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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11:51:48| 人氣6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解構時代,200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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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中國時報

司法官外放 最易發生不倫

◎劉鳳琴

北部地區四名法官,因爆發不倫之戀而引咎辭職的消息經媒體曝光後,著實在社會上造成了不小的震撼。其實司法官和一般人一樣,也有七情六慾,司法官有外遇的不在少數,只是這次四名法官外遇的對象竟都是圈內人,而且還包括女法官,因而特別引人側目。

外放司法官幾乎都隻身赴任,少有攜家帶眷。而升到主任檢察官或庭長者,因辦案數量較少,加上隻身在外,有的是空閒,因配偶不在身邊,難免在外交際應酬,進而結識異性朋友;把持不住的就發生婚外情。

因外放機會而發生婚外情的情形,高等法院現任法官中就有好幾位。其中有位劉姓法官還與情婦生下一女,現已年近廿,前年那名女子還帶著女兒告到法院。

另名張姓法官婚外情東窗事發後,被太太一狀告到台北地檢署,因事證確鑿,張姓法官還被依通姦罪起訴。後來可能因張姓法官與太太達成和解,與婚外情對象斷了關係,太太因而撤回告訴,和平落幕。

高院還有一位陳姓法官,十多年前從台北調升到台東地院當庭長,與辦公室裡的錄事發生不倫之戀。太太知悉後,經常跑到北檢找丈夫同期同學哭訴,後來陳法官訴請離婚,一審敗訴。但最後陳法官還是與太太離婚,娶了那名錄事。

司法官因職業關係,很多女性都列為擇偶對象,而司法官能夠外放擔任庭長或主任檢察官時,少說已卅多歲,正值男性最有魅力的階段,加之事業有成,最容易發生不倫之戀。

如果功夫好,能擺平事情,法界人士一屋二妻的也不是沒有。早年南部有位地方法院院長就擁有大小老婆,而且住在一個屋簷下。這位院長係因子嗣問題,經太太許可納妾,司法界也都知悉此事。因大小老婆相安無事,並未影響這位院長的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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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
「一夫一妻制」
是不是像屁一樣的存在著

在廢除「一夫一妻制」之前 先把「通姦」除罪化吧

「法律」被迫高密度地與「真理」「道德」攪和在一起

真的有「真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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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中國時報

通姦除罪化 值得探討推動

◎楊肅民

一向保守的司法圈,突然傳出有多對司法官因感情出軌,發生「通姦」行為。雖然當事人的配偶一方都還沒有循法律途徑來懲罰對方、保障自身權益,但如果我國刑法能廢止「通姦罪」,就沒有違法的問題。環諸世界各國,尚存處罰通姦罪的國家少之又少,道德問題想要用法律來約制,根本無法達到「有恥且格」。

在社會愈趨開放的環境下,男女稍有火花觸動,就可能「天雷勾動地火」。法官雖負責審判工作,但他們是人不是神,很難避免會犯下人都會犯的過錯。在國人性道德觀念逐漸改變,通姦除罪化的呼聲日益提高,此一議題確實值得再探討。

法界早就有人注意到此一問題。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八十九年十一月審判兩件通姦案時認為,婚外性行為固然違背婚姻貞操上的忠實義務,但是否達到應科以刑罰,值得檢討。以刑罰處罰通姦行為,有不當侵害自由權及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之嫌,故聲請釋憲。

大法官前年底作成釋字第五五四解釋指出,性行為的自由雖是憲法保障的範疇,但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約制。通姦是否除罪化,屬於立法裁量範疇,現行刑法通姦罪的刑罰規定並不違憲。換言之,大法官認為,只要社會的成熟度夠,有很高的共識,透過立法修廢程序,就可以達成通姦除罪化。

通姦行為究竟有沒有可罰性?刑法學說及實務上普遍認為,要保護的是「婚姻關係」,所以法律要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問題是,社會上普遍存在有配偶者嫖妓行為,同屬「婚姻外的性行為」,實務上卻沒有人因此遭到刑責。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就指控,台灣有一百七十五萬名成年男性有嫖妓經驗,如果此一數據可信,絕大部分應受刑法制裁才對。

有配偶者跟其他人發生性關係,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處罰的對象是被捉姦的一方。不過,捉姦者通常都會原諒配偶,只對相姦者提出告訴,形成「兩個女人的戰爭」。當事人不告妓女,因為嫖妓行為只是金錢交易,沒有真感情,不影響原來的婚姻關係,所以不值得、也沒有必要捉姦。

除罪化對誰較有利?可由事實與審判兩層觀察。以審判案例觀察,偷腥、外遇者以男性居多;但審判實務顯示,女性被控通姦罪者居多。亦即事實與審判結果恰好相反,廢除通姦刑罰對偷情的女性反有利些。

以刑罰確保兩性婚姻的道德忠誠,是相當落伍的法律,但也顯示兩性間存在著實質的不平等關係,需要法律強制力來規範。如今要檢討通姦是否除罪化問題,要探究的問題是:當初立法存在的不平等現象,現在是否已不存在了?能否透過民事求償手段來取得合理補償?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通姦除罪化的時機就已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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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 持續「解構」著…………

再來欣賞 官方政治法律自以為是泛道德化論述與民眾真實生活嚴重斷裂佳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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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中國時報

春城無處不飛花

◎劉惠琴

前陣子,內政部才宣布要致力於「性工作者除罪化」,旋即就有所謂的婦女團體出來說要「罰嫖不罰娼」。令我不解的是,在現今生活中,人們面對其慾望的方式已如此多樣,消費市場充斥著怎麼使人們「快樂點」的商品,怎麼在政治法律的層面就規範著人們只有一種方式創造情慾快樂。只有已婚、異性戀者,與其他的配偶才能進行浪漫愛的情慾活動,其他的人都得被法律條文排除於外,得接受監視、臨檢及污名唾棄。

情慾再擴大一點來看,是生命慾望,是生命原動力,它帶給人們繼續活下去的動能。我想,這在許多心理學、文學及哲學的領域內都已有討論。但社會怎麼安放人們這股動能,卻是對公民社會的一大考驗。在我們媽媽那個年代,大部分的婦女不是養女就是童養媳,她們能怎麼快樂?她們的慾望怎麼被安放?性對她們而言,跟填飽肚子這件事有密切關聯。她們的道德是每個人都要勞動,讓家裡的老人及小孩都得到溫飽,男人在外養女人的痛苦抵不過男人好吃懶做,不盡養家責任的痛苦。

我們現在所處的年代,好像填飽肚子不是問題,尊嚴道德才是問題。於是,不知曾幾何時,有最理想的家庭、最理想的愛情、最理想的性行為等隱而不察的規範存在。人們也習而不察地認為這樣比較高尚,比較「上流社會」。

我同意女性主義者早期一再強調的,「個人即政治」,更同意「個人即社會」的理念,我們每個人的社會生活型塑著我們怎麼想,怎麼追求我們認為對的事情。對我們這種收入穩定,作息規律的成人而言,每天晚上回家吃晚飯,給小孩簽聯絡簿,再與配偶交心上床的生活安排,就不是那些要輪三班的工廠從業人員,兩地相隔的家庭,及其他更多「另類」生活的人的生活安排。

但有趣的是,在隱約之中,似乎有種單一理想的生活方式要透過法律刑罰來規範人們,你得這麼活著才有道德,不這樣活著的人都是罪犯。這種未經反思的「正義」行動,挾著選舉機器的行政權利,會帶來怎樣的淨化作用呢?我想,一般老百姓們都心知肚明。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讓大家都能自在生活的社會環境。少數人的自在生活,假若排斥著其他人的人生活,那麼這些「其他人」的生活功能就得用各種形式逃竄,難道這不是我們大家要付出的社會成本嗎?「乾淨城市」的後果是我們要動員更多的警力去斷水斷電,更多的媒體放著正事不做,跟著去拍色情短片;更多的教育與研究經費得去執行所謂對變態者的強制教育工作。

可不可能我們多花點力氣,反思自己的偏見,努力讓不同生活方式的人能自在、有尊嚴地活著,少蓋點監獄,多辦點成人教育,用「自在」取代「乾淨」會不會更少點社會成本,少製造點新問題。

六年前的台北市公娼抗爭事件引發了婦女團體的分化,廢娼事件使得婦運團體間的「代溝」與「階層溝」清楚地呈現。年輕知識女性的「性取向壓迫」的訴求得以浮出;低社經階層婦女的草根路線得已被看到。學院與專業的菁英女性,在社會變革的過程中,似乎已掙到了些權利,此時當她們實踐她們認定的性別正義時,是否又不自覺地壓制了低社經階層的婦女們及非異性戀取向的族群們?菁英婦女團體路線挾著政治公權力的實踐路線已經呈現。她們的任務是去與菁英男性爭平等,但相對的,此路線的產生也必然造成婦女陣營的分化,菁英與草根婦女的分化。

我講「分化」,本不意指必然的對立,但對立似乎也是分化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的現象。在此,我寫這篇文章的用意也是在提醒,不同路線的婦女團體本可在其代言立場上,共同致力於解除整個社會中性別壓迫的大業,而不要陷入只是「打擊豬哥男人」的狹隘目標上。要打擊的是性活動中不當的權利濫用與宰制問題,而不是把生命慾望也給一起打掉了。不要把嬰兒與洗澡水一起倒掉。

事實上,男人、女人都處在於父權體制與資本體制所共建構出來的社會之中,大家要共同抵抗的是父權如何以其意識形態壓迫女人的性自主,及資本家如何以商品的包裝來圖利女人的性自主追求。而這些都無法在目前如此污名化性工作者及豬哥男人的社會氛圍中可以達成的。

(作者為東吳大學心理系教授,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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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 持續「解構」著…………


感謝可以「釋憲」
感謝有「立法修廢程序」


感謝我們可以討論這一切。



-2004/2/8

台長: 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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