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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2 09:50:22| 人氣1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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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時代是多數決定,但並非可為所欲為,明知犯法卻一意孤行(例:通過搶銀行無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會因你不懂法律就能免其刑責,有空時不妨看六法全書、法律常識相關書籍.違規事項:
1.未通知: 改選家長代表未任何通知(書面通知應是必要較正式的方式).
2.代表性: 某部人不能代表所有人.
3.知法犯法: 為了少數人的利益犧牲多數人的權利(不合理).
a.違造文書: 雖然存摺、印章都有,但當初是為方便提撥個人專用款.
b.侵佔: 專款只能專用,既不能挪用,更不能用甲方餘款去補乙方缺額.
4.事後通知: 決定一切不合理的事後,以一張通知單了事.
欺人太甚,是官逼民反(少數人逼多數人反),只好自力救助,方法:
A.取回印章: 改成按時繳款(不再由學校直接提撥).
(能取回最好,否則變更印章)
B.另組家長會: a.多數人公認足以代表的人組成.
b.自行租車: 如果學校租車費用遠超過自行租車(費用超過我們能負擔,還不如自行租車(有人願意負此責最好,萬一沒有,只好由我出馬).
c.訴訟: 用法律途徑解決(被逼至此,只好如此).
註: 1.知法犯法,自取其辱,罪加一等,身敗名裂.
2.適可而止: 逼迫越大,反彈越大.
3.因小失大: 自作主張,經費因此被凍結由誰負責?

台長: 特教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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