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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13

第五十條 (轉診之程序) 第五十一條 (轉診之資料)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配偶、親屬之同意,商洽病 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 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 ( 配合第四十六條,定明轉診病人,原診治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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