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都委會今天(11/28)就慈濟內湖保護區變更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會前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與環團也提出淹水與程序問題,呼籲委員駁回此案。(攝影:陳韋綸)

台北市政府今天(11/28)就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進行都委會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最後做出「同意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需環評,及容積率需降至100%」,及「併入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兩案併陳的建議,送入大會審議。守護內湖保護區聯盟與環保團體則批評,北市府已30年未通盤檢討保護區劃定,這樣的情況下卻進行個案變更審查,程序明顯有瑕疵。

慈濟申請保護區變更為「社會福利專區」,預計在大湖公園北側、4.4公頃基地開發國際志工中心、救災中心,以及社福中心。2005年,慈濟將此案送台北市都委會,不過基地周圍居民擔憂保護區變更開發,將使當地淹水問題更為嚴重,更質疑慈濟申請變更的援引法條,於實際規劃的開發內容根本不符合。

慈濟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主張保護區可進行變更;慈濟解釋,開發社福園區,將有助於推展「善經濟」,不過農村陣線政策遊說主任林子淩認為,此案根本不具引用此法條的資格,如果最後大會同意變更,將是嚴重的程序瑕疵,「公民團體也一定會告到底!」

專案小組委員李永展認為,《都計法》第27條的適用情況,應先由中央的內政部釐清,在此之前,不宜貿然通過個案變更。而對於慈濟此案,李永展打一個比方,「如果今天提出申請的不是慈濟,而是一個民間建設公司,試問委員會如何審查?」,認為審查不應因為申請者是「慈濟」、欲變更保護區做「社福」使用,而有差別待遇。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也認為,都委會應先釐清此案援引該法條是否適格,在問題尚未釐清的情況下,也不應進入實質審查。廖本全並進一步指出,根據去年(2012)監察院對「台北好好看」系列的調查意見,《都計法》第27條所允許各種個案變更的情況,屬於「例外規定」,換句話說,是在變更時間上有急迫需求,又來不及在定期通盤檢討為之的情況下,才能援引此法條,他質問,「此案審了那麼久,急迫性到底在哪裡?」

廖本全並指出,如果慈濟的開發規模,能在5,000平方公尺以下,依法無需變更保護區,也可進行社福建設;李永展也質問,慈濟提出的各項設施,「有哪一項非得在內湖保護區不可?」

林子淩指出,慈濟申請保護區變更,內湖非首例,慈濟也在位於山坡地、屬環境敏感區的基隆安樂社區,申請保護區變更社福專區,此外如位於台中的慈濟志業園區,或是花蓮玉里慈濟醫院,也是變更農業區的案例(相關文章)。林子淩認為,或許是因為保護區、農業區或工業區的土地取得相對便宜,讓慈濟「食髓知味」,但慈濟是國際知名的慈善團體,「除了做善事,更應講求土地倫理。」她呼籲慈濟應「回首來時路」,檢視這樣的做法,有沒有問題。

除了慈濟,今天環團也將砲口指向台北市政府,認為不應大開保護區變更之門。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指出,台北市政府已30年未檢討保護區政策,如果市府認為保護區劃設有檢討必要,「應該先通盤檢討、再談個案變更。」護樹志工潘翰聲也批評,不做通盤檢討,卻放任個別開發案申請變更保護地,這樣情況,好比「前門守很嚴、後門開很大」。

慈濟內湖社福園區

內湖慈濟社會福利專區,位於大湖公園北側,基地(分為北、南基地)面積共計4.4公頃,專區分為國際志工發展中心、救災調度與訓練中心,以及社福中心,在歷屆都委會專案小組與慈濟的「討價還價」後,容積率從第620次都委會大會的160%,在28日的專案小組會議中降至113%,最後慈濟並同意降至100%。

開發基地位於山坡指狀延伸地形與盆地交界處,原本是大湖旁兩塊「溜地」,有滯洪的功能,不過,1974年,新路開發公司自七星農田水利會購得此地後,將溜地填平並經營網球俱樂部,之後則輾轉成為公車總站與幼稚園。1997年慈濟買下土地前,基地上方已鋪為柏油路面,目前慈濟園區主要做為資源回收站使用。

無論是大湖公園北側的慈濟園區,或是南側的大湖山莊,這一帶的土地,皆為谷地集水區,大雨來臨時,北、南兩側的水量皆將進入大湖,透過涵管排出。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認為,由於慈濟園區較靠近大湖公園,因此也較快占滿排水箱涵的容量,兩側競爭排水的情況下,大湖山莊的水將無法順利排出。而溫妮與納莉兩個颱風,大湖山莊嚴重淹水。聯盟認為,問題始於溜地遭非法填土,作為現任地主的慈濟,必須負起恢復的責任。

(資料來源:慈濟都委會專案小組簡報、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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