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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新聞一則-衛道人士可以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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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師斷背 情夫賠妻30萬同性外遇雖非通姦 判償精神損失2007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彰化高中兩名男老師發展同性戀衍生訴訟,校方表示驚訝。孫英哲攝圖片: 1 / 1
 
 
【綜合報導】彰化高中傳出男老師同性不倫戀,已婚的鄒X恩去年向妻子坦承,與另名男老師黃X傑外遇,鄒妻於是告黃通姦,並索賠一百萬元。由於與同性戀人通姦不違法,檢察官先前已將黃不起訴處分;但法官認為黃已侵害鄒妻權益,日前判黃要賠償鄒妻精神損失三十萬元。

罕見官司
鄒妻律師熊賢祺表示,鄒妻已原諒丈夫,但記者昨至鄒家採訪,據了解昨天是鄒妻的生日,但鄒妻陪母親出國旅遊,留下丈夫在家照顧子女。黃X傑(三十六歲)則表示,「該案從頭到尾都是不實指控,對我傷害很大,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已經上訴。」
聽到此事,彰化高中校長杜X欉相當震驚,直問:「這是真的嗎?不可能吧!」杜X欉表示,兩名老師平日教學認真,完全看不出有何異樣,「但此事恐怕將影響校譽,將召開教評會討論如何處置」。


「無法看不到小恩恩」
傳出同性戀情的兩名老師,都是彰化高中的國文老師,已婚的鄒X恩在校服務十餘年,未婚的黃X傑則是半年前才到任。去年間,鄒妻覺得丈夫天天悶悶不樂,追問後,鄒才坦承與黃外遇,兩人還發生性行為,時間則長達有一年,鄒聲稱,自己想結束這段戀情,但對方不肯,並威脅要在網路公開性愛照片。
鄒妻於是要丈夫口袋裡放置錄音機,錄下兩人對話,其中包括黃表示無法接受看不到鄒的小恩恩(鄒的性器暱稱),據此向台中檢方告黃涉嫌通姦,鄒雖然坦承這段同性婚外情,但檢察官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著作,認為《刑法》通姦罪,指的是有婚姻關係的男女,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姦淫,黃的行為無法可罰,因此將他不起訴處分。


情夫否認通姦與威脅
民事官司部分,雖然黃主張錄音遭誇大解釋,但鄒在法庭裡描述黃的性器官特徵,黃都不否認,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因此認定兩人確曾發生性行為。法官認為,同性戀外遇雖然不構成通姦罪,但黃的行為,已經破壞鄒家的圓滿幸福生活,並侵害到鄒妻權益,判決須賠償三十萬元。
老家在彰化縣埔鹽鄉的黃X傑,是家中獨子,他的嬸嬸昨得知此事後,連說三句「不可能」,她表示,黃X傑父母常催他早點結婚,甚至安排無數次相親,卻沒一次成功,X傑應是平日忙於教書且生活單純,才一直沒交女朋友,不可能會是同性戀。


法定通姦 限男與女2007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律師釋義
配偶發現另一半和同性通姦,法律上該如何主張權益?律師方伯勳說,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通姦對象不論性別,都會對配偶造成精神和人格的打擊,配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提出求償。不過,同性之間婚外情所發生的通姦行為並不構成刑責,因《刑法》所謂的「姦」,指的是發生在男女之間不正當性關係。

強制「性交」不論性別
方伯勳說,同性的通姦行為會造成「《刑法》無罪、《民法》得賠」的結果,是因為《刑法》屬罪刑法定主義,既然通姦罪用的文字是有男女區分的「姦」,而不是沒男女區分的「性交」。因此同性之間合意的通姦就不構成刑責。
但妨害性自主罪章用的是「性交」字眼,是不論性別,只要是身體器官進入他人性器、口腔就構成性交,因此同性之間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都有刑責。
律師高明德表示,國內同性戀至今還不能結婚,是因《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且婚姻裡許多規定提到的「夫妻」,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因此認定必須是異性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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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偶見的去年的報導 由別人網站上看到
想想覺得很可笑 ~

既然 男男愛 不算通姦
所以也無法可罰

本性別歧視 產生的法規
是讓同性不可結婚
 
讓異性戀大張旗鼓的某雷性藝人或某些有錢的企業家等娶4~5房 本也不會有啥約束
 
但在 這通姦的認定議題上卻吃了個悶虧呀 ~

這樣也好 地上無罪的天上也無罪

大家繼續無罪的通姦吧~

直到這些蠢豬腦委員們 不再把 性別做為法規標準

讓愛自由 平等 開花的一天 到來 

 

台長: 熊熊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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