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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19:01| 人氣3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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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軍事醫療機構)
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其設置與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但其所設民眾診療機
構,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八十九條 (補正)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日起三年
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但有特殊情況不能於
三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第九十條 (施行細則之擬定)
第九十一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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