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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10

健康檢查,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經事先報請發照地及行為發生地之 衛生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醫療機構申請報備核准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應以勞工健康檢查 指定醫療機構為限,其餘不得同意,准予核備。 四、醫療機構若未經指定為勞工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其擅自派遣醫事人員赴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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