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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法輪功”海外濫訴醜態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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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法輪功”海外濫訴醜態百出
 
 
 
   2008-12-19   來源:凱風網   作者:李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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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濫訴是“法輪功”對其持不同意見者慣用的伎倆。2003年1月20日,“法輪功”成立所謂的“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作為境外誣告濫訴的主要組織者,在世界各地紛紛敗訴的情況下,2005年7月1日,又成立所謂的《悉尼國際法庭》,開始自娛自樂。

  “法輪功”濫訴的對象廣泛,從中國到外國,從行政部門到民間團體,從國家元首到平民百姓,只要是在“法輪功”問題上說了真話或是發表了對“法輪功”不利的言論,都有可能招致“法輪功”的濫訴。“法輪功”企圖通過這種方式,使得人們不敢對其說三道四。據不完全統計,自2001年起,“法輪功”已在美國、加拿大、瑞典、德國等國提交了上百起訴訟,但鮮有勝訴。

  據統計,“法輪功”2008年在美國、澳大利亞、韓國、以色列、加拿大、俄羅斯、泰國、荷蘭、新西蘭、香港10個國家和地區發起的正式訴訟案有21件。其中:“法輪功”誣告中國的濫訴4件;“法輪功”因滋事違反當地法律制度被裁決案件3件;遊行、晚會和展覽被各地拒絕上訴案5件;“法輪功”所謂“難民”資格申請案2件;因披露“法輪功”真相及其本質,相關媒體被訴案3件;法拉盛事件系列案3件;控訴布希參加北京奧運會案1件。這21件案例中包括以前9件遺留案件。截止至2008年12月15日止,這些案件中“法輪功”訴訟失敗的有10件,尚無結論7件。對這類海外濫訴,美國《威特每日新聞》曾發表《“法輪功”海外濫訴》一文對“法輪功”動輒對批評者施以威脅和人身攻擊的做法進行了揭露。

  一、訴訟境外媒體,“法輪功”自取其辱

  2008年5月13日,魁北克省上訴法院三位大法官判決駁回“法輪功”上訴無效,拒絕全體十八位“法輪功”成員的上訴,並責令他們負擔訴訟費用,費用包括訴訟預付款及以一位上訴人的上訴訴訟費約計十萬加元。事情原由是:2001年9月,加拿大《華僑時報》刊登了一篇原“法輪功”信徒何兵的文章,她在文中寫道,“法輪功”的某些信仰是對健康有害的,並且指責“法輪功”的領袖和他身邊的人是罪人。“法輪功”以“誹謗罪”對《華僑時報》及其負責人周錦興提起訴訟。該案於2003年11月首次開庭,2005年12月7日,蒙特利爾市高等法院法官JEANNINE M. ROUSSEAU作出駁回裁決,隨後18名“法輪功”成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8年5月13日,魁北克省上訴法院三位大法官判決駁回上訴無效,並作出上述判決。《華僑時報》因賑災一事無暇向公眾及時公佈判決結果,然而“法輪功”媒體5月16日竟然刊登文章稱“法輪功”取得官司勝利,企圖矇騙群眾,混淆是非。“法輪功”人員還在唐人街中山公園掛起牌子,傳達造假訊息。《華僑時報》6月13日處理完賑災事宜後,將法院判決書公佈於眾,戮穿了“法輪功”的謊言。10月30日晚上八時黃金時段,加拿大國家法語廣播電視臺(RADIO - CANADA)在節目ENQUET播發專題《唐人街的不安》,就是以這個歷時7年的《華僑時報》案為主線,揭示“法輪功”在唐人街引發的各類問題。

  除了上述的《華僑時報》,“法輪功”還曾先後對澳大利亞《華人日報》、荷蘭《中荷時報》及其負責人提起訴訟。而對於對“法輪功”提出批評意見的境外外文媒體及個人,“法輪功”採取的一貫做法是威逼利誘,以“法律威脅名義”打騷擾電話、在媒體所在地門前抗議示威、給媒體負責人打電話,甚至承諾如若對方“閉嘴”則會給予各種各樣的補償,《新西蘭先驅報》專欄作家克爾•伍德罕姆就曾受到過這種待遇。

  二、違反當地法律,“法輪功”無理取鬧

  這類案件中最典型的就是加拿大溫哥華市府拆除Granville“法輪功”標識案。案件經過如下:自2001年起,“法輪功”在加拿大溫哥華Granville豎立起一面抗議圍牆和一座木頭小屋,而這些建築違反了溫哥華市“禁止在城市公共所有物上豎立建築物”的規章制度,而小木屋並未取得市政府書面許可,是非法建築。2006年6月,溫哥華市市長下令對此進行拆除未果。2006年8月,溫哥華市提請法院命令“法輪功”支持者拆除他們放在位於Granville街中國領事館前人行道上的抗議牆。此後三年間,溫哥華市政府與當地法輪大法協會先後五次為此事對簿公堂。2008年4月7日,“法輪功”示威者向卑詩省(B.C.)最高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就此事進行審判,而不是僅限於聽證會。卑詩省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拒絕了他們的申請,上訴法院同時維持這項裁決。示威者又回到最高法院,再次企圖進行全面審訊,但第二位法官以“沒有更多新內容”為由又一次駁回申請。6月24日至26日,卑詩省最高法院就此案舉行了為期三天的聽證會,之後,法院判定,“請願者的動議被駁回”。11月1日至7日,再次進行為期7天的聽證庭審辯論會。

  此外,2008年,“法輪功”因滋事違反當地法律制度被裁決案件還有兩例,分別為22名“法輪功”成員春節期間泰國曼谷滋事被捕案及臺灣“法輪功”成員香港入境被拒案。這兩案“法輪功”都受到了應有的法律裁決。而溫哥華市府拆除Granville“法輪功”標識案先後五次對簿公堂,也引發了加拿大各主流媒體追蹤報導,《溫哥華太陽報》11月3日援引溫哥華市政府律師Tom Zworski告訴卑詩省最高法院大法官Sunni Stromberg-Stein的話稱:“如果受訪者(的要求)是正確的,那麼市政府在管制方面將會變得無力。”

  三、被拒參加聚會遊行,“法輪功”伺意報復

  奧克蘭聖誕遊行基金會從2001年至今連續8年,一直以“‘法輪功’是個政治組織”為由禁止“法輪功”參加一年一度的奧克蘭市的聖誕遊行。2008年10月,奧克蘭兒童聖誕遊行基金會(the Farmers Santa Parade Trust)再次拒絕“法輪功”參加遊行的申請。11月19日,新西蘭“法輪功”律師易志•奧理阿(Evgeny Orlov)向奧克蘭市高等法院遞交了訴訟狀,誣告奧克蘭聖誕遊行基金會。11月26日,高等法院舉行了一個全天聽證會,聽證會上聚集了許多“法輪功”成員,為了千方百計達到參與遊行的目的,“法輪功”律師還提出一項臨時禁令:停止奧克蘭聖誕遊行。11月27日下午2:15,奧克蘭高等法院根據新西蘭《權利和自由法案》(Bill of Rights Act)頒佈裁決,正式否決了“法輪功”組織提出的“停止奧克蘭聖誕遊行”的臨時禁令。11月30日,奧克蘭市聖誕遊行順利舉行。

  “法輪功”不斷參與各地街頭歡慶和聚會等重大活動,同時在這些場合不失時機地推動其組織進程。隨著他們政治面目在各地遊行、晚會活動、各類展覽及媒體宣傳的日益顯露,越來越多活動開始把其排除在外,同時一些劇場也拒絕“法輪功”的神韻晚會演出。2008年,這類因“法輪功”被拒而對活動主辦方、劇場負責人提起的訴訟案就有5件,除了奧克蘭聖誕遊行外,還有三藩市中華總商會組織的中國農曆新年遊行、街慶和花市拒絕“法輪功”、韓國釜山KBS劇場取消神韻演出、以色列特拉維夫大學提前關閉“法輪功”展覽等,占各類案件數量之首,這也表明了“法輪功”在各地不受人們歡迎,日益邊緣化。

  四、尋求庇護失敗,“法輪功”借機發難

  位於法國東北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院2008年12月4日裁決稱,一名“法輪功”練習者在俄尋求庇護失敗,俄羅斯當局把他驅逐出境並沒有侵犯他的人權。退休教授Y某,74歲,2003年4月至2007年5月期間住在聖彼德堡,曾多次在許多場合聲稱,如果被送回中國,將會受到迫害。歐洲人權法院以證據缺乏為由,拒絕了Y某的訴訟,法院指出Y某的妻子已經告訴俄羅斯調查人員說他被驅逐出境後並沒有受到虐待。

  事實上,一直以來,2008年“法輪功”成員在海外申請難民資格已成為各國難題。“法輪功”成員經常在申請失敗後對各國法務部、移民局等政府機構及負責人提起上訴,稱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上述案件就是這類資格申請案的典型代表。

  五、除了正式的法律訴訟外,“法輪功”還對一些機構和個人進行無休止的騷擾

  奧克蘭聖誕巡遊信託基金會主席邁克爾•巴內特(Michael Barnett)曾因拒絕“法輪功”70人的佇列參加2007年奧克蘭聖誕遊行,受到“法輪功”成員圍攻,為此,巴內特不得不雇用保安以確保安全。

  2008年元旦,聞名於世的第119屆美國帕薩迪納玫瑰遊行順利舉行。以“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為主題的北京奧運花車在遊行中盛裝亮相,贏得公眾一致喝彩,一舉奪得最佳主題大獎。然而,“法輪功”組織曾對奧運花車一而再、再而三阻撓。即便在遊行舉行的當日早上,“法輪功”亦舉辦記者招待會,宣佈“法輪功”將計畫起訴帕薩迪納市,控告“侵犯了他們公民權利”的不明身份的公職人員和秘密個人,以及拒絕他們沿遊行路線組織抗議活動計畫的帕市員警。

  2008年2月6日,《紐約時報》發表了一篇題為《一場有人難以看下去的中國文化演出》的新聞特寫。隨後,“法輪功”網站接連發表了十多篇文章,攻擊和誣陷《紐約時報》及此文作者Eric Konigsberg。“法輪功”網站刊文稱:“Eric Konigsberg惡名昭彰……絲毫沒有人性。”

  2008年4月19日,“法輪功”神韻晚會在新西蘭奧克蘭市首演,4月7日和15日《新西蘭先驅報》記者Lincoln Tan先後兩次對晚會進行客觀報導,卻遭到“法輪功”的攻擊,並威脅要向新西蘭報業委員會對先驅報進行投訴。 

 

台長: 魔幻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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