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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15:35:04| 人氣1,2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世界智慧權法的"公有領域"--公眾的文化權利--為公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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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權法的"公有領域"」的圖片搜尋結果

    **世界智慧權法的"公有領域"--公眾的文化權利--為公眾所有**

公有領域(英文:Public Domain)是在現代智慧財產權法體系下,一種由不適於私人所有權的知識財產要素組成的真正的公地,或是不適合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思想和作品的總體。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知識總匯,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理論、發明等。 

對於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著作權或專利體現)。這些知識發明屬於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此處不考慮有關安全、出口等的法律)。 

有人認為中文譯名應為「公眾所有」,而非「共有」或「公有」。

名稱來源

英國1624年《壟斷法》規定專利權保護期限,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也規定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當專利權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原來受保護的智慧型成果將進入社會公有領域,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法國1791年《著作權法》規定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1896年5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在智慧財產權判例中使用「公共領域」。 

1886年,《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引入「公有領域」概念,第14條明確規定:「本公約適用於在本公約開始生效時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所有作品。」 

保護公有領域成為保護社會公眾的文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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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原則

智慧財產權在法律上的邊界不斷擴充,需要有一種能夠與其對抗的力量加以平衡,潛藏在現存的智慧財產權法的各種具體公共領域制度設計背後的思想也需要有一種共同的理論武器來加以統一。公有領域適當限制智慧財產權、平衡智慧財產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作用。

部分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不斷擴充,打破了公共領域和私有產權保護之間的平衡原則。例如,著作權和專利以前被授予各種表達和發明財產權利,但目前出現了保護事實的資料庫權利、基因序列、商業模式和軟體專利,以及企圖利用私有產權保護來封閉公共領域的電子技術措施等。

例如,迪士尼公司1928年創作動畫形象米老鼠,該作品於2003年失去著作權保護,公眾將可以自由使用。迪士尼聯合其他公司遊說美國國會在1998年通過了《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將公司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從75年延長到95年,從而又將米老鼠作品從公有領域納入了私人領域。由於增加了20 年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從 1998 年到 2018 年的 20 年間,美國沒有作品進入到公有領域。 

無法律保護

對於具有創作性的作品,如果沒有現行法律確立其具有財產權地位,或者現行法律將某類作品的保護摒除在外時,這些作品即可認為處於公有領域內;比如,在世界大多數地方,大部分數學公式不是著作權和專利的標的物(當然它們在電腦程式中的應用可以申請專利)。同樣,在相關法律制定前產生的作品也屬於公有領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亞和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發明(但是他們作品的譯本可能具有著作權),不能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此外,美國聯邦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規定必須準確傳播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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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期間屆滿

著作權(即著作權)和專利僅在法定期間內享受其權利。當此一期間屆滿後,這些作品和發明就進入公有領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區,專利有效期為20年。商品註冊失效後失去保護。著作權問題更複雜些,總體而言,當以下所有條件滿足,著作權就失效了(這不適用於墨西哥、象牙海岸、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摩亞和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該作品創作與首次發表時間早於1924年1月1日,或者比目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2.作者(集體創作則計算最後一個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目前年份的1月1日早70年。

3.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簽約國未給予該作品永久著作權保護。

4.從這些條件最後更新起,美國與歐盟都沒有通過法律延長著作權期。(這條必須考慮,因為前面幾條中的具體數字都由當時的法律狀況而定。)

以上條件基於美國與歐盟著作權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爾尼公約簽約國也承認它們。注意在美國傳統中,即使延長著作權期,也不會將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產品再次賦予著作權。而歐洲傳統卻可以,因為歐盟著作權協調指示基於德國的著作權期,而德國著作權期已延長至作者壽命加70年。另外,美國政府部門的作品從產生那時起就屬於公有領域。 

英國政府作品受到皇家著作權或議會著作權限制。皇家著作權作品在發表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但如果該作品是作者提交給皇家的,著作權期仍然為作者壽命加上70年。未發表的皇家著作權檔案在產生後125年進入公有領域。這一法規取消了傳統普通法賦予未發表作品的永久著作權,但同時也規定:在該法規生效前產生的未發表作品最早也要在其生效後50年才進入公有領域。該法規於1989年8月1日生效,故而2039年以前任何未發表作品都無法進入公有領域。議會著作權檔案在發表50年後的年底進入公有領域。在某些條件下,對於某些政府作品,可以不予考慮皇家著作權。 

以上數字反映了美國與歐盟最近一次的著作權延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並沒有通過類似的20年延期。所以,它們的著作權時效仍為作者壽命加上50年。這就使得米奇老鼠這個角色,以及《小飛俠》等作品在兩國都進入了公有領域。 

像其它大部分大英國協國家一樣,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在政府作品著作權方面向英國看齊。兩國都有皇家著作權,時效為發表後50年。紐西蘭也有皇家著作權,時效長得多,是發表後100年。愛爾蘭也有一個50年的政府作品著作權期,但因為它已非君主制國家,所以不稱皇家著作權。印度政府的作品著作權期為發表後60年,而其餘著作權是作者壽命加60年。 

發明專利過期的例子有愛迪生的發明。作品著作權過期的例子有卡洛·科洛迪(Carlo Collodi)的作品和馬克·吐溫的大部分作品。作品受永久著作權保護的例子有巴里(J. M.Barrie)的《小飛俠》,這由英國政府賦予,只在英國境內生效。其餘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並不受永久著作權保護,因為美國憲法規定著作權必須有個限期。但這個限期延長了好幾次,使得保護期越來越久。另一方面,迪士尼透過「再創作」持續占有名下卡通人物的著作權,例如:將米奇老鼠的眼睛從黑色豆子變成具有眼白及瞳孔等,這麼做並不是延長原本(舊米奇老鼠造型)的著作權,而是取得了新(新米奇老鼠造型)的著作權。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從第51年的1月1日起,這類作品就進入了公有領域,俗稱「公版」作品。但是,作者的姓名標示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永遠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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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權益

過去在一些國家,作者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對該著作的專有權利(要式性),比如過去在美國,一件作品如未經登記且未附有著作權聲明,便屬於公有領域。現在情況已非如此。在著作權法的領域中,要式性已經被取消,任何作品在完成後作者即立刻擁有對該著作的專有權利,除非作者明白地放棄權利,否則仍應視為作者默視地持續主張其著作權法下的專有權利。而著作權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來放棄著作權使得它們能進入公有領域。

(在美國,1990年電腦軟體租借修正法案在國會圖書館為公有領域電腦程式提供了一個序號產生器制。但這仍然沒有解釋某一作品是否該進入公有領域。) 

著作權持有者可以公開放棄作品的所有權益,允許其進入公有領域。持有者需出具放棄權益的授權條款。合適的授權條款會取消著作權法禁止的任何行為。 

就專利而言,在申請前如發表其技術細節,一般會導致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也使得其餘人無法申請。比如某刊物發表了一個數學公式,在申請軟體專利時,此公式就無法作為該專利的核心內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國(非歐洲)法律當中,發明者可以在發表其發明後一年內具有專利權(當然,如果其它人發表在先則無效。) 

無資格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種類的作品與發明不具有壟斷資格。此類作品發表後即處於公有領域中。比如美國著作權法規定:所有美國政府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專利申請書屬於公有領域,這是給予專利的一項條件。專利法不保護明顯模仿前案(Prior Art)的發明。德國在一戰後簽訂的協定規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標在許多地區都屬於公有領域。 

授權條款

注意:許多作品本身不處於公有領域之內,但是其著作權所有者選擇不執行這些權利,或者將某些子權利給予公眾。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編寫了許多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然後以稱為Copyleft的授權條款來允許公眾自由使用,該授權條款只限制了所有權再分配。維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於GNU自由文檔許可證(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時在口語中,人們會錯誤地稱這些作品處於公有領域。 

還要注意:雖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樂作品)屬於公有領域,美國法律認為:對這些作品的文字實錄和演出是衍生作品,具有潛在的著作權。 

社會作用

「要保護和創造文化遺產,文學、藝術、音樂和電影對公眾地開放度尤其關鍵。美國文化的許多重要作品都利用了公有領域的創造潛力。法蘭克·卡普拉的《風雲人物》就是個經典例子,它在進入了公有領域後才大為成功。其餘如白雪公主、皮諾曹、聖誕老人和山姆大叔都是從公有領域的原型成長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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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領域與網際網路

從歷史上看,由於對「公有領域」法律定義的誤解,會造成許多著作權與其它授權書糾紛。絕大多數糾紛不外以下兩類: 

1.公司機構,它們可以投入雇員,通過談判和司法系統解決法律糾紛。

2.個人與組織對於合理使用條款下材料的使用,該條款減少了政府和機構用於尋找違反著作權者所投入的資源。

網際網路興起後,任何人都能在這個世界網路上自由釋出已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這培養了一個錯誤但頑固的想法: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費在網上獲得,它就屬於公有領域。一旦這些材料在網上釋出,它們就可能被免費複製幾千幾萬次。 

這些因素加深了一個錯誤觀念:「免費」即意味著「公有領域」。支援該觀點的人會說網際網路是對公眾開放的領域,並沒被任何個人、公司或政府控制,所以網上的任何資源都屬於公有領域。該觀點看似有理,其實忽略了一個事實:授權權利是獨立於分配方式和消費者獲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給了你贓物,不管你是否知道,它還是贓物)。誤認為「資訊免費」而違反著作權已成為某些行業關注的焦點,這些行業的金融架構就基於對媒體的控制上。雖然這些機構在法律上沒有過錯,但公眾對於他們的支援已大大減弱。人們認為它們幾十年來通過掌控持牌媒體進行價格欺詐。諷刺的是,很多創作者,比如作家和音樂家在這件事上分為兩個陣營,因為一方面他們嫌媒體給的報酬太低,另一方面他們又怕媒體收益降低,更影響了報酬。 

事情更有複雜之處:只在網際網路上釋出作品的現象已相當普遍。根據美國法律,作者的原創作品即使沒有附帶正式著作權聲明,也受著作權保護。但通過這一法律時,數位媒體尚未出現,要複製媒介材料並不容易。再加上今天已經很難判斷電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創的,這點當時的立法者也無法想像。理論上說,任何網際網路的釋出材料(比如部落格和電子郵件)都受到著作權保護,除非有明確放棄保護的條款。(許多人試圖將其釋出材料的一切所有權和加工權給予用戶,但潛在的著作權衝突仍然不可忽視。)有不少傳統的確認原創的方式,比如自己給自己寄一封信,信中含有作品,信上有帶日期的郵戳,而該日期在作品發表前。此類別方法對於網際網路已不適用。 

事例

1.中國大陸《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著作權不適用於以下領域: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過去與現在的相關條文,依據著作權法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

3.日本法令(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或者其官方正式譯文,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4.所有美國政府部門作品屬於公有領域。美國聯邦政府官方運營的電台廣播和電視機構美國之音提供的作品(但不包括其轉載其他媒體的作品),其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

5.青空文庫,由日本人富田倫生在網際網路上所建立的網上數位圖書館。

6.維基文庫,是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旗下維基百科的一個姊妹計劃,主要存放各種遵循GNU自由文件協定憑證的文件以及相容這個協定的原始文件,還有公有領域、無著作權或者著作權已經過期的原始文獻,例如古代的詩歌、文章、法律文字等等。

7.公共領域的DVD,參考公共領域的DVD 例外 來自美聯社、法新社等處的作品,它們不屬於公有領域。

例外

來自美聯社、法新社等處的作品,它們不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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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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