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則,這樣解釋才會通
最近這本新書『商業法則,這樣解釋才會通』是一定要看的啦,看過才知道這個世界不是靠那些騙小孩把戲在運作的。話說有家飲料商常做標榜療效的電視廣告,這樣刊登廣告的電視媒體是會受到罰鍰處份的,所以就從不播出了嗎?
錯!他們把罰鍰列入廣告費,一併交付給電視媒體了,還投資了豪華打線的律師團和科學家們,把罰鍰降到最低。
筆者不講那些騙小孩的話,有些商業鉅子和無照攤販就是這樣運用法規的,很多罰鍰項目都是告訴您:『這些行為可以做,而是做了以後拜託多交一點錢給政府』, 所以無照攤販振振有詞的認定罰鍰是稅金與租金,就商務上來說是說得通的。
因為罰鍰是做了以後被抓到才需要面對繳費問題(有些人會拒繳或規避給人頭),所以罰鍰在會計上算是機會成本,為了商務順利運作,最好先確認有錢繳罰鍰再做有利商務之違規行為。累積罰鍰太多也可能遭到境管被關在國內,甚至被拘押再看守所俟罰鍰繳清後釋放(法界對此有簡單但不正確的說法就是『政府擄人勒贖行為』),這也不能不小心。
像著作權法裡面有所謂合理使用範圍,外行人都注意哪些是合理行為,其實內行人注意的是那些算『不合理行為』,也就是真正受罰的案例是哪些,以及受罰的機率有多高,這樣就可以放心做不受罰(或值得受罰)的事情。實務上『不合理行為』以外的行為(包括誇張到沒人會做的行為),都歸屬於『合理使用』與『合理使用與不合理使用之間的爭議地帶』範圍內。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法條是 第65條、91條(要補充說明一下,在日本以手機攝影也在規範之列)。
在實務上來看,如果多次合理使用,也足以構成與不合理使用相同的效果,這不是法規實務上要追索的地方。法規的宗旨是要保護智慧財產權,實際做法則是使智慧財產利益的損害更加困難(或是違規代價更高),因為要依照道德標準做到完全遏止的立法與執法,執法成本過高將違反比例原則(簡單說就是過於天真可愛而不切實際)。因為一個重罪可以分割成多項微罪審理,所以先前有政治人物官司企圖分成多案審理,就是在規避併為一案所歸納的重罪,舉一個最新的例子,高雄的金融機構遭到搶劫,歹徒持刀壓迫顧客要求行員付錢後得款逃逸,結果此案主管機關被視為恐嚇取財,將行員付錢視為自主行為(言下之意暗示行員可以不付錢,這將自然衍生出行員自願付錢則屬瀆職行為的認定)。將強盜案件分成兩件小案而不併為一案,算是聰明的作法,只是不幸被披露檢討而已,如果有人說是執法機關一次不成功的作弊,也是見仁見智。
如果怕被人知道的內容,就不應寫書出版,換句話說出版(或網路無碼公佈)就不適再以隱私定位;如果出版發行,就是公告周知請大家依照法規『合理使用』,以有限方式散佈(要發行出版又不許合理使用,恐怕法規也不支持吧),例如買書送給筆者,就是合理使用形式之一。善於運用法規的人,人生的道路就會格外寬廣。
至於天文軟硬體的使用,大家也是可以針對(限於)自己買入這一台機材(或是這一套軟體)提供使用心得,就算做到等同於使用手冊,不是抄襲也是沒有問題的,實際上商務上把使用手冊的散佈為協助銷售的行為,除非意圖害人屢次故意誤導寫錯,原廠幾乎都是樂見其成的(因為天文高手的口碑,效果超越所有廣告),廠商當然不會那壺不開提那壺,主張智財權來砸自己的口碑恩人。筆者在做生意時使用原廠網路資料作為引證時,也是懶得多此一舉知會原廠的,只要是與原廠直接往來的重要客戶,應該都是可以這樣的。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千萬記得這一句,外國經典名片常被搞笑電影引用做為笑點,就是這一句的最佳演譯。
原廠翻譯要花錢,如果有人願意翻譯可以幫原廠省錢,又擴大海外市場,遇到海外忠實翻譯還幫忙散佈協助當地客服(歐美原廠客服大致不諳中文,這是事實一點都不傷人),這樣還會有意見的廠商或許很難找到(因為有可能已經因為缺乏經營智慧而倒閉了)。
如果覺得自己用的機材很差,而且足以舉證,也可以公開告訴大家『我買來使用的這一台FX-000型赤道儀運轉總是忽快忽慢的』,必需註明機材編號和發表者大名,還有買入時機和通路。只要是這一台機材的買入所有人,就可以對這一台頤指氣使照,甚至比照台灣政論節目照三餐開罵,也是買入商品時附帶的權利(請記得罵亦有道,不要在沒有預先舉證的情況下,憑個人想像衍生內容公開批評廠商、設計者、製造工人等,這樣才可以避免道德缺陷),至於別台同款機材,就不要發表意見了,在資訊主動完整揭露的情況下,這就不是黑函囉,這種『公佈事實』的行為,是顧客對買入商品的特別公開投訴(一般投訴則是私下投訴至廠商客服),也不足以產生妨礙商譽的問題。
希望這篇很少人看的心得,可以讓一些智慧財產權的討論超越詐騙集團受害者的層次,並且讓少數人安心健康的合理使用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如果有人看得起筆者的智慧財產,也請安心合理使用筆者的報告。 著作權不保護概念,不要信從詐騙集團拿著雞毛當令箭的辭令,還喜孜孜自以為阻止知識的散佈可以得到什麼利益,筆者犯過這樣的錯誤,所以才寫來檢討自己。
哪來的『偵查不公開』?
坊間所謂『偵查不公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過就知道,約制的對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還有政府資訊發布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不是約制全體國民的。政府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還可以採用揭露資訊技巧誤導大眾),而一般民眾知道了高興公開就公開,懶得公開也可以不公開,避免妨礙公務的罪責就差不多了。
所謂的公開,大致就是發布新聞和接受媒體採訪之類的,不公開不等於不能講給別人聽,只是要公開更需要專業技巧。法規在實用上有時是反面思考者勝,正面思考者衰,違背政策者敗。理解現實荷包充實,這是筆者的人文觀測報告。
筆者不講騙小孩的話,不過社會上有人騙小孩,也敢騙大人,這家新聞一向深具教育意義值得參考(引用時誇讚作者一下是禮節,網路新聞媒體也要爭取收視率的),詳見以下網頁:
外勞稽查員 硬銷40元停車費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124199&isMediaArticle=true&cate=recreation
以下兩則更深入......
http://tw.myblog.yahoo.com/radioman-cs/article?mid=427&prev=455&next=377
http://tw.myblog.yahoo.com/radioman-cs/article?mid=455&prev=474&next=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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