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15歲以下未成年人購買旅行平安險要注意事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保險法第135條並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險)保單,15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但是在殘廢及醫療方面的保障則沒有限制,仍然可以視實際需要投保相關的保險商品,民眾亦可透過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補強保險保障。
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適用範圍亦包含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業者需配合法令調整商品架構因應,然依現行商品送審相關規範,保險商品如係採備查方式送審者,可於銷售後15工作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因此,保險公司可於短時間內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與調整。
金管會強調,已於去(98)年底督促產、壽險公會及保險公司預為因應,據產、壽險公會統計,已有部分保險業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或變更並已開始銷售,以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旅行期間意外殘廢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民眾如有相關商品購買資訊之詢問事宜,可逕洽各保險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07-1566分機125)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61-2144分機621)。
另由於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爰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市面上銷售之責任保險種類甚多,一般均提供殘廢、死亡及財產損失之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於進入特定場所消費或參加各項活動時,可詢問業者或主辦單位,是否已購買相關之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例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區及民宿經營者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惟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理賠基礎,與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投保目的及性質有別。金管會另表示,其他法律(含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明確授權明定需投保之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等)均不會受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
文章出處:金管會 99/2/6 新聞稿
顯示文章地圖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