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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8 12:00:00| 人氣7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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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雇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在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可適用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可免納所得稅。但是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即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依定額給付,係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為雇主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另營利事業單位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台長: 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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