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6-02 15:38:52| 人氣1,4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陝西神木調查向煤礦討分紅法官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陝西神木調查向煤礦討分紅法官

   

神木縣委昨日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調查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並對全縣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進行徹查

 

本報榆林訊(記者 張有效)

 

神木縣委昨日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對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進行調查。

本報近日連續報導的神木法官入股煤礦打官司索要1100萬紅利一審勝訴一事引起各方高度關注,輿論對法官依法索要違法所得一片譁然。

在昨日的常委會上,神木縣委作出了兩項決定:

一是由紀委和檢察院聯合成立7人專案組,對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一事進行調查,縣紀委書 記王志雄擔任組長;二是從今日起對全縣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進行徹查。

 

當事法官壓力大想認輸

入股煤礦討紅利打贏官司被曝光後,當事法官張繼峰23日晚在電話中對記者表示,媒體報導後,他的壓力很大,可能公職不保。他說:「領導找我談話,壓力 很大,我認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據瞭解,按照法律規定,案子上訴至中院後,作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上訴。張繼峰說,他老家在農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棄公職,所以希望認輸以求了 結此事。24日一早,張繼峰的電話還能打通,可後來一直占線,最後關機。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他的代理人也關機了。

 

上訴人撤訴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的上訴人陳某昨日稱,上午他被榆林中院有關人員叫到法院談話一直到下午。談話結束後,陳某從原來的配合採訪變成躲避採訪。

據陳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給陳某做調解工作。他認為,要陳某撤銷上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審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會生效,陳某就 要付給張繼峰法官1100萬元的紅利。

 

兩當事人可能會達成和解

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依法討回違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而要維持這種荒唐成 本會很高。但如果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

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這樣一審判決就被 視為撤銷。

 

紀檢部門:調查清楚會作出處理

神木縣委宣傳部部長雷江聲昨日表示,縣委、縣政府對法官入股煤礦一事非常重視。23日,神木縣委在給榆林市委的彙報材料裡已經表明了態度。他稱,目前二審法院未判決,這件事情還存在著不確定性,現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審判決後,再拿出處理結論。

神木縣委23日在給榆林市委的彙報材料中表述:「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 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於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就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 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們將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和《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張 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昨日,神木縣紀委書記王志雄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們會在調查清楚事實後作出處理決定。」

 

相關法規和紀律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採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聲音

「法官參股獲千萬分紅」該怎麼收場

法律有時候就是那麼「僵硬」,那麼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邏輯勝訴了,人們卻感覺無比糾結——— 近日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礦討要分紅的案件,就讓人有這種感覺。

國家明文規定公務員不能參股煤礦,而法官張繼峰不僅參股了,在未得到紅利後,還理直氣壯地通過訴訟的方式討要分紅,法院竟還支持了他的要求——— 在公眾眼中,這樣的判決堪稱荒誕。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從一種錯誤行為中獲益,既然入股行為是違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從違法行為中獲益的請求?而且是1100萬元的天價。這樣的判決,無疑會置《公務員法》于無比尷尬的境地。

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判決有違「情理」卻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規定,而經濟合同是否有效,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所以這是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公務員法》歸《公務員法》,《合同法》歸《合同法》,正如專家所說:煤礦方應向法官支付紅利,而對於法官違法參 股,應依《公務員法》對其進行處罰。

所以,法律的正義需要依賴接下來的追究:這個張法官會不會因參股煤礦的違法行為而受到嚴懲?

如果張繼峰因勝訴而獲得了千萬紅利,卻因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在隨後的問責和追究中丟了官、失去了工作,千萬紅利的「不當得利」也將吐出來。 因違法參股煤礦而付出的沉重代價,遠遠超過其獲得的收益,絕不讓一個人從錯誤行為中獲益,那麼,這就實現了正義。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勝訴了,他獲 得了違法參股的千萬紅利,未因違法參股而受到嚴懲,或者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低於參股的收益,那麼,正義就是「跛足」的,勝訴就是對法律的嘲弄,也會在縱容 官員參股煤礦上形成極其惡劣的暗示。

要禁絕一種違法行為,絕不能讓其收益超過代價。違法參股的千萬元紅利,考驗著《公務員法》的牙齒和權威。如果這位違法的法官得到了千萬紅利,失去的很 少,那將是法律的恥辱。據《新京報》

 

網論

  • 公務員分紅勝訴是法律的尷尬
  • 這個法官很有投資眼光,這麼高的回報率,巴菲特都沒有發現!
  • 人民法院的法官,且是監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高於法律和政令。
  • 先用權力入股,再動用權力分紅,權力雖好使,公正卻消失。
  • 煤礦應該分紅,法官應該受懲,鑼作鑼打鼓作鼓敲。
  • 身為公務員卻能經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也是法律的尷尬。
  • 法官是原告,哪有不勝的事?

原名:陝西神木調查向煤礦討分紅法官 當事法官想認輸
來源:環球網
發表日期:2010-05-25 07:59 華商報
轉貼日期:2010-06-02


關鍵字:法官分紅


顯示文章地圖
台長: 老山羊
人氣(1,49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網摘 |
此分類下一篇:法官討紅利案終審判決
此分類上一篇:分紅法官張繼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