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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 22:15:30| 人氣2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可以騷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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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人已清楚表達意願,就不可以騷擾他人;
1.基本權利: 即使再喜歡,只要對方不接受,就不該勉強或騷擾對方,他沒有來者不拒的義務.
2.暴力對待: 被拒絕時不可暴力對待;包括言語暴力.
3.四處散播: 四處投訴或指責對方的不是,以表示其無辜.
4.適可而止: 最好節制自己的言行,狗急會跳牆,不要逼對方用不得已手段.
5.助紂為虐: 不要因不清楚真相而助紂為虐.

台長: 特教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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