一個部分來部署“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這是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報告精神的延續,體現瞭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裡的要求,體現瞭我們黨堅持的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原則,已經成為中國特色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
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兩個全覆蓋”的改革舉措,正是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體現。
一是派駐監督要全覆蓋。根據黨章規定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任務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傢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紀委履行監督權的重要體現。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全面派駐。原來中央紀委主要在政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在黨務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派駐機構。今後,中央紀委向中央和國傢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二是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派駐紀檢組長繼續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隻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產生。三是各項工作保障由駐在單位負責,工作經費應列入駐在單位預算。
二是巡視監督要全覆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這也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全面覆蓋。對所有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巡視,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二是抓好重點。要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進行,無論是誰,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都在巡視監督的范圍之內。三是發現問題。要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違反八項規定、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等方面的問題,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
總之,要通過加強制度創新和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體制。要強化派駐機構監督執紀作用,提高履職能力。強化巡視機構的巡視監督,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當然,制度建設需要大量實踐探索。無論是派駐制度改革還是巡視制度改革,都有一個循序漸進、逐步落實的過程,先從具體實踐做起,不斷深化,再形成制度。
提問:《決定》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出瞭明確要求,這對強化責任追究有什麼樣的作用?
李雪勤:早在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就頒佈實施瞭《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又頒佈瞭修訂後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它在增強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各級黨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等方面發揮瞭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這個“兩種責任”的要求,為我們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更好實施責任追究指明瞭方向。
各級黨委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級領導班子要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班子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起主要領導責任,切實做到“一崗雙責”。各級領導幹部要把自己擺進去,既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同時,要把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一定范圍內開展評議,以此督促領導幹部切實負起責任。
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好監督責任。要堅持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協助黨委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並把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責任追究,鐵面執紀,該組織處理就組織處理,該紀律處分就紀律處分。還要適時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增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威懾力。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統一。如果哪個地方、哪個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者發生系統性、普遍性、區域性的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都將被倒查,被追究責任。
提問:如何進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
李雪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專門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提出明確要求,體現瞭必須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既是黨和國傢法治建設、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又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這些年來,我們高度重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瞭很大成績,但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法規制度建設仍然是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須著力解決好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要緊緊圍繞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這個核心,抓住當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研究論證以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統領的法規制度體系,采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切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和反腐敗國傢立法,成熟一個出臺一個,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斷提高反腐敗法治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風險制度。防控廉政風險是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實踐和探索。要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防止利益沖突是現代廉政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中利益沖突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制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三要著力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傢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傢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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