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宗旨:
本辦法係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甲方)聯合為會議教室場所及設備規範使用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於個別使用合約之共通性條款,使用人(以下簡稱乙方)於承借前應詳細閱讀本辦法及相關使用文件,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使用條款。
第二條、外借原則:
本會議教室除為甲方使用外,其空檔期間得供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單位,作為辦理培訓與諮商、會議有關之活動使用。
第三條、外借對象:本會議教室外借對象以后列者為限(通稱乙方):
一、進駐本會館中心之社團。
二、人民團體。
三、舉辦產品發表、研討會之主辦單位及其廠商。
四、政府機構及經濟部核准之其他機構。
五、其他國內外法人機構。
第四條、使用標的:
一、甲方可提供乙方使用之標的包括本中心會議教室,分大、中、小會議教室及其相關設施,乙方實際使用之範圍或項目,以甲方所開立之「會議教室及相關設施外借明細表」所載為準。
二、為增進會議教室之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舉辦活動之前提下適度調整、變動使用範圍或項目,如因此調整產生之價格差異,甲方除無息退還差額外,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第五條、申請程序與使用合約之成立:
一、乙方依舉辨活動之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使用標的之使用狀況,甲方對乙方查詢所為之答覆或報價,僅供乙方使用前之參考,在未獲甲方正式書面同意函前,不具任何效力。
二、乙方應填具甲方提供之「會議教室使用登記表」(附件一),向甲方提出使用申請。
三、前款所述乙方填妥之申請表,經獲甲方回覆同意函後即完成申請手續復經乙方按期限繳清費用後,雙方即視同完成合約之簽訂。
第六條、使用場地清潔費及費用:
一、甲方制定之「會議教室及相關設施外借明細表」計算之場地使用場地清潔費,內含空調、室內一般照明及基本清潔所需費用,但不包括乙方舉辦活動前後佈置或清理會場所遺留大宗廢棄物之清除費用。
二、場地及設備使用場地清潔費之數額,以甲方回覆乙方同意函所載為準,如有變動,該變動部分以變動當時之「會議教室使用價目表」(附件二)所列之使用場地清潔費價格為計算標準。
第七條、付款辦法:
一、乙方應依甲方同意函所列金額及期限繳交各項費用。
二、臨時追加項目之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前結清。
第八條、活動計畫變更之處理:
乙方之活動因故需取消、改期(以一次為限,新、舊檔期舉辦之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增減使用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至遲應於一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始得變更,變更後如有價格差異得依本辦法第九條退款辦法辦理追繳退款,否則應依原使用條文之約定,履行使用場地清潔費支付之義務。
第九條、費用追繳及退款:
一、乙方按前項規定辦理活動計劃變更時,其已繳交之使用場地清潔費(或因縮減使用範圍或期間產生之差額),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變更通知在原申請使用日之二個月前送達甲方時,全額無息退還。
(二)解約通知在原申請使用日之一個月前,但未滿二個月之期間送達甲方時,如原申請使用之場地已經第三人使用之部份,得全額無息退還,其他則任由甲方沒收(但已繳交之設備使用場地清潔費及其他使用費,全額無息退還)。
(三)解約通知送達甲方之日期距原定活動舉辦日不足一個月時,沒收已繳場地使用場地清潔費之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之使用場地清潔費,須俟原使用會議教室有第三人使用始予返還,否則任由甲方沒收(但已繳交之設備使用場地清潔費及其他使用費,全額無息退還)。
二、申請日期與申請使用日期,其時間差不足一個月者,如辦理解約,退款方式比照本條款第一項第三點所列辦法辨理。
三、如遇天災或重大事故,致使會議教室無法使用時,甲方除無息退還乙方已繳之場地及設備使用場地清潔費外,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第十條、活動計畫之通知與執行:
一、乙方應於填列申請表時,檢附活動計畫、相關負責人及設備配置圖等資料,供甲方審核及進行各項作業。
二、乙方所舉辨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之安全。
三、乙方活動計畫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四、未獲甲方函復出借場地同意函前,乙方不得對外公開在甲方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一條、使用標的使用之限制:
一、甲方制定之「會議教室管理辦法」、「會議教室使用登記表」、「會議教室使用價目表」及「甲方回覆乙方之同意函及其附件」等,均視為會議教室使用條約之一部分,乙方應詳加瞭解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視同違約。
二、乙方應遵守「會議教室使用登記表」研訂各會場最大容量之使用人數限制,如超過最大容量時,甲方得加以制止,必要時得停止活動之進行以維公共安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三、乙方使用本會議教室所需使用之相關會議設備(含上網申請),均須向甲方洽租或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自備。
四、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與會人士不得在會場內進行與活動無關之行為。
五、乙方不得將使用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單位舉辦活動之廣告、宣傳品、邀請函件、標示牌及其他有關文件,均須詳細註明使用單位名稱全銜。
七、禁止在現場零售。
八、嚴禁於天花板懸吊或張貼任何廣告物、宣傳品,使用單位得以圖釘(不得使用雙面膠)在主講台背面固定相關主題外,其餘牆面不得任意張貼海報或標語,活動結束後並應自行拆除。
九、以上未盡事宜,乙方均需書面告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第十二條、保險:
乙方應依實際需要,就使用標的之使用,投保公共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因使用使用標的所發生之任何意外事故,甲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乙方使用人(包括受僱人或承包商)或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而損壞使用標的、場地設施或設備時,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一)、不按期給付使用場地清潔費、設備使用場地清潔費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繳付者。
(二)、乙方所舉辦之活動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四)、乙方將使用標的之全部或部份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五)、活動內容與使用合約所載明顯不符合者。
(六)、乙方未妥善使用使用標的,經甲方勸阻無效者。
(七)、其他嚴重違反使用本旨之行為。
二、甲方執行前項規定中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之使用場地清潔費及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合約變更或修正:
使用條約之變更或修正均須以書面並經雙方同意後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第十六條、合意管轄:
因使用條約所生之爭訟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通知之地址:依使用條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
甲方:404台中市北區公園路182號4樓
乙方:乙方填寫「會議教室使用登記表所載之地址」
會議教室
名 稱 | 規劃容納 | 面積 ㎡ |
中心 核心廳 | 45-55 人 | 50 |
優質廳 | 30-35 人 | 53 |
成長廳 | 25-30 人 | 42 |
精進廳 | 35-40 人 | 65 |
大會議廳 | 150 人 | 176 |
會館 群英廳 | 60-70人 | 132 |
菁英廳 | 25-30人 | 45 |
設施
| 名 稱 | 配 備 | 備註 |
1、 | 單槍投影機 | 88吋布幕 | 各會議教室 |
2、 | 擴音機 | 無(有)線麥克風 | 各會議教室 |
3、 | 講台 | | 中心各教室 |
4、 | 無線網路 | | 會館 |
5、 | 咖啡機 | 紙杯 | 會館/中心 |
6、 | 飲水機 | 滅菌溫、熱、冰、紙杯 | 中心 |
7、 | 指示立牌 | | 會館/中心 |
8、 | 磁性白板 | 白板筆 | 會館/中心 |
9、 | 影印機 | 影印紙 | 會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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