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強姦幼女是無罪的
強姦的不是幼女就無罪 是誰的強盜邏輯?
雲南富源縣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嫖宿幼女、強姦等罪名被當地檢方提起公訴,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齡有爭議,一審被判無罪,處罰金2萬元。
對此,受害人及親屬都表示難以接受,於是再次向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求。據瞭解,此案將於17日在馬龍縣法院進行二審。
3月29日,楊德會一案經馬龍縣法院不公開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稱,現有證據可證實楊德會對被害人鳳鳳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而關於楊德會是否知道楊麗萍與李心愛威脅鳳鳳的事實,楊、李、鳳的相關陳述不一致,不能確定,其行為並不完全符合強姦犯罪應當具備的特徵,不構成強姦罪。
另外,根據鑒定機關對被害人小雯所做的骨齡鑒定,結論為其年齡在14周歲與16周歲之間;公安機關出具的小雯戶口證明,小雯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9月28日,該證據與骨齡鑒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發時,小雯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的惟一結論,對於公訴機關「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證據不足。(老山羊曰:奇怪了,被害人難道只剩下骨骼?否則,為何需要骨齡鑒定?)
看了這條新聞,不得不讓人憤慨、寒心至極!頭頂國徽,知法、執法的法官,卻故意犯了姦淫幼女這樣傷天害理、喪盡天良、滅絕人性的重罪,一審竟給他判了無罪,並將釋放回家!
那個強姦她的法官無罪,將在她內心留下什麼?她將如何看待司法?
人們不禁要問,如此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正義何在?民怨能不沸騰嗎?中國的法律到底在保護誰?難道又回到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時代?難道戶籍證明的法律效力還不如骨齡測試大嗎?如果被害人是當地領導的孩子,還會這樣判決嗎?難道法官嫖宿幼女罰款兩萬元就完事了?難道法官強姦的不是幼女,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了?這是誰的強盜邏輯?
本案中,楊德會明明了採取暴力、威脅等卑劣手段,軟硬兼施將兩名幼女強姦了——案發時,戶籍證明均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再說,戶口本本身就是公安局簽發的,應當是唯一的確鑿的有效的憑證,可為何還要做骨齡鑒定呢?這不是脫了褲子放屁、自己煽自己的耳光嗎?
所謂的骨齡測試只不過是給公安機關一個造假的平臺,給被告人一個逃脫法律制裁的機會而已,給老百姓一個忽悠的藉口。本案中被害人要逃跑,楊法官卻以已付款 200元為由硬拽住被害人不放,還要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這不是強姦是什麼?
換句話說,即使人家不是幼女,年齡還那麼小,楊法官咋下的了手的?這種獸行也應該以強姦罪論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即構成強姦罪。
富源縣法院住宿區2棟3單元601室,一切的罪惡就發生在此。
警方在楊的上述住所將其抓獲歸案。
一個十分明顯的案子,居然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超過14周歲,超過了14歲居然無罪,罰款兩萬元就完事了,就可以回家了,這是中國法律的悲哀!
其實,法官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在中國已司空見慣。不過,一個已被開除的法官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可見他們編織的關係網是多麼得多麼寬廣和牢固,法律又是如何被玩弄於權貴的股掌之間。
強姦的不是幼女就無罪,純粹是某些不為民做主的執法人員的強盜邏輯,他們打著法大於情、證據不足、不屬幼女等幌子公開為犯罪分子辯護,這樣下去不僅會嚴重敗壞司法部門和司法隊伍的形象,…中國的民怨已經是夠大的了,這樣的審判無疑於火上澆油。法律應保護弱者的利益。因此,奉勸二審法官別再激起了民憤,甚至把自己也搭進去了!(文/秦漢雄風)
老山羊曰:我不同意!二審法官應維持原判以示權威,且可讓所有法官依此判例大樂特樂,美哉此判!今後更可以將馬龍法院升級為「烏龍法院」,萬代長存!
原名:強姦的不是幼女就無罪是誰的強盜邏輯?
作者:三星映月
發表日期:2010-05-18 08:09:57
轉貼自:強國論壇
老山羊曰:我自偷圖貼,與作者無關
標籤:玩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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